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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P2P的风险防控

作者:柳海华来源:《企业科技与发展》日期:2018-09-26人气:1815

P2P本质上是一种民间借贷方式。2005年3月,由英国人理查德.杜瓦等4人创办的全球第一家P2P网贷平台ZOPA在伦敦上线运营。投资者在ZOPA网站上列出金额、利率和想要借出款项的时间,资金需求者则按照用途、金额搜索适合的贷款产品,ZOPA则向借贷双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而非赚取利息。

一、 P2P在中国的发展历程

2007年中国首家P2P网络贷款公司拍拍贷成立。自此,P2P网络贷款模式开始在中国大地开花结果,并逐步演变为中国特色的一种信贷方式。必达咨询信息显示,截止2017年底,全国P2P平台数量达到5970家。P2P网络贷款性质上属于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在新技术条件下的创新应用。它的兴起并非偶然,一方面,银行等正规金融体系中金融机构在融资过程中没有重视中小企业以及弱势群体的融资需求,所以给小额信贷市场预留了很大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P2P网络贷款是民间借贷与网络科技相结合的产物,新型的融资模式契合了众多中小型客户的融资需求,同时也积极推动了市场主体进行主动创业。

必达咨询(BDR)发布的《2017年度中国P2P市场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底,累计P2P平台数量达到5970家,其中问题平台数量就高达4039家。P2P行业爆炸式增长的同时,也引起市场对这个新兴行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担忧。目前在P2P平台进行投资的大部分为普通个人,数量众多,且容易被平台宣传的高收益理财产品所吸引,但他们却并不具备专业的风险识别能力,同时自身承受风险的能力较弱。安全问题一直是P2P行业发展过程中的痛点。据网贷之家8月1日发布的《P2P网贷行业2018年7月月报》数据显示,截至7月底,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下降至1645家,比上个月减少了218家。据不完全统计,7月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为218家,其中问题平台165家(提现困难143家、跑路19家、经侦介入3家),停业转型平台53家。之前市场对行业自律和监管的呼吁也是由来已久。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于2017年7月下发了64号文,即《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64号文要求,各互联网平台应停止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开展违规业务,同时妥善化解存量违法违规业务。2017年12月8日,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向各地P2P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明确划定了P2P备案时间表。曾经“野蛮生长”的P2P生存模式将不复存在,网贷行业将出现大浪淘沙的局面。

二、P2P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 P2P网贷平台作为中介机构涉及的法律定位问题。平台作为中介机构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其自身属于金融供求信息的发布平台,在法律上应属于广告发布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这就意味着P2P网贷平台向投资者推荐理财产品或贷款项目时,要能够辨别这些产品或项目的真实性,否则将面临着刑事处罚。同时,P2P还有可能会对融资方给投资方造成的损失在民事法律关系上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二) 不法分子利用网贷平台进行犯罪活动。互联网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在客观上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行非法集资之实。还有一些新型网络传销榜上了互联网+,披着科技的外衣,隐蔽性、欺骗性更强。

(三) 法院审理网贷纠纷难度大。有关数据显示,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北京市第三中级及辖区法院共受理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2万余件,以一审案件为主。2015年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受理案件只有二三十件,但2016年起集中爆发,到2017年达高峰水平,到2017年12月中旬已受理案件近1.5万件。P2P网络借贷纠纷主要存在四大特征:一是平台作为诉讼一方主体参与诉讼;二是案件标的额较小;三是案件管辖权相对集中,缺席审理比例较高;四是上诉率低。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有难点,主要是此类纠纷涉及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司法在认定方面比较困难。

(四) 行业准入门槛低,经营者良莠不齐。目前从事P2P行业的,一是以前做民间借贷的,现在靠P2P来丰富资金来源;二是靠P2P来做自融资(给自己或亲朋的企业融资);三是一些不法分子想利用网贷平台诈骗;四是正规的P2P平台。由于网贷公司实质上只是一个中介机构,进入门槛低,审批手续比较简单,几万元就能注册。一位业内人士称,有的网贷平台只需要网上购买一个模板就可以做起来。一两个人,买一个模板就开始做,在P2P平台发一个秒标圈了钱就跑路,一个模板成本也就在两三万元左右。

(五) P2P网贷平台信息不对称,引发连锁反应,恶性案件频发。一是平台因为不了解借款人抵押物的抵押情况,时常担心借款人过度负债。二是各大网贷机构之间的信息不联通共享,而个别借款人恰恰利用这一点,恶意提供多次抵押的抵押物,拿钱跑路,最终投资者的损失只能由平台赔付。三是由于网贷平台存在贷款信用额度限制,但借款人希望获得超过额度的信用贷款,就可能从不同的网贷平台上进行借贷。借款人的资金需求问题解决了,但他的借款金额可能已达到或超过他的偿债能力,欠债风险很高。

三、 P2P的风险防控

(一)加强立法工作,对P2P的监管做到有法可依。把P2P的监管纳入法律体系,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目前国家出台的对网络借贷的管理制度,有2016年国家多部门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随后银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上述办法初步形成了P2P网贷行业的制度政策体系,对于有效防范网贷风险,规范行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法律层面看,国家还没有一部法律能够针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企业性质、经营范围、业务内容以及监督和管理等进行明确界定。从P2P和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态势看,也急需出台一部涉及P2P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准入、监督管理内容的法律。

(二)设立P2P行业高标准准入门槛,并由国家发放经营许可。国家通过立法明确互联网金融的设立条件和资格许可。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经营者才能获得国家许可,进而从事P2P网络贷款业务。

(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让P2P平台运行公开透明。国家通过立法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必须在定期的报告中披露发行情况,并主动接受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公开,让投资人可以及时了解P2P机构的运作情况,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四)P2P平台信息与央行征信系统接轨,建立信用评级体系。将个人信息纳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并与P2P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在此基础上建立个人信息评级体系。在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经验。

美国征信行业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它的运作模式、法律体系和监管机构已经比较成熟完善。美国的征信体系分为机构征信和个人征信,而个人征信行业则以Experian、Equifax和TransUnion三家为核心。1980年前后,三家征信机构已完成美国成年人口的全覆盖。美国利用FairIsaac公司发明的FICO评分系统,将个人信用建立了一个统一量化标准。目前美国三大征信机构都在使用这套评分标准来评判个人信用质量和风险。

FICO评分系统由用户付款记录、信用账户数、信用历史期限、新开账户和已用信用产品等五部分组成,各部分在计算评分中分别占比35%、30%、15%、10%、10%。

美国的P2P投资者会根据FICO信用分数自主选择投资对象,FICO分数等级越高,风险越小同时收益越低,平台对投资活动不进行担保。

(五)严厉打击P2P网络犯罪,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国家通过立规范了互联网金融的运营行为,法院在审理P2P案件纠纷时,有法可依,可以有力地打击金融犯罪,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六)P2P平台加强自身建设,防范自身风险。作为运营商,一方面要提高从业者的职业素养,另一方面要完善风险调控机制,要做好融资方及融资需求信息的核查工作,履行好相关的核查义务。防范客户风险。

总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是大势所趋。P2P模式进入我国后,将资金闲置方与资金需求方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对接,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难的问题。P2P发展过程中的风险问题,也引发市场的关注。2017年通过对P2P行业的整治,最终实现“良币驱逐劣币”,正本清源、去伪存真的目标,留下的应该是值得投资人放心的平台。通过整治,督促P2P平台回归信息中介的本源,建立风险管控机制和完善内部管理体系,做好信息披露,为投资方提供全面、真实的决策依据。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合法性和正规性会逐步加强,互联网金融在经济生活中将不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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