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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2018年5月减税新政的税收筹划研究

作者:燕存睿来源:《企业科技与发展》日期:2018-11-20人气:1151

随着我国经济在后金融危机时代的不断复苏,各行业的发展也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公司数量规模以及业务量都呈现快速上升的趋势。同时企业也面临更加严峻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税收筹划是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合理的筹划方案可以起到降本增效的积极作用。比如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资产的账面净值与变现净值的损失抵税效应等,都对企业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产生重要的影响。在传统意义上,税收筹划是以税收政策为导向,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最大程度的去减轻税收负担,获得正当税收收益的行为。但是,在现代风险导向的经营理念下,税收筹划更多的在于规避涉税行为的风险问题,是在合法范围内从企业战略的高度,最大化的降低企业一系列涉税风险,从而最大化的创造企业的价值,因此本文结合2018年5月的减税新政措施方面以及金税三期税务操作软件对企业的税收筹划进行了探讨,为财务税务人员提供相关的涉税风险规避要点和解决措施。

1  关于减税新政实施增值税新政的相关问题

1.1  关于减税新政实施后17%和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和补开问题

之前国内网络上有一些不正确的言论误导部分企业的纳税人员,比如:“2018年4月30日以前一定要把所有的进项发票都予以认证,不然五一节以后就没有办法抵扣,”“4月底要确保开发票要么就不要开发票,并且开发票一定不能开错,不然5月份以后新的开票系统是不能开具红票的”等等之类的一些说法,这些说法是错误的,能否抵扣其实是和税率调整其实是没有关联的,是否可以抵扣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条文规定的,只要是在自开票之日起的360天以内,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能够进行正常认证,那么按照正常的税务处理周期来说,5月1日之后,甚至10月1日之后都有可能收到17%或是11%的发票,当然是可以抵扣的。所以并不是说一定要5月1日之前必须认证完毕的。关于5月1日之后开具红票的问题,举例而言,假如5月1日之前开具了17%和11%的发票,而5月1日以后发现由于疏忽开错发票了,需要进行冲红重开,或者说发生了销售退回业务,或者出现需要作废重开的情况就不能开具红票这样就违背了合理性的原则。关于补开发票的问题,比如税率调整之前,某个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了,但是没有及时开票,这个也是可以按照原税率17%或是11%去补开增值税发票的,但是这个时候要注意一点可能会需要补缴税收滞纳金并且可能会影响到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这个是涉税风险应该是要予以关注的。

1.2  关于减税新政实施后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比对规则

年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比对规则主要涉及以下三项内容:表表比对、票表比对以及表税比对。从实质上来说,表表比对就是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主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附表之间勾稽关系的比对;票表比对就是通过税控盘等涉税设备开具的发票或者取得的各类发票以及纳税的备案资料等信息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附表的信息去做比对;表税比对就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内的额纳税税款与当期实际入库的税款去做比对。具体的比对规则可以参照《税总发2017年124号》文件。该项措施的执行时间原定于2018年3月1日,因为某些原因延迟至2018年5月1日实施。如果比对结果不符可能会涉及到税收实务的严重风险:税控盘锁死。常见的可能导致税控盘被锁定无法开票三种情况如下。(1)企业的税务操作人员在未开票收入栏填写一个小于零的“负数”。原因是前些年有些不法分子在未开票收入栏填写了负数,那么就有可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产生了暴利,所以在《税总发2017年124号》文件中对相关行为做出了明令禁止,如果在未开票收入栏填列了负数,可能会造成比对异常,继而导致税控盘被锁死。(2)进项税额转出栏填列了负数也会导致税控盘被锁死。因为以往年度有些纳税人会利用进项税额负数转出,负数转出,负负为正,这样就会增加了进项税额,那么便相应的调减了或是少交了税款,如果新的比对规则出台之后还是在进项税额转出栏填列了负数,同样会造成比对异常,导致税控盘被锁死。(3)如果申请免税销售额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在备案之前就先行填列了纳税申报表,也会造成税控盘被锁死的情况,因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是不需要进行纳税申报备案的,但是除此之外其他的一些想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一定要先行备案再申报,反之就会造成税控盘锁死的情况。如果出现税控盘被锁定的情况,应该先去对应的税务机关所设立的申报异常处理窗口,待税务机关人员检查核实,如果发现没有异常情况,税务机关就会解锁税控盘,否则一直拖延就会一直影响企业的开票行为。

2  关于减税新政实施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保险的试点问题

对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保险的试点纳税人而言,就涉及税收筹划节税省税的降低税负的问题了。在2018年5月1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保险就正式开始进行试点实施了,试点范围有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国家暂定试点期限是1年。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保险的本质就是暂免征税个人所得税的养老保险,当然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只是对投保人有一定的税收优惠。具体而言,分为3个环节。一个是在购买商业保险的时候的缴费支出环节,在一定的标准内可以进行税前抵扣,这样就直接减轻了企业在个人所得税环节的当期税负。第二个环节是累积的环节,但是暂不征税的是对于个人投资收益,所以通过积累环节可以实现个人收益的积累增加,领取环节是最后一个环节,在领取环节就能享受减免税优惠,这和之前个人拿到收入交完个税再去买商业保险是有本质差异的。这类政策涵盖的个人包括了试点区取得工资薪金或者是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可以作为受益人去享受,政策还进一步涵盖了生产经营所得以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的自然合伙人都能成为这项政策的实际受益人。可以看出这项政策对于工薪阶层是利好的消息,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保险的实施可以吸引更多的人去购买养老保险,有利于在老龄化社会提升个人以及家庭的养老防护能力,构建起有保障和谐社会。虽然目前还处在试点阶段,预测今后还是可以逐步推向全国的,所以相应的保险行业也应该以此作为契机进一步优化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把更多类型提升获得感的保险产品推向市场,推广到人民大众手中,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充分发挥这项税收政策对于企业对于个人的优惠程度。

3  关于减税新政实施后出口退税免税申报手续的进一步简化问题

在《税总发2018年16号公告》文件中指出,从2018年5月1日起,进一步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这项措施也是鼓励企业更多进行出口贸易业务,支持外贸出口。这项措施的关键点我认为有如下几个:“取消”、“简化”、“明确”。企业在升级后的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里取消了分批申报单的预申报,可以直接进行正常的出口退税申报,税务机关在系统的终端会进行出口退税情况的比对;简化申报手续、把三十多项需要企业录入的信息精简成十几项,大大降低了填报的工作量,调整了企业出口备案表,表面上是减轻了企业的税务处理工作量,实际而言,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上是“行政放权”,升级后的出口退税系统还有自检功能,该项功能在税收疑点上有对出口退税及周边业务的自动比对的功能,在给企业下放一定权力的同时,但是对于企业而言,企业既是政策受益者同时也是风险承担者。

4  结语

综上所述,减税新政实施后,对企业来说是极大的利好消息,同时企业也将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更加细致的比对,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必须要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开展新政策的培训学习,关注金税三期软件的操作规程,否则“任性筹划”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税收风险。任性筹划和伪筹划很可能被认定为偷税漏税,不仅要受到行政上的处罚严重的还可能受到刑法的制裁,所以在进行纳税行为的时候一定明确税法的相关规定,充分了解政策的优惠信息才能实现有效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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