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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产权理论在民办高校运作中的张力-文化论文发表

作者:中州期刊来源:原创日期:2011-10-15人气:1081

摘要:教育产权派生于教育资源的稀缺性,是教育主体对教育客体所具有的一切、占有、运用、支配权益,民办高校的运作应该在明晰的教育产权、有力的教育产权约束、适宜的教育产权买卖类型、完好有效的教育产权、灵敏低廉的产权界定技术本钱等方面努力。
关键词:教育产权    民办高校运作    张力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关于教育产权的界定,不同的研讨角度其描绘是有所偏重的。法学意义上的教育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就狭义而言,教育产权即学校产权。学校产权是在一定国度教育权指导下,学校为实行教育职能而构成的一种财富权益。它经由一定的国度法律所认可,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强迫性,是依法确立并受法律维护的权益。[1]经济学视角下,对教育产权比拟普通的了解是:教育产权就是具有已举行的教育机构财富的权益,即人们盘绕特定的教育财富而结成的权益关系;[2]经济学意义上的教育产权是指教育产业的参与者对稀缺的教育资源及其运营收益各自享有的包括物权和人身权在内的排他性权益汇合;[3]教育产权是参与教育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盘绕教育财富而构成的一组权益关系。[4]
就经济层面而言,教育是树立在公共经济根底(不是公有经济,公有经济是公共经济的重要组成局部)之上的一项社会事业的系统工程。以公共经济为根底、多种经济成分混合而成,是教育经济的一个显著特性。公共经济学理论以为,产权源于稀缺性。没有稀缺性就没有产权。产权是经济一切制关系的法律表现方式。树立在公共经济根底上的教育产权,是由于教育资源的稀缺性派生而来。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将教育产权了解为是教育主体对教育客体所具有的一切、占有、运用、支配、收益和处置等权益。简言之就是在教育资源的配置过程中教育产权主体盘绕教育产权客体构成的权、责、利关系。和普通的产权所包含的内容相似,教育产权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教育主体对教育客体和主体如何处置的权利,二是该主体经过对该客体采取这种处置可以产生相应的效果。教育产权也可了解为教育权益。教育产权主体的普遍了解应该是多元的,教育产权主体的各项权益和职能是经过利益主体(投资教育者和教职员工)来完成的。所以教育产权的利益主体既包括教育投资者和教职员工。亦即参与教育活动的组织与个人均是教育主体。教育产权客体包括有形教育资产和无形教育资产,有形资产是指办学物质条件,包括土地、建筑、教学设备等硬件;无形教育资产是指该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的学校习尚、教育特征以及由此构成的教学经历和教育思想,还包括由整个办学过程凝聚成的良好的名牌社会效应等软件。教育客体自然包括学校教育资源配置过程中构成的债权和债务。
二、教育产权的特征
(一)教育产权的排他性
黄少安以为:“所谓产权的排他性,本质上是产权主体的对外排挤性或对特定权益的垄断性”。[5]教育产权同样具有排他性,在公有的教育产权和私有的教育产权,排他性自然派生为教育产权的首要重要属性而存在。教育产权的排他属性意味着必需要对教育财富和产权主体的权、责、利停止明晰明白的界定,假如界定不清,教育产权就无法排他,产权的界定和鼓励功用也难以发挥作用。由于无法排他,所以教育主体就很难尽责。其他力气可能会干扰真正教育主体对教育资源停止有效的配置。这样,教育主体未能尽责,其权益也无法有效行使,其利益也很难保证。
