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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背景下农户经营组织化的制度逻辑——江淮论坛

作者:王晓华来源:原创日期:2013-08-03人气:748
一、 问题的提出
城镇化建设不仅是我国全面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文明进步、迈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而且也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作为推动城镇化发展的重要基础,农业对城镇化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产品贡献、市场贡献、要素贡献、外汇贡献、生态贡献和政治贡献等多个方面。农业产业化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基本特征,它从经济上彻底打破了传统农业依赖的自然经济基础,使其面向市场,走向专业化、商品化和现代化。在这一过程中,实现农户经营组织化发展至关重要。
20世纪70年代末,农业生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以及农产品流通从计划向市场的转型,极大地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在不久之后,农产品生产出现结构性过剩,市场从卖方向买方转变,农业家庭经营开始面临“小生产、大市场”的矛盾,迫切需要组织上的创新。1984年,山东诸城最早出现“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1994年,首个专业合作社在山东莱阳成立。自此,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快,各类种植合同在2001年已达1860万公顷,农户合作经济组织在2005年也已超过15万个,缓解了农户“小生产、大市场”的矛盾,进一步促进了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针对农户经营组织化这一问题,国内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广泛研究。这些研究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运用契约理论来研究农户与公司之间纵向协作关系的稳定性[1][2],二是对农户之间的合作行为进行了分析[3][4],三是对农户参与合同生产、农户参与合作组织的影响因素进行计量实证分析[5][6]。尽管这些研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但并未令人满意地回答农户经营组织化的制度逻辑。
在本文中,笔者将借助制度创新模型的分析框架,运用交易成本理论分析农业家庭经营的合理性、市场环境的变化与家庭经营面临的困境、农户经营组织化的逻辑与形成机理等问题。
二、农业家庭经营的合理性
农业生产活动与其他部门相比,具有一些显著的特点。例如,农业生产的资产专用性较强,并且缺乏流动性,转换的沉没成本极其高昂;农业生产对要素需求缺乏弹性,产品的供给也缺乏弹性;土地作为固定要素在农业生产中具有特别的意义等等。然而,农业生产的最根本特征在于对自然条件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农业生产的自然性、周期性以及空间的分散性,决定了家庭经营是农业生产最为有效的组织形式。
农业生产的自然性和分散性,意味着:(1)生产者控制生产过程和最终结果的能力十分微弱,很难作出周详的计划或部署;(2)团队生产或雇佣劳动生产很难计量劳动的努力程度,容易产生道德风险的问题。具体来讲,农业劳动不可能像工厂那样固定集中,监督劳动者是否偷懒的成本十分高昂,几乎到不可能的地步;复杂的自然因素对农业生产的影响,也加剧了计量劳动成果的困难,以至劳动者有条件实施机会主义。[7]而且,监督的困难也会使劳动者缺乏足够的激励去维护、保养生产中的机械设备等资产。农业生产的周期性,意味着单季生产时间比较短暂,加上农业生产本身没有太多的复杂工序,导致各个工序缺乏专业化的规模经济。[8]因此,计量劳动-产出的成本、监督劳动努力程度的成本和生产工序专业化缺乏规模经济决定了等级制模式和生产合作制模式在农业生产中缺乏实施的可行性。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农业生产只能以个人为单位经营呢?
