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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期的师德建设-教育论文发表

作者:中州期刊来源:原创日期:2011-10-14人气:1641
摘要:文章以中西道德传统的差别切入,对比分析中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与美国《教育职业伦理规范》。最后,就对比结果总结当前中国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缺陷,并且借鉴美国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成功经验,修正和完善中国的教师伦理,使之更有效地提高教师素质、促进教育的发展、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

关键词:教师职业道德;中国;美国

一、当代中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对比

回溯中西教师职业道德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中西教师职业道德传统有着鲜明的区别:中国的教师职业道德是“教师德性”,教师伦理是以教师为中心,强调教师自身人格修养;西方的教师职业道德则是“教学道德”,教师伦理以学生为中心,从如何培养学生的角度出发制定和规范教师的职业道德。

在当代,中西教师职业道德的理论和规范延续并发展着各自的传统,使二者的区别逐步扩大。其中,中美两国在教师伦理和教师评价标准上的差异最为明显,特别是关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的问题上,中国国家教育部2008年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与美国全国教育协会代表大会1975年通过的《教育职业伦理规范》(Code of  Ethics of the Education Profession)之间的差别,就深刻反映了当代中西方的教师职业伦理的区别:

第一,从总体的框架上分析,当代中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有着明显的区别。中国国家教育部2006年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只有六条规定及与之相关的简要说明。这六条规定高度概括了教师调节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学校、教师与国家、教师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方法和手段,是以教师为中心而展开的,其中的规定如“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都对教师的知识素质和道德修养提出高水平的要求,延续着中国教师伦理的传统。与之相对比,美国全国教育协会代表大会1975年通过的《教育职业伦理规范》则是详尽而明确,并且突出学生的教育主体地位。《教育职业伦理规范》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言,对教师职业道德的意义、性质、制定目标、适用范围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二部分是“对学生的承诺”,详细规定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应该履行的义务和职责;第三部分是“对专业的承诺”,是社会大众对教师专业所给予的信赖和责任,以及对教育服务的高度期望。

第二,从性质分析,当代中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表现着各自的特点。中国教师职业道德是德性伦理,是对传统“教师德性”的教师伦理的肯定与延伸。而当代美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则是一种规范伦理。美国全国教育协会代表大会通过的《教育职业伦理规范》在序言中提到:“教育工作者认识到教育过程固有的责任之重大。渴望获得同事、学生、家长以及社会成员的尊重与信任是教育工作者保持最高水平的道德准则的内在动力。《教育职业伦理规范》既是所有教育工作者的理想,也是为其行为提供了评判的标准。”可见,美国《教育职业伦理规范》的制定目的不单单是为了让教师树立远大的道德理想,更重要的是为了规范和评价教师的职业行为。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应当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性,教师进行教学教育活动需要获得学生的尊重。这承继了西方教师职业道德的传统,充分说明美国教师职业道德是“教学道德”,是围绕教学活动和学生而开展,重点在于规范教师的思想行为和职业行为,其本质是一种规范伦理。

第三,从建设主体的角度分析,当代中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存在着鲜明的差异。中国教师职业道德主要的编订和修改工作是由中央政府和教育部负责,尽管在2008年修订《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过程中,教育部曾经发布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集社会大众包括教育工作者的意见。但是,《规范》最终还是由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于2008年9月1日统一颁布执行,且在总体框架和具体内容上与“征求意见稿”基本相同。美国全国教育协会代表大会1975年通过的《教育职业伦理规范》主要是由在一线工作的教育者共同商议修改制定而成。而且,美国《教育职业伦理规范》是依据1968年美国国家教育协会制定的《教育职业伦理准则》修订而成。当时,《准则》由大约200万从事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共同签署同意才予以颁布执行。由此可知,美国教师职业道德的建设主体是众多在一线工作的教育人员,这样可以使得教师伦理更加贴近教学生活,符合教育实践,体现西方“教学道德”的传统。

