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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的利益权衡机制研究

作者:刘芳芳来源:《出版广角》日期:2019-09-05人气:667

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作品通过网络传播,网络著作权保护问题逐渐受到人们重视。网络著作权牵涉多方利益,包括著作权人、互联网信息传播者和资源使用者等,如何权衡各方利益成为网络著作权保护的一个关键环节。这就需要构建与完善网络著作权的利益权衡机制,从法律、公共政策、管理模式等方面深入探索利益权衡,使网络著作权相关利益方的权益得到均衡,最终有效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网络著作权的含义

网络著作权指的是作品在互联网传播过程中应享有的法定权利。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作品传播更加便利和高效,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也成为一个极具挑战性的问题。如今,网络著作权被侵犯的案例逐年增多,主要原因是互联网信息资源的边界较为模糊,而且作品的著作权传播存在较大的风险。互联网信息资源属于一种虚拟化的资源,有公有资源和私有资源之分。公有资源不具备竞争性与排他性,私有资源则具备竞争性与排他性。享有网络著作权的作品通常是私有资源,但在传播中容易与公有资源混淆。在通常情况下,公有资源不受著作权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共享或分享,而私有资源只能在法定许可的范围共享或分享。当两者混淆,则会导致边界模糊,使得私有作品的网络著作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网络著作权的侵权风险是指作品在互联网传播过程中受到侵犯的所有因素之和。作品传播会涉及信息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储存和信息浏览等诸多环节,每一个环节中都可能存在侵权风险。因此,为了使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有效保护,除了完善相关法律,还应明确何为侵权行为,以便及时中止侵权,让恶意侵权者受到法律制裁。

二、网络著作权的相关利益方分析

网络著作权的相关利益方主要有著作权人、互联网信息传播者和资源使用者。对于著作权人来说,尽管作品具有公开性质,但也具备垄断性质。作品创作往往需要花费著作权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著作权人对作品拥有法定的专属权利,希望能够获取最大的收益。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处于起步阶段,需要相关立法部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使网络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有效保护。互联网信息传播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他们通过资源上传、下载、转发、共享等方式,实现互联网信息的快速流转。互联网信息传播者是网络著作权的一大受益者,在作品传播的过程中能够获取一定利益,同时能均衡著作权人与资源使用者的利益,起到较大的中间连接作用。相对来说,著作权人与资源使用者离不开互联网信息传播者,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信息传播者推广作品,而资源使用者可以通过互联网信息传播者及时找到感兴趣的作品。但传播行为如果得不到规制,则容易产生侵权风险。资源使用者作为网络著作权的主要利益方,在使用作品的过程中能够直接受益,有些使用者为了降低成本,容易出现对作品的侵权行为。

三、网络著作权各利益方的关系

1.著作权人与互联网信息传播者的关系

著作权人与互联网信息传播者都希望自身的利益能够实现最大化,他们既有合作关系,又有竞争关系。互联网信息传播者虽然能够均衡著作权人与资源使用者的利益,但自身也有追求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合法的授权许可行为与非法的未经许可行为。根据经济学理论,作品本身只有使用价值,当作品流通之后才具备商品价值,形成自由的市场流通和交换。著作权法就是为了规范作品流动模式,确保著作权人能够获取应有收益而产生的法律。在法律约束下,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授权许可的方式,给予互联网信息传播者有限传播权利。这主要是因为著作权人的时间和精力主要放在创作上,他们需要传播者帮助他们实现作品的传播,而授权许可方式可以实现双方的互惠互利,减少交易成本。这种合作关系的本质是委托代理形式,著作权人是委托人,互联网信息传播者是代理人。委托方既能得到一定的经济收益,又能提升作品的影响力。代理方则能在授权许可的前提下,营销与传播优秀作品,由此获取经济回报。

此外,互联网信息传播者还可能存在非法的传播行为。受到利益驱动,互联网信息传播者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就擅自营销与传播作品,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包括故意侵害和无意侵害)。故意侵害指互联网信息传播者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明知法律不允许,还是通过违法操作得到更多收益,形成故意侵权,这种侵权的性质较为恶劣。无意侵害则是互联网信息传播者不了解法律规定,缺少一定的侵权风险意识,未经许可而进行传播,无意中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