答案是否定的。克服计量和监督的困难有一种途径,那就是个人对组织的忠诚。忠诚度越高,计量和监督的需求就越少。这种忠诚在家庭组织内部普遍存在,并且比较稳定、可靠。家庭组织在克服计量和监督问题方面的独特优势,主要表现在:(1)各成员都对家庭资产具有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存在努力工作的激励;(2)家庭内部成员交流比较密切,克服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且各自行为比较容易被观察;(3)家庭成员之间主要以情感关系联结,约束了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4)家庭成员普遍具有对家庭组织发展的忠诚。另外,单个成员拥有的对农业生产的特质信息(idiosyncratic information)可以在家庭组织内部共享,有利于作出及时、准确的决策。在组织内部,成员还可以利用各自的“比较优势”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这样,各个成员可以获得比独立生产更高的报酬。
家庭经营的合理性内在决定了农业生产保持较小规模的激励。尽管农业机械化使家庭平均经营规模稳定增长,但似乎并没有实现像其他行业那样大范围的扩张。实际上,家庭经营规模除了受生产机械的影响外,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包括农业生产面临的风险[9]和农业劳动的机会成本。农业生产风险的增加,会降低农业经营的预期收益,导致经营规模的下降;农业劳动机会成本越高,劳动力越容易向其他产业转移,从而约束了家庭经营规模的扩张。而且,农业生产规模经济是否存在,也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农产品加工或销售阶段的规模经济能够反馈到生产阶段、农业生产集约化过程牵扯到“粗笨的”投入要素(如拖拉机)可能会产生生产阶段的规模经济、存在所谓的外部规模经济。因此,农业生产以家庭为单位经营及其经营规模与工业部门相比显得较小的现象存在着必然性、合理性和普遍性。
三、改革以来农产品市场制度环境的变化
制度创新模型暗含着这样一个观点,即外部环境的变化是制度产生创新的基础。当外部环境发生变化,一方面可能出现当前制度下未能实现的潜在利益,另一方面也会使现有的制度对外部环境产生不适应性。农户经营组织化作为一项伴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而出现的制度变革,理所当然不能脱离变化了的外部环境这一基石。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从1978年起,农业家庭经营面临的农产品市场制度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主要包括农产品市场容量的不断扩大、农产品需求市场的差异化、技术的进步、农业政策的变化等等。具体来讲:
农产品市场容量的不断扩大。20世纪70年代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从统购统销到双轨制,再到深化改革,农产品市场化指数从1978年的39.9增加到2004年的68.5,农产品价格市场化指数从1978年的5.6增加到2004年的100。[10]国内市场容量扩大的同时,国际农产品市场关税壁垒也不断弱化,农产品市场容量进一步扩大。[11]据统计,我国农产品出口总额不断增加,从改革初期的43.7亿美元上升到2007年的366.2亿美元,增长速度迅猛,成为世界上第五大农产品出口国。[12]农产品(尤其是高附加值的农产品)市场容量的扩大,为农业生产带来了巨大的潜在收益。
农产品需求市场的差异化。伴随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农产品消费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一方面,城乡居民直接粮食消费量持续下降,肉类、奶制品、水产品、果蔬类等营养丰富的农产品消费量持续上升,同时消费者在外饮食支出也在迅速增加;另一方面,消费者对农产品消费观念逐渐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更加关注产品的内在质量及其是否安全,包括营养成分、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等。消费者需求结构的变化,不仅为高附加值的农产品提供了市场,也对市场供给的产品质量安全提出了要求。消费者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上所体现的态度与消费倾向,会对生产者的行为产生深刻影响。
农业生产、加工、物流与信息交流技术不断发展。技术的进步为获取现存制度环境下未能实现的收益创造了可能。技术进步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深远,解放了很大一批农村剩余劳动力,使农业生产朝技术密集型的产品转变,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农产品加工技术的发展,可以增加产品附加值。一些农产品经过分拣、清洗、包装等简易的初加工后,产品价值就会增加数倍。物流技术的发展,大大减少了鲜活农产品的运输时间,不仅可以降低因腐烂导致的损失,还可以保持产品的原生属性,增加价值。信息交流技术的发展(如移动通讯、互联网等),使交易主体能够及时掌握市场信息,作出决策。总之,农业经营活动相关技术的发展,为攫取更多的收益提供了条件。
