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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立案登记制立法缺陷及对策分析

作者:崔月来源:《企业科技与发展》日期:2019-02-13人气:875

随着我国民法诉讼与权益保护制度的普及与完善,公民利用法律武器维权意识愈发强烈,法院所需要受理审查的案件数量也愈发增多。但事实却并非朝着预期发展方向,法院案件受理审查制度仍难以符合社会各界的多元化需求,认为应该及时取消立案审查制,由于法院难以解决全部纠纷,也成为触发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不满的主要原因之一。对此,面向劳动权益保护的立案登记制立法的存在,刚好能够满足公民的实际诉求,转变社会各界对法院的消极态度,本文逐条分析了立案登记制立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了能够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就必须要对立案登记制立法缺陷进行补救。

1  立案登记制概述

对于立案登记制而言,其本身概念范围界定就饱受争议,其中包含两种主流观点:一种观点是,立案部门只具备登记职能,并不复杂后续审查;另一种观点认为,立案登记制只作为形式上的登记,并不用审查。但实际上,对于该制度的完整陈述是:法院对当事人的实际起诉不需要实质审查,仅需形式核对,但除了不予立案外,要接受当事人所提交的所有诉状,并根据所提交的书面凭证当场立案,其主要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特征:其一,对当事人所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其二,立案登记同时需要形式审查;其三,实施首问负责制。

2  立案登记制存在的问题简述

2.1  规定不协调

究竟法院是否有义务、有责任接受所有行政案件起诉诉状?《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一条与《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二条对于该问题的解答并不一致,前者基于行政诉讼法的具体规定,以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基准,判定法院是否需要接受起诉状。与之相反的是,《意见》中则显示法院应该接受所有起诉状,并没有将“依法”作为前提。可见,规定不协调是立案登记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必须要对此提高重视并加以解决。

2.2  起诉条件的范围和审查强度不明

首先,在立案登记制实行过程中,新的《行政诉讼法》对公民的起诉条件加以概括,但在《解释》中却将起诉条件进行了拓展,起诉条件范围不够明确,导致难以实现劳动者权益保护;其次,缺乏统一且明确的审查标准,仅限于形式审查,并没有确定的审查标准,而对于形式审查的力度也缺乏明确解释,导致实际审查过程中存在对当事人起诉审查程度的误解。由此可见,正是由于起诉条件的范围和审查强度不明,也不再要求提供相应证据材料,虽然较以往立案审查制有所宽松,但实际上并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2.3  所需审理的按键数量过多,导致法院压力增大

随着愈发增长的新型行政案件逐步涌现,不仅为法院审理工作带来更大压力,其处理纠纷难度也逐渐加大。在立案登记制改革后,这种现象更为明显,我国基层法院承担了越来越多的工作任务,加之审判人员数量的逐步减少,导致法院压力日渐飙升。

2.4  监督机制缺位

首先,司法权一旦受到行政权的深刻影响,便会导致立案难,而这也不仅是立案审查制所导致的,更是由于现阶段所实行的司法资格配置体制以及司法机关运行方式等综合作用所形成的。因此,可以说司法与行政关系的错位才是导致立案难的根本原因。另外,由于现阶段法院的连权力监督机制没有被细化,导致法院的裁量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案件发展的流向。因此,必须要对监督机制却为现象进行及时完善,并制定相应的具体规范与管制。

2.5  管辖不明增加了起诉难

对于应该如何判断案件到底应该归某一法院管辖,必须要结合跨行政区划法院以及几种管辖改革的综合评判,但法院管辖中存在不少显著问题:一方面,由于管辖制度改革的不断改革,导致释明难度显著增加,不仅会招致当事人的不满,也会影响案件的审查进度;另一方面,由于行政案件的集中管辖,虽然保障了司法权威,但却在客观上增加当事人的起诉成本,也会由于管辖不明导致当事人的起诉不满。

2.6  存在滥诉和恶意诉讼

对于存在滥诉与恶意诉讼这一问题而言,主要体现在:其一,部分当事人对同一事实或理由反复起诉,尤其是对已经征收或已经被起诉过的类似案件,或者是已经被审理过的案件,其二,以信访等事项提起告诉,本应通过诉讼解决,但却选择信访,明知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但却依然继续上诉的,也属于滥诉行为;其三,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阶段性、过程性行为的起诉,也属于滥诉行为;其四,部分诉讼专业户在诉讼过程中保持对工作人员漠视的态度,误读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实际含义,不仅会对其他当事人产生不良导向,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各级法院的工作难度。

3  维护劳动者权益保护,弥补立案登记制立法缺陷的具体对策

3.1  加强司法保障和审判管理

为了保证立案登记制有效发挥其作用,首先就需要加强司法保障与审判管理力度,依据实情增加法院经费支出,确保案件受理过程中有充足的人力资源保驾护航,逐步完善审判绩效考评系统设置,例如,将结案率不纳入综合考核指标等。此外,必须要加强对各级法院工作人员的系统性培训,逐步提高其综合素养与工作效率,并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制度的优势。

3.2  建立对虚假当事人的惩罚制度

为了有效减少恶意起诉或滥诉,务必要逐步建立健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行为的惩治机制,逐步完善是对虚假当事人惩罚制度的优化,使其认识到不合法诉讼所带来的不良后果。一方面,对于恶意制造虚假诉讼或无理纠缠诉讼等扰乱秩序等诉讼行为不予受理,且案件受理费最多退回一半;另一方面,对于提交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等行为,要予以罚款或拘留等制裁。

3.3  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基础上提高审判效率

为了维护劳动者权益保护,弥补立案登记制立法缺陷,就必须要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基础上提高审判效率:其一,要简历科学合理的案件分流机制;其二,在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明显增多的情况下,要增强法院的审判力量。因此,必须要逐步改革法院管理制度,有效减少其法院审判的其他负担,还应该对审判法官进行定期培训,保证审判质量。

3.4  细化起诉人投诉、越级起诉与司法内部监督制度

首先,必须要根据现实诉讼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逐步细化上级人民法院处理投诉或越级起诉的相关规则,促进上次法院更为公正的依法司法;其次,要细化司法内部处分制度,明确上级法院的权益于义务,并结合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具体职能,对司法处分、人员组成、调查处理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让法院审审理与判决得到更多公民的满意与赞扬。

3.5  完善审查行为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弥补弥补立案登记制立法缺陷,就必须要逐步完善审查行为,杜绝法官故意刁难等情况的发展,根据明文规定受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同时,要对司法保护的有效性与时效性进行透彻理解,避免形成司法万能的不正确思想,确保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由此可见,必须要加强司法保障和审判管理,及时建立健全对虚假当事人的惩罚制度,完善审查行为,并且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基础上提高审判效率。

4  结语

综上所述,由于现阶段所施行的立案登记制能够提升立案率,也能够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让公民享受到有求必有应的行政诉讼待遇。因此,必须要针对立案登记制存在的问题进行逐一解决,通过明确立案登记中的审查是有限的形式审查,建立对虚假当事人的惩罚制度,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基础上提高审判效率,细化起诉人投诉、越级起诉与司法内部监督制度,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以期逐步完善立案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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