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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我国网络视听政策的短视频发展问题探析

作者:王涵媛来源:《视听》日期:2020-01-20人气:2109
近年来,短视频依托移动端成为了我国网络视听中极为重要的一项业务。但我国对于短视频的监管基本沿用的还是传统网络视听的政策规范,与新兴的网络视听业务不相匹配。本文从我国目前网络视听的监管政策出发,并结合短视频相关的行业规范,分析我国短视频作为网络视听业务在运营资质、内容导向、版权管理、未成年人保护等几个方面存在的监管问题并提出可行的发展建议。
一、短视频的基本概况
短视频是相对于长视频而言的一种新兴网络视听业务,广义的短视频泛指所有时长在5分钟以内并通过网络平台投放的视频内容,狭义的短视频则特指通过APP应用在手机、平板等移动端传播的碎片化视频。短视频是新媒体时代信息碎片化的产物,相比于传统的文字、图片、音频、长视频而言,短视频既是一种崭新的网络视听内容,也是对以往内容的一种整合聚集。我国主流的短视频应用在功能上一般兼具内容制作工具和分发传播平台以及社交媒体的属性。据据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6月,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达6.4764亿,用户使用率为75.8%。我国目前在短视频领域已经形成了以抖音、快手两大综合性平台为主导,秒拍、美拍、西瓜小视频等平台为协同的市场格局。
二、短视频监管的存在问题
(一)资本构成及运营资质的合法性存在问题

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对进入网络视听行业的企业资质的规定,申请从事该业务的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但在当前我国的短视频市场展开业务的活动主体绝大部分都是私人所有的互联网络公司,而非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单位。例如,我国目前最大的短视频平台抖音,其开发公司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母公司为字节跳动;快手则隶属于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上两大平台所属的公司均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无国有资本进入。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中对于市场准入的要求,此类企业并不具备进入网络视听行业的运营资质,但这一问题似乎并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处理及反馈。
(二)平台内容及价值导向的审查有待加强
随着大量资本入驻到短视频行业,各类大大小小的短视频应用上线并几乎呈现出过剩的状态,相比之下短视频内容创作领域则相对萎缩。真正有深度、有价值的内容相对较少,短视频平台上的内容更多是“快消式”的娱乐内容,如何加强对短视频平台的内容监管,使其发挥最大的积极效应,传递更多正面的价值导向,是我国在今后制定短视频监管中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
尽管网络视听的通用政策法规和2019年出台的短视频专门法规都对内容及价值导向问题作出了明确的管理规定。但我国对于审核标准的落地执行还不够切实有效。尤其当前官方部门将网络视听内容的整治领域重点放在抖音、快手、秒拍等相对较大的短视频平台上,往往忽略了许多相对小众的短视频平台,对其的监管不够积极主动,甚至较为松懈。
(三)短视频版权管理的政策法规需要完善
短视频的迅速发展也带来了大量的版权纠纷问题,围绕短视频的转载、下载、授权使用等问题,当前我国监管政策在这一块的制度体系还存在一定的缺失。当前我国对于短视频在网络视听领域的版权纠纷问题主要参照的监管法案是《著作权法》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专门针对短视频版权问题的政策法规或行业规范性文件尚未明确出台。短视频的风靡也带了新型的侵权方式,例如将长视频拆解为几个短视频进行传播,仅仅依靠传统版权法规中以“原创”判定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已很难界定。
(四)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亟待有效执行
短视频作为新型的媒体应用,主要用户群体在年龄结构上非常年轻化,其中不乏大量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在价值观上尚处于引导和成长阶段,短视频平台上内容的良莠不齐很容易对其带来负面的影响。未成年人问题所涉及的正是当前短视频领域最明显监管不严的行业乱象之一,例如此前在短视频平台快手上出现的大量未成年人早恋、怀孕、生子的内容;未成年人因沉迷短视频内容而影响现实学习生活的新闻报道并不在少数。急需责令各个短视频平台履行主体责任,积极维护网络视听生态的社会公序良俗。
三、短视频监管的强化路径
短视频的监管关系到短视频市场未来的发展和短视频用户的网络环境的净化。对此,结合当前国内外基于网络视听业务对短视频的监管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当前短视频的监管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优化和改进。
(一)强化运营资质审核,规范行业准入标准
按照规定,当前在我国开办短视频业务,需依法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但多数短视频从业主体均为个人独资公司,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取得机构必须是国有独资或投资的企业。也就意味着现阶段我国的绝大多数短视频平台欠缺获取该许可证的资质,以至于在对应的监管问题上存在漏洞。
短视频是网络视听节目内容与互联网文化产品以及移动应用程序的复合体,其市场准入不能按照单方面的门槛进行规制。因此在制定短视频准入政策上可以考虑根据短视频特有的媒体属性、内容特征、发展规模等为其制定专门的市场准入许可证规定。整合当前我国《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等网络视听管理政策及专门法规,制定出一个内容全面的短视频行业准入标准,从而有效规避当前我国短视频行业在市场准入层面的不规范问题。
(二)协同人工与算法,优化内容审查模式
我国目前对于短视频的内容监管,基本沿用的是传统网络视听业务的监管政策,在内容体量持续扩大的背后,监管问题的执行更有赖于人工和技术的协同运作。因此建立“人工+算法”的内容审核模式势在必行。结合国外的监管经验,英国新媒体企业建立了对内容的行业规范,委托独立机构发布移动内容分级框架,确定相应的内容标准。因此,我国短视频监管可以尝试对短视频内容建立相应的分级框架,结合算法系统有针对性对负面内容进行屏蔽。事先通过计算机代码建立短视频内容分类标签及关键词,对于上传到平台的短视频内容进行智能化初审,筛查掉不符合要求的内容,而对于边界相对模糊的内容转接到人工平台进行审查,从而保证平台上的网络视听内容都得到有效的监管。
(三)建立侵权问责机制,完善版权管理法规
我国目前短视频的版权监管是按照著作权和网络信息传播法规进行的。但传统的法规已很难适应新型的侵权行为,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完善短视频的版权管理法规。首先,管理部门需责令短视频平台建立合理有效的侵权问责机制,并积极提供相应的诉讼取证服务。其次,平台用户在面临侵权行为时,平台方可以预先对侵权行为作出裁定和处理,而仅仅不是滥用当前的“通知删除规则”。同时,在版权主体认证上,明确平台用户的属性为个人自媒体、商用自媒体或官方媒体,根据主体的不同,对版权问题的裁定酌情进行考量。此外,政策法规还可以鼓励短视频平台在合理条件下代行著作权。一定程度上解决用户个人维权能力不足和维权成本较高的问题。
(四)重视未成年人保护,确保监管体系落实
当前青少年占据短视频用户较高的比例,因此短视频的监管还需要加强青少年保护体系的建设和实施。可以借鉴推广抖音“幸福成长战略”及快手“向日葵计划”在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上的经验,为我国短视频青少年用户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首先在技术层面,可以利用系统数据根据用户的注册信息、内容偏好等对青少年用户进行智能识别;在锁定青少年用户后为相应设备开启家长控制模式或防沉迷提示。其次,在内容层面可以针对青少年用户成立专门的内容管理小组对内容进行审查,并对违规内容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机制。并整合多方资源为青少年提供科技、艺术、文化等优质内容,以短视频作为载体助推教育公平。此外,在组织架构上,促进短视频平台与青少年、科教文化等组织的合作,成立短视频平台的未成年用户专家委员会,定期对平台的未成年用户进行调研和走访,结合反馈进一步优化短视频平台。


来源:《视听》:http://www.zzqklm.com/w/xf/9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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