农业发展有关政策、法规的实施。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正式制度包括市场制度、组织制度、监督和管理制度,其作用在于创造未能实现的潜在合法利益,同时可以约束、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从改革初期至今,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促进农产品从计划向市场转型的政策文件,极大地推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容量急速扩大。同时,农业部等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食品质量安全的政策,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制度,并加强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逐步完善农业标准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建立农产品追溯制度。可以说,这些政策的实施既为增加农业经营收入提供了机会,但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综上所述,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至今,农产品市场制度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农产品销售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也对农产品生产提出了质量要求。显然,单独的农户家庭经营很难再适应不断变化的农产品市场制度环境。
四、家庭经营模式的困境
外部市场环境与制度的变化,使农业家庭经营模式的弊端变得明显,主要包括市场失灵和组织失灵。市场失灵主要是农户生产阶段具有完全竞争性,但在产品市场却显得竞争不足;组织失灵主要是农业家庭生产的决策效率降低导致家庭经营的效率降低。
农业家庭经营的市场失灵主要是因为单个农户参与市场的交易费用高昂和市场谈判力量弱小。农户在进行生产之前需要搜寻有关市场信息、购买生产资料,付出产前交易费用。具体来讲:农户首先需要搜寻产品市场的需求信息,据此作出生产决策;然后搜寻、比较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的要素信息,包括确定潜在的卖者、要素的价格和内在质量等;最后还要付出与要素供应商的议价成本,并承担因自身甄别、评价信息的能力有限而产生的极高的风险成本。为了使农产品质量满足市场的需要,农户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不采用适当的现代农业技术,单个农户需要为获取、掌握新技术付出极高的交易成本,而且农户经营的过于分散性也不利于这些新技术的推广。农产品在进入市场时,农户同样需要搜寻市场中潜在的买者、产品价格等信息,然后与买者进行价格谈判,也要承担因搜集的信息不足带来的决策风险。众多单个农户在市场上的分散交易会形成巨大的社会交易成本,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单个农户市场谈判力量弱小的弊端伴随着农业以家庭为单位经营的合理性与生俱来,并随两端市场的垄断价格地位而加剧。在农业生产环节,市场是充分竞争的,但要素供应市场和产品采购市场相比之下却缺乏足够的竞争,甚至在局部范围处于垄断的地位,这就使农户处于议价不利的地位。事实上,农户的劣势不仅因为上下游企业存在垄断优势,还在于单个农户没有足够的能力抵抗上下游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现代农业生产需要投入大量的专用性资产,很难或甚至不可能在行业间进行转换,一旦退出损失巨大。上下游企业的专用性资产的转换能力明显要强于农业投资,并且其风险承受能力也高于依靠农业产出为生的农户。这为上、下游企业实施机会主义,剥夺农户投资的专用性资产准租金提供了条件。[13]
农业家庭经营的组织失灵主要是因为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的机会成本增加,大量农村青壮年且文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很多地方的农村只剩下“3860部队”和“9961部队”(意指妇女、儿童和老人)从事农业生产。尽管在理论上,农业劳动力和资本要素存在一定的替代性,劳动力的转移可以用资本要素来弥补,从而保证产出不变;但在现实中,这种替代性存在着局限,使农村土地“抛荒”的现象十分严重,且有逐年增加的趋势。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留守劳动力文化层次普遍较低,缺乏能力从事农业生产。农业生产的特点要求决策必须尽可能在现场作出,否则存在信息不足;而且农业生产中特质信息的存在,也要求决策必须在家庭内部作出。农户家庭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留守劳动力文化水平过低(初中及以下受教育程度为主)降低了获取信息、处理信息并作出生产决策的判断的能力,降低了农业家庭经营的组织效率。
总之,单个农户进行农业生产面临着家庭组织效率下降、市场交易费用高昂、市场力量弱小的困境,需要进行组织上的创新。具体地讲,就是在维持农户家庭独立经营的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克服家庭组织经营困境和交易中的弱势地位,建立与上下游企业的紧密联系,提高自身在农业产业链中的经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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