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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舆论监督越位的原因探析

作者:李云雅,郭东来源:《视听》日期:2015-11-02人气:777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多种媒介融合发展,舆论的形成、发展、消失已经司空见惯,较大范围内舆论的产生和消失往往是大众媒介信息传播和引导公众的结果,各种媒体在推动社会发展过程中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对社会的舆论监督职能已被公众所认知。但是媒体在实施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却存在越位现象,有时会给社会和部分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在2011年“小悦悦”事件中,小悦悦离世之后,媒体对小悦悦之父如何处理爱心捐款无休止的追问,而丝毫不顾及他的丧女之痛,媒介在行使监督的同时,也给小悦悦的家人造成重复性伤害。媒介监督越位现象的形成不是单方面因素造成的,对其进行深入剖析,有助于消解恶劣影响,有助于推动网络媒介的健康发展。

一、媒介自身因素是舆论监督越位的直接原因 

舆论监督本质上是公众的监督,但由于分散的公众无力对抗强势的公共机构和部门,转而由媒体代表公众进行监督。但是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过程中摆不正自己的位置,自身定位不准,往往直接造成舆论监督越位。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是新闻专业主义精神缺失。新闻专业主义精神是新闻工作者应该具备的职业精神,其精神的核心是客观性理念。但现在一些新闻工作者缺失专业精神,匮乏客观性理念,其报道背离或僭越新闻报道标准,导致监督越位。比如媒介审判现象的出现就是典型的监督越位,其报道干预司法的公正和独立,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其次是角色认知偏差,过度夸大自身权利。我国的新闻媒体是党的耳目喉舌,其特殊的社会地位致使部分媒体及从业人员出现特权意识,有的甚至以权力机构自居,以职能部门的行为方式进行新闻报道,超出新闻媒体应遵循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从而造成新闻侵权。

实质上新闻媒体作为社会公器,是代表公众利益进行舆论监督,最终维护公众利益,这是新闻媒体的责任和义务。虽然新闻媒体及从业人员由于特殊的工作性质相对于普通公众具有更宽泛的自由和权利,但这种自由和权利是在法律规范之内的。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权利和职能,但绝不是权力,新闻媒体不能替代行使职能部门的权力。

第三是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市场经济体制下,各新闻媒体追求经济效益,为了吸引受众眼球各出奇招。舆论监督内容有党和政府做后盾,有社会矛盾点,能够吸引受众关注无疑成为新闻媒体较好的选择,但一些媒体在监督过程中,盲目追逐新闻热点和轰动效应,忽略新闻价值和社会利益,背离媒体的职责操守,跨越舆论监督的准绳,对舆论监督权利滥用,易使舆论监督沦落个人私器。新闻媒体需要经济效益,但更要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相统一,不能单纯的以是否吸引受众眼球为目的,否则舆论监督就是失去了它的初衷。

二、受众因素是舆论监督越位的推动力

公众通过舆论对公共事件进行舆论监督,舆论源于公众对于事件的意见和态度,而公众的意见和态度又与公众的心理特征紧密相连。媒体在运营过程中,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纷纷研究受众心理,并投其所好。但部分媒体过度迎合受众独特的心理需求,在获取新闻的手段以及新闻报道内容的价值取向上出现了舆论监督越位的现象。

第一,受众本能偏爱负面信息的心理致使舆论导向出现偏差。

在信息选择时,受众本能地偏向负面信息,这是一种自危心理,也是人类在进化过程中,为规避危险、保障自身生存发展过程中本能的选择。

诺依曼认为“舆论是我们的社会皮肤”,它可以快速反映社会全方位的动向,为人们的生活发出预警。“监督”表面上理解,它只是一个中性词,舆论监督并不具有明显的指向性,但人们习惯性把它理解为负面批评报道。因为负面事件关系自身安危,对于公众和社会管理决策的意义更大,也更能引起公众注意。故而,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权时,会迎合这种心理,加大这一方面的报道力度和强度。但在负面事件的报道过程中,如果掺杂非理性因素,刻意夸大甚至歪曲事实,负面影响也会更严重。在这样非理智情绪下的舆论监督往往会导致群体暴力,导致舆论监督越位,甚至对某些公众产生伤害。比如在“史上最恶毒后妈”事件中,部分媒体不经核实随意转帖,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其后母陈彩诗遭受网络暴力,其监督产生偏差,影响极坏。