2.资源使用者与互联网信息传播者的关系

互联网信息传播者主要通过共享平台传播作品,他们可以选择收费共享的模式,收取资源使用者一定的费用,由此实现盈利。通常情况下,资源使用者很难与著作权人直接联系,但是可以直接与互联网信息传播者交易,双方有着利益契合的关系。作为互联网信息传播者,他们要满足资源使用者的各类需求,在确保自身盈利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间人的作用。一方面,互联网信息传播者会积极联系著作权人,通过洽谈合作谈好利益分配条件,以此获取作品授权;另一方面,互联网信息传播者投入一定成本构建共享平台,推广授权作品,吸引更多的资源使用者付费共享。在作品推广的过程中,互联网信息传播者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一般会适当调节销售单价;资源使用者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为了减少支出费用,会要求互联网信息传播者降低价格。因此,从一定层面来看,双方还存在利益博弈的关系。

3.著作权人与资源使用者的关系

著作权人与资源使用者并不存在直接联系,他们主要通过互联网信息传播者实现间接交互。但在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下,资源使用者的侵权行为容易产生,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侵害。外部环境因素包括互联网信息使用环境、网络著作权的保护程度、资源使用者的个人素质。从法律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将其作品上网传输,否则就是侵权行为,但法定许可的例外。”但总体来看,互联网环境存在较多的不安全因素,我国保护网络著作权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相关管理体系也不配套。资源使用者为了用最低成本获取更多的作品资源,往往会采取非法采集、下载和使用作品资源的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侵权行为的产生既与违法成本较低有关,也与资源使用者的个人素质有关。因此,著作权人与资源使用者是一种制约和反制约的关系。

三、网络著作权利益权衡机制的完善途径

1.立法:网络著作权利益权衡机制的根本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颁布,于2001年10月27日、2010年2月26日、2012年3月31日 进行修正。从整体情况看,著作权法应以社会实践为立足点,紧跟时代发展的潮流,特别要关注互联网发展情况,及时修正网络著作权的相关保护条例。著作权法以保护著作权人权益为最终目的,同时规范著作权人的权利使用范围,使他们的权利使用空间更加合理。在规范著作权人权利使用范围的过程中,无论是权利缩小还是权利拓展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对于著作权人来说,复制权是一种最基本权利,而在互联网时代,复制技术变得更加简单、快捷,且具备很强的隐蔽性,传统的消费复制逐渐失去市场,使得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受到极大挑战,这就需要加大法律保护力度。但网络复制是互联网信息获取的主要途径,这就要在一定程度上适当缩小著作权人的“绝对排他权”,如果限制过严将对互联网信息传播带来不利影响。同时,我国立法机构还要不断完善网络著作权的使用标准,充分结合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吸收国外关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先进经验,推动相关法律条例的健全。

2.公共政策:网络著作权利益权衡机制的有力补充

通常来说,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特别是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现有法律条例难以跟上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需求,这就需要公共政策加以弥补。网络著作权涉及多方利益,相关公共政策制定应以利益平衡为出发点,尽量消除各方的矛盾与冲突。

一是制定符合网络技术发展的政策。网络著作权是基于互联网发展而诞生的,公共政策制定应符合网络技术的发展趋势,无论是经济政策、司法政策还是刑事政策,都要以网络技术发展为落脚点,充分发挥政策调控与引领的功能,合理协调网络著作权各方利益。

二是建立与完善互联网信息共享的监督机制。信息共享是互联网时代的一大特征,但鉴于网络著作权的私有性,著作权人的作品在网络上的信息共享相对有限,如果不加以监督,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将受侵害。因此,公共政策的制定可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使相关侵权行为得到约束。同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也将促使网络信息共享者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三是,将互联网信息共享的监督体系纳入政府信息化决策机制。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政府信息化决策机制对于维护互联网信息环境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将互联网信息共享的监督体系融入政府信息化决策机制,有利于兼顾公众利益和著作权人利益,找到一个利益平衡点,使各方利益得以均衡。

3.管理模式创新:网络著作权利益权衡机制的新探索

网络著作权利益均衡不仅需要法律和公共政策的保障,还需要不断创新管理模式。

一是健全网络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机制。集体管理,即著作权人将作品委托给相关部门、作协等组织机构统一管理,由组织机构出面与互联网信息传播者洽谈,完成许可、授权、利益分配等业务合作,同时也能发挥集体维权作用。在西方发达国家,网络著作权的集体管理较为成熟,形成官方、半官方、民间等各种形式的集体管理。我国的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可构建由政府引导的半官方管理组织。

二 是 推 行 与 完 善 知 识 共 享 许 可 协 议(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该协议主要针对网络创作共享的特色制定,提倡部分权利的保留,而不是传统的全部权利保留。我国在2003年引入该协议,并开展了多方面的探索与尝试。

三 是 推 行 版 权 自 助 协 议(Self-service Copyright Agreement)。该协议创新了版权许可方式,有多种许可模式供著作权人选择。该协议的出发点是利益均衡,但需要配合著作权法使用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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