第四,从具体内容中分析,当代中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各具特色。中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虽然只有短短的六条规定和与之相应的简要说明,但是却包含了教师对国家和社会、教师对专业、教师对学生、教师对同事、教师对家长、以及教师对自己的义务和责任的相关规定。美国《教育职业伦理规范》却重点规定了教师对学生的义务、教师对专业的责任,缺乏教师对国家和社会以及家长的义务。中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的这一差异体现了中西教师伦理传统的差别。中国传统教师职业道德是“教师德性”, 注重教师自身的道德修养,强调教师对学生和社会的责任,突出教师的社会道德形象,要求教师成为社会楷模、发挥模范作用。这就使中国教师道德变成教师个人私德的一部分,教师职业如同教师作为社会成员一样,必须对所有部门和人员,特别是对国家、社会以及家长负责,特殊对待教师职业。然而,美国却不像中国一样将教师职业特殊化。相反,美国认为教师职业如同律师、演员、医生、科学家等职业一样,也是社会上众多职业的一种,因而教师职业道德如同其他职业道德一样,应该属于社会公德领域。由此思想出发,美国《教育职业伦理规范》将教师职业道德归类为社会公德,不强调教师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不要求教师必须成为社会模范。

第五,从规范条款分析,当代中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分别呈现不同程度的可操作性。中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是由六条高度概括的原则性规定组成,而对这些规条的说明相当简要,缺乏对条款具体操作的详细说明。美国则详细规定了教师的职业行为,具体描述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应作为和不应作为。在“对学生的承诺”中,美国《教育职业伦理规范》规定:“在学生的求学过程中不应无理限制学生的独立行动”;“不应该无理阻止学生接触各种不同的观点”;“不应故意隐瞒或歪曲有关学生进步的主题内容”;“当学生的学习、健康及安全受到危害时,应为保护学生做出恰当努力”;“不应故意使学生处于尴尬或受贬低的处境中。”这些规条都是对即使职业行为的具体描述,有利于《规范》在教学活动中得以实践,使《规范》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对当代中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反思

在当代中美教师职业道德的对比中,中西传统教师伦理思想的影子浮现;同时,在对比的过程中,中国当代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制度中隐藏的缺陷也被逐步揭露,让人们开始反思当代中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

(一)当代中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缺陷

第一,当代中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条例缺乏系统性、层次性和针对性。

国家教育部在2008年重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只有简短的六条规定(“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及与之相应的简要说明,试图以此来调整教师与国家和社会、教师与职业、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同事、教师与家长、以及教师与自我的关系。在《规范》中,六条规定相互平等,不存在谁统领谁的问题;另一方面,这六条规定不分主次,没有重要条款与次要条款之分。如此而言,六条规定相互之间就不存在任何关系,只是被罗列在一起,使得整个规范不成系统。同时,规范之间不分主次,致使《规范》不能凸现其作为规定教师职业道德制度的特殊性。此外,没有重点地规定教师职业道德,导致《规范》缺乏针对性,相应的条款制度显得空泛,无法有效指导教师的教学工作。

第二,当代中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的建设主体错位。

中国教师职业道德主要的编订和修改工作是由中央政府和教育部负责。1984年,教育部和全国教育工会制定、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试行草案)》。1991年,教育部和全国教育工会制定和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并于1997年对之进行修订。2008年,教育部重新修订《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而且创新性地发布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集社会大众包括教育工作者的意见。但是,《规范》最终还是由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于2008年9月1日统一颁布执行,且在总体框架和具体内容上与“征求意见稿”基本相同。可以说,当代中国教师职业道德的制定主体依然是国家教育部,身处一线的教育工作者未能直接参与和影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建设工作。实际上,这是对基层教育工作者的否定,忽视教育工作者在教师道德规范的制定和执行的主体地位。同时,教师职业规范由缺乏丰富教学经验的行政人员而非教育工作者制定,导致《规范》脱离教育教育实践活动,相应的规范制度显得大、空而泛,不符合教育教学的现实需要,使之难以贯彻执行。

第三,当代中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把社会公德与个人私德相混淆。

正如上面所述,中国传统教师职业道德是“教师德性”, 注重教师自身的道德修养,不仅要求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工作,而且要求教师“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成为君子,以君子的言行感化学生,发挥榜样作用,使学生继承和发展教师的远大志向和理想。在当代,中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仍然延续着这一传统,强调教师对学生和社会的责任,突出教师的社会道德形象,要求教师成为社会楷模、发挥模范作用。这就使中国教师职业道德私德化,教师职业如同教师作为社会成员一样,必须对所有部门和人员,特别是对国家、社会以及家长负责,特殊对待教师职业。然而,这是对教师职业道德的错误定位。教师也是一种职业,教师职业道德与医生、律师、演员、科学家等职业的道德一样,同属于社会公德,教师的职业应该属于社会生活,而不应涉及教师的个人生活。中国教师职业道德的错位,使教师的社会生活和私人生活相交错,教师在教育学生、进行教学活动的同时,还需要承担社会义务,教师需要并且能够担当社会楷模。由此,教师职业道德就需要涉及包括社会和国家方面的内容,规范管理的范围变大,对教师的素质特别是教师的个人道德素养要求升高,致使中国当代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范围广、内容泛、要求严格,缺乏对教师的人文关怀。