(二)教育产权的有限性
产权的有限性包括两方面意义:一是指任何产权的有限性,主体权益必需有数量和范围的限制,二是产权存在完成水平的有限性,主体的权益运转只能在一定条件而不是充沛下行使,产权只能在相对意义上和水平内完成。
教育产权的有限性可了解为主体权益有尺度大小和范围限度,还解读为教育产权存在完成水平的限有限,国度的经济社会开展程度、社会运转的成熟水平、教育开展的水平和教育法规政策等根本上勾勒出教育产权的有限轮廓。教育是与国度主权、社会开展亲密联络,国度经过制定教育开展的各项规范对教育施行控制,这些规范包括师资规范、学校设置规范、课程设置规范等等。我国教育法规则教育不以营利为目的,即对教育产权的收益权的限度停止粗线条的勾勒,学校特别是民办高校的资产收益是遭到限制的有限收益,这其实也请求民办教育的教育主体的眼里只看到钱。与其他企业产权比拟,教育产权是不充沛性产权,这更充沛表现了其产权的有限性。而这种有限性关于主体在经济方面受益的限制恰恰保证了主体在育人方面的收益的放大。
(三)教育产权的可买卖性
产权的买卖是产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手和让渡,买卖是人类经济活动的根本单位,能够划分为买卖的、管理的和限额的买卖,就是产权在不同主体间转移的三种方式。产权的可买卖性既是产权可以成为产权的重要属性,也是产权发作作用或完成其功用的内在条件,只要排他的、边沿明晰并可计量的产权才可能具有可买卖性。产权能否用于买卖,既取决于主体的需求和资源配置的情况,也取决于社会市场认识的有无。
以上了解本质是对经济范畴产权买卖的分类,但这种分类用于教育产权也同样适用,在市场经济的社会气氛下,教育主体很少有可能永远独占教育资源,为完成本身更大的利益,是一定要停止产权的买卖的。教育产权也能够分为买卖的、管理的和限额的买卖。买卖对外可了解为教育市场上以公平买卖为准绳停止的买卖,对内可了解为学校以其资源在经济社会开展中停止有偿社会效劳;本质是对教育资源的有效整合。管理是作为学校决策层和管理层、执行层之间的产权买卖。限额的买卖是在社会定价定额明白买卖对象根底上,学校与相关组织或学生之间等停止的买卖,如学校基建、学生学费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买卖的载体是一种学问的传送,这种买卖不能完整用市场买卖的规则来权衡。
(四)教育产权的可合成性与整体性
产权的可合成性,是指对特定财富的各项产权能够分属于不同主体的性质,其中包含两方面的意义,即权能行使的可合成性和利益的可合成性。产权的理想合成取决于理想的社会经济条件,宏观上取决于消费力开展与消费关系的矛盾运动规律;中观上取决于主体具有财富的数量和质量、对产权行使才能的请求与一切者本身所具有的才能之间的相对情况;微观上取决于主体对产权停止界定和度量。产权的理想合成,是在原有产权制度根底上做出产权关系调整,是产权的再次整合。
教育产权的合成水平主要由教育开展情况决议,教育资源的范围的扩大和运作程度的提升,教育产权主体无法继续理想地支配时,产权就需求停止合成,以进步教育资源配置的效率。教育产权的合成水平与国度管理教育的政策亲密相关。总体上,教育管理实行集权的体制,其产权的合成水平较低,实行分权管理的体制,其产权的合成水平较高。
教育资源的整体性是在了解教育产权的合成时必需要思索的,教育是以培育人为目的的社会活动,教育资源运作的终极目的是培育人促进人的全面开展。客观上决议教育资源的整体性,完好的教育资源为促进学生全面开展提供理想条件。
(五)教育产权的作为性
所谓产权的作为性就是产权主体在财富权益的界区内有权做该做的,有权阻止外力消极的影响,请求系统内的不同层级必需做什么等权益。产权的运作首先要有其主体行为的第一驱动力,假如没有主体的作为,就不可能完成产权的利益。产权是“作为性权益”。
教育产权也是作为性权益,产权主体具有产权,当理想的各种条件限制了产权主体根据本人的权益从事产权活动,那么此时产权主体具有产权的水平是有限的。产权主体具有产权的重要特征是看产权主体对产权作为。产权主体的产权行为也能反映产权运作状态的优劣,假如教育产权主体对产权不作为或者消极作为,阐明产权主体遭到其他非理性要素的左右,此种状况下的产权主体维护本人利益。