第二,受众的娱乐心理极易导致新闻价值取向出现问题。

在繁重的生存压力之下,受众通过媒体获取信息如奇特事件、娱乐新闻等,释放心理压力。伴随着网络的普及,受众的娱乐心理、看客心理致使网络世界这种信息铺天盖地,其真实性大打折扣。媒介为迎合受众的娱乐需求,在新闻价值取向上降低了标准,正常的舆论监督演变为对明星隐私的窥视、对网络红人的追捧,采取偷拍、偷录等非法手段,甚至不顾职业道德制造虚假新闻、媚俗新闻、或是炒作新闻。这些媒介越位现象直接导致媒体公信力的下降,新闻品质的降低,也给新闻当事人带来困扰。

三、社会监督环境为舆论监督越位提供温床

舆论监督主要是针对公共事件所进行的监督,是在社会公共空间所进行的一种活动,需要良好的舆论监督环境保证其正常运行,否则就面临越位的危险。然而,目前我国不容乐观的监督环境实质上为舆论监督越位开了绿灯,助长越位的发生。

一方面,舆论监督相关法制不完善。舆论监督虽然是被广泛认可的新闻媒体的权利,但在舆论监督的实践中却没有一部专门的舆论监督法制来保障和规范新闻媒体的权利。另外,新闻行业内部对于舆论监督也无明确的规定。法律的不完善造成的模糊空间为舆论监督提供了更广阔的监督余地,无论是媒体还是一般公众都可以在各自的角度极为宽松地解释这种指引性的规定,为自己的行为辩护。但同时法律的粗线条表述也加大了舆论监督越位的风险,限制了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于是谁来监督舆论监督就是一个问题。舆论监督如果不受制约,不仅会使社会混乱,而且会使公民权益受到损害,违背舆论监督的初衷。

另一方面,职能部门缺位,舆论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面临着诸多社会矛盾,而政府也正在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期间部分职能部门缺位,未能有效履行职能,效能下降,致使公共事件不能得到合理有效地解决,公众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新闻媒体作为社会的监测者,及时发现险滩和暗礁发出预警,通过新闻报道实现媒体对社会的责任,依法进行舆论监督。但由于在新旧体制过渡中出现的诸多问题,特殊时期需要媒体发挥了更大的作用,甚至超出媒介应有的角色,以承担一些过渡时期的某种社会职能,这个时候需要适当扩大它的权力,所以当下各类各级媒体的舆论监督活动,不仅监督范围广,而且力度大甚至超出媒体本身的权利,新闻媒体在这一特殊时期被迫越位。

媒体舆论监督越位不是单方面因素的结果,它是由新闻媒体、受众和目前尚不成熟的舆论监督环境共同造成。因此,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多方面配合,共同发力。新闻媒体及从业人员要明确自身定位,强化自律意识;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快立法步伐,制定舆论监督的专项法律法规规范新闻传播和舆论监督活动;媒体和政府部门也需运用多种方式提高受众的媒介素养,增强受众对公共事件的理性判断和思考的能力;同时,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杜绝行政过程中的缺位现象。总之,通过媒体、政府和受众的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监督环境,最终实现新闻媒体与政府部门、公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使舆论监督客观公正、合法,使公众通过舆论监督实现对于公共管理、公共决策的监督和管理,推动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转。

本文来源:http://www.zzqklm.com/w/xf/9501.html 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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