第四,当代中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定缺乏可操作性。

中国教育部在制定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过程中,未能准确把握教师职业的特殊性,难以将规范内容具体化,规范制度缺乏可操作性。例如,第二条规定:“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这一条款规范了对教师专业的要求。但是,如同前面所述,同样是对教师专业的要求,美国《教育职业伦理规范》在“对专业的态度”中,就规定了六条教师在履行教育职责过程中的不应作为,详细规范了教师言行。与美国相比,中国教师道德就显得粗糙,只是一些原则性的条款,缺乏具体描述。另一方面,中国的教师伦理更注重教师的政治立场、思想水平,对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以及教师对学生的责任的规定和要求不足,不能明确教师职业的特殊性,没有对教师的职业行为作出细致具体的规范。

(二)对当代中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启示

第一,参照当代美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相关思想与规范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中国教师职业道德内容。

当代中国教师职业道德未能区分重点与非重点条款,不能准确把握教师职业道德的特殊性,使教师道德缺乏系统性、层次性和针对性。因而,在当代中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的建设与完善过程中,应当参照其他国家教师道德建设的成功经验,正确解决问题。美国《教育职业伦理规范》将教师职业道德与教师行为规定于教师对学生以及教师对专业的态度和责任这两个方面,详细论述“对学生的承诺”和“对专业的承诺”两部分,凸显教师职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突出评价教师的重点,让教师伦理规范更系统化、更有针对性,贴近教师的职业生活,使教师乐于接受和执行。今后,在进行教师职业道德制度的建设和修订时,中国应该吸收美国教师伦理建设的成功经验,突破现今教师伦理框架的限制,把建设重点放在规范教师对学生和对教育教学职业的义务和责任的方面,使教师职业道德的制定符合教学的需要,让教师专心于学生的教育工作上,教师伦理建设更有针对性、更有实效。

第二,端正中国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主体。

一直以来,中央政府和教育部充当着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主体。教师伦理由远离教育教学第一线的行政人员制定和修改,使得教师伦理不符合教师职业生活的需要,难以贯彻执行,教师职业道德流于形式。为了改变这一现状,中国应该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权力下放,让更多身处教学一线的教育工作者直接参与教师伦理的建设工作。只有端正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主体,让身处教育教学事业第一线的教师能够直接参与教育事业和教学制度的建设工作,才能使教育事业更有成效、教学过程更加顺利。

第三,理清社会公德与个人私德的关系,正确定位教师的职业道德。

当代中国教师职业道德将社会公德与个人私德相混淆,将教师职业道德错误地归入个人私德领域,教师在教育学生、进行教学活动的同时,还需要承担社会义务、担当社会楷模,致使中国当代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范围广、内容泛、要求严格,缺乏对教师的人文关怀。针对这一问题,中国可以参照美国的师德建设经验,明确地划分社会生活与私人生活,公私德相区分,将教师职业道德归类为社会公德。教师需要着重处理好与学生的关系,履行对教师职业的义务和责任,保证教学的正常秩序,不要过分强调教师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强调教师的政治立场和思想水平,避免将职业道德政治化、概念化、教条化。

第四,强化当代中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制度的可操作性。

首先,明确教师职业的特征,清楚认识教师职业要求教师重点关注学生和专业两方面。与此相应,教师职业伦理应该重点解决教师与学生、教师与专业的关系,规范教师对学生、教师对专业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然后,可以借鉴美国《教育职业伦理规范》中的具体内容,详细规定了教师的职业行为,并且根据教师的教学需要,有针对性地规范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应作为和不应作为,突出教师对学生的义务、对专业的职责,将原则性的条款细致化、具体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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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王正平.美国教育职业伦理准则的研究、制定与演进[J].思想·理论·教育2001年第6期

⑸张亚春.基于当今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问题探究[J].企业家天地·下旬刊,2009(1)

⑹王清风.加强和改进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对策[J].河北农业大学学报(农业教育版)2008年3月第10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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