三、教育产权特征在民办高校运作中的延伸

(一)民办高校有效运作的前提:明晰的教育产权
教育产权的界定是指对教育资产的一切、占有、运用、支配、收益等权益有明晰而明白的界定。在一切权之下,谁有权运用、支配学校的资产,谁就有权从中受益,谁就对学校资产的保值增值担任。教育产权各项权益的明晰界定和明白归属能够降低因权利不肯定性引发的争议,防止有利益蜂拥而至,有义务无人承当的场面呈现。更重要的是减少产权主体间的不肯定要素,降低买卖本钱。假如没有产权关系的明晰界定,在买卖时常常要破费大量的搜集信息本钱,并增加买卖的随意性,增加摩擦本钱、执行本钱、监视本钱等,形成高本钱而实效差的结果。学校运作有效的前提是学校产权所触及的相关主体的责权益分歧。明晰的教育产权界定才干分明产权主体间的权、责、利关系。有明白的权、责、利对等界定才干使产权的约束、鼓励和优化资源配置功用更有效发挥作用。
民办高校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方式和载体,需求对其教育产权的界定,局部民办高校多元投资主体的存在使得排他性的权益界定和维护成为其有效管理构造构建的关键。这种界定有利于到达不同权益主体的义务和权益对等,避免多个权益主体之间的互相侵占和损害。首先,作为不同层级的教育产权主体要依据本人的权益权限担任创设理性的本人所具有的教育产权明晰环境和气氛。个别主体不能仅仅从本人所处层级的优势动身,对属于民办高校的整体法人财富指手划脚,更不能应用本人的“相对”公共权利来限制民办高校整体的生长与开展。就是不能随意对不同层级和部门来指手划脚。其次,民办高校的决策层不能由于本人具有决策的权益而无视管理层和执行的权益。第三,学校的不同层级和部门,不能因所处位置不同或信息优势而经过矮化他人以取得更多利益。第四,单一投资主体的学校,要对校内的次级系统的次级产权做出有效界定,否则各子系统会呈现权能运作碰撞的内讧现象。简言之,明晰的产权界定是民办高校有效运作的前提。否则后面的节拍就很难控制了。对处于重新洗牌的民办高校运作而言,这是首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二)民办高校有效运作的根底:有力的教育产权约束
教育产权的有限性和我国教育法规则的教育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特性,决议了教育产权从实质上来看是一种缺乏性的产权,它与企业的产权相比,其在资产收益权方面是遭到限制的。其实资产收益的缺乏是为了教育产权在育人方面的张力。多数民办高校由于局部投资主体在资产受益的惯性思想的支配下在这方面仍处于“欲说还羞”的状态。这种限制必然与社会资本的营利盈利诉求是相违犯的。但这就为教育资源的育人受益指明了方向。如何既保证教育的育人,同时又表现一定的资产受益在目前民办高校的运作中是一个必答题也是一个难题。民办高校投资主体的投入的资本将转化为学校的资源,这些资源如何在允许的范围内做到资产收益最大和育人效益最大。在经济层面需求考量资源的收益,而这些需求进步其内外资源的整合力度,在教育层面需求思索教育理念的与时俱进和这些理念化为常态行为的张力。
对民办高校教育产权的严厉限定,还能避免产权主体中私人权能对公共权能损害进而保证教育产权运作程度的进步。固然我们不可能穷尽一切可能的内部过程,但是明白和细致的“阳光”界定不只是控制其内部运作必要的,而且是减少信息不对称性,加强运作可控性和道德风险的有效途径。
(三)民办高校有效运作的措施:适宜的教育产权买卖类型
民办高校内部的教育产权买卖多是管理型买卖,决策层经过行政命令对学校停止产权调整,从学校的存在与否到权能的详细匹配,以完成教育资源优化配置为目的。在管理型买卖中,民办高校内部也要受一定买卖准绳约束,不能以自上而下的命令挤压买卖准绳的张力,否则学校系统内不同层级应有的张力就会萎缩,其整体运作程度就会低下。目前的民办高校的管理型买卖中,决策层的运作多具有宏观的,多偏重于为学校的运作创设更好的环境,但无须置疑,决策的行为有消极之嫌。管理层的运作,多偏重于上传下达,但是管理层有意无意的单薄使得其上传下达的效果要打折扣。执行层的运作,多偏重于详细的执行,有决策层的消极和管理层的单薄而招致执行层的张力很难发挥出来。
局部民办高校资本的多元化决议了其在教育产权买卖类型方面是多元的。学校在兴建校舍、购置仪器设备时可以停止买卖买卖,这属于买卖型的买卖,并且依照市场竞价的准绳,常常可以买到低本钱高质量的物品和效劳。而作为学院诸多事物的管理中则是管理型买卖,如学生学费定额、教员工资、人才培育计划、办学条件等都是受国度政策限制的,是受一定制度约束的买卖买卖。应用其称号等无形资产、管理资源、教育教学资源参与办学的民办高校的主要管理者以及其他投资者,所获报答则是限额的买卖。管理性买卖和买卖性买卖必需要完成较好的衔接和溶合,否则有效运作就只能是挂在嘴上的口号。
上述同时存在的几种买卖类型,决议了民办的日常运作和管理是非常复杂的,如何有效确实定相关买卖类型的动态比重及各自运作的机制,使之能互相谐和,使相对分割的买卖权益主体功用在特定的环境下加以整合,协同完成育人的整体性目的,则是民办高校必需思索的问题。
(四)民办高校有效运作的目的:完好有效的教育产权
社会的变化很容易招致初期的教育产权主体很难应对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客观上请求对教育产权停止有效合成,引入不同类型的投资者,以增加产权的执行效率,进步教育产品的有效供应。民办高校的多元投资主体就是教育产权合成的产物,它不只为教育格局的变化,使高等教育从精英走向群众化作出了奉献,更是给教育范畴带来了竞争和市场机制运作的生机。
作为教育结果而言,教育的终极目的是为了进步人的素质,培育人的才能,完成人的自我完善和开展,在很多时分和很多场所,教育的投入是很难用经济学的效益性规则来权衡的,它对学生所产生的影响常常是在很难用经济指标来拷量的。因而,完好的教育产权不只要思索到各方投资人的合理报答,更是要在关注经济利益的同时,关注与人整体久远开展相关的无形收益和社会效益。所以,权衡一个民办高校运作的指标不是仅仅只看它范围有多大,赚了几钱,,更是要看它培育什么样的人,培育了几人,培育的这些人在社会上能干些什么。在多大水平上是如何效劳于社会,效劳于民众,完好有效的教育产权必需保证教育的经济性和其教育性的相得益彰。
(五)民办高校有效运作的保证:灵敏低廉的产权界定技术本钱
民办高校的有效管理,离不开技术手腕的支撑和保证。产权界定的技术和本钱直接决议民办教育产权的运转效率,假如教育产权界定的技术本钱较高,很难对教育产权主体停止明晰的界定,产权制度就无法对产权的鼓励机制做明白的规则。产权技术的本钱一方面受社会总体技术程度的开展情况决议,另一方面与开发技术的本钱和人们的注重水平有关。产权界定、维护和监视产权买卖的本钱直接决议教育产权制度运转的有效性,假如本钱高于停止产权界定、维护和监视所取得的收益,就没有必要停止产权界定和维护的制度布置。
教育产权界定的技术和本钱,随着人们对教育产权的注重水平而开展,对教育产权明晰界定、维护和维护教育产权买卖的公平、公正能鼓励更多的社会资金投资教育、进步教育资源的运用效率。《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则:“民办高校在扣除办学本钱、预留开展基金以及依照国度有关规则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能够从办学结余中获得合理报答” 。但是“目前‘促进法’及其施行条例对民办高校获得‘合理报答’的规则过于严厉和凝滞,手续也很繁琐。很少有学校会明白表示希望得到‘合理报答’,但很多学校都在朝这个“合理报答”张开双臂。这样,民办高校经过正常途径很难取得的“合理汇报”,就会经过其他方式取得,其运作本钱就比拟高,其效益就必然低下。基于此,国度的政策应该更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否则就只能构成众多的民办高校在产权运作方面障碍和社会约束乏力的为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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