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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低碳经济可选择的主要路径——商业研究

作者:温怀德、王瑞来源:原创日期:2013-05-18人气:505
1.碳税。就目前而言,除了行政命令外,国际上通行的碳减排途径主要有两类,一是征收碳税,二是碳排放权交易,这两种途径和传统的行政命令手段以及技术政策相比有着显著的优势(曹静,2009)。
碳税的理论基础最早可追述至Pigou(1920)提出的庇古税,时至今日与其相关的理论研究仍然是学术界重点之一。虽然碳税或多或少对经济发展有一定的冲击,但因为经济短期冲击的损失与未来弥补环境所付出的代价相比仍是很划算的,且能显著地减少碳排放量,还能一定程度上避免其他一些碳减排措施的弊端,因此仍被许多经济学家认为是更合适的碳减排有效途径(Baranzini et al,2000;Nordhaus,2006;Wissema和Dellink,2007;等等)。Bruvoll和Larsen(2004),Callan et al,(2009),Bureau(2010)等学者利用CGE模型等方法,对碳税的资本积累、经济增长、居民和企业福利等方面的效应做了深入研究,部分学者也认为碳税的实际作用可能具有不确定性。如Bruvoll和Larsen(2004)分析了1990年到1999年间挪威的碳排放增速减慢的情况,认为能源强度和能源结构的变化是主要原因,而非碳税的作用。Lanzi和Wing(2010)认为碳税的效果与资本在产业间的流动性相关(即资本的可延展性),若资本具有完全延展性,资本将以较低的成本从高碳部门向低碳部门转移,此时碳税就是最有效的减排政策;但若资本是不完全延展的,资本在产业间的调整能力受限,碳税可能带来的是碳漏出效应,而不会显著较低全球碳排放水平。
一般而言,资本延展性在不同地区或不同发展时期是有差异的,因此碳税的实际效果可能未必一定是好的。目前,国内已经有许多优秀成果对碳税进行了研究,这些研究涵盖了碳税和其他碳减排措施的比较,碳税对中国GDP、福利、消费、投资、碳排放、其他污染物排放等带来的影响,以及碳税开征的时机、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征收环节和税收优惠等等方面(徐玉高等,1998;魏涛远、格罗姆斯洛德,2002;曹静,2009;李齐云、商凯,2010;张明喜,2010;朱永彬等,2010;等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等部委也就碳税做了专题研究报告,对我国碳税制度的实施框架,以及相关的配套措施等提出了建议。
总的来看,虽然存在的一定的争议,但在各种碳减排措施中,国内外学者仍较多的倾向于征收碳税,因为征收碳税可操作性强,可以部分地避免其他各项碳减排措施的弊端。对于中国而言,利用WTO规则,实施碳税还可以应对可能的国际碳关税,防止税源外流。对于资本延展性问题,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情,适当的政府扶持政策将可以加速资本在产业间的流动,从而有利于发挥碳税的积极作用。当然实施碳税的时机选择仍然需要十分谨慎,并非需要立即实行。若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资本延展性不够,纵然有再多政府扶持政策,碳税的实际效果也可能不好。
2.碳排放权交易。1997年在日本京都通过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条约《京都议定书》,成为催生国际“碳交易”市场的直接动因。该条约规定了2008-2012年的碳减排目标和主要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并架构了CO2减排的国际合作机制,即温室气体减排“三机制”:联合履行(JI)、清洁发展机制(CDM)和“碳排放权”贸易(ET)。发达国家可以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取得“碳减排权”,缓解减排压力,以履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义务;发展中国家可以出售“碳减排权”获得收益,这使得发展中国家有动力提高技术水平,发展低碳经济。
碳排放交易主要是基于产权理论,认为只要环境资源产权明晰,且能够得到完善保护,通过排放权交易,市场就会自动克服负外部性。Posner(2007)、Green(2009)等指出碳排放实际上一种发展权。朴英爱(2008)认为碳排放交易不仅可以对经济主体提供稳定的价格信息,让他们意识到温室气体排放的社会成本,还能够相对有效地利用市场机制实现减排目标。曹静(2009)进一步指出在气候变化的国际谈判中,碳排放交易所依据的定量化减排目标较为直接,更易于各国在责任分担上达成协议,而且考虑到发达国家已有的碳排放市场,例如欧盟的ETS等,全球碳税谈判在政治上要比全球的碳排放权交易更难达成一致的协约,因此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将成为一个的趋势。
自碳排放权交易的提出,大量学者就针对其市场势力问题、交易机制问题、价格机制问题、福利问题等等进行了研究。和其他理论一样,碳排放交易也存在一些理论争议。通过理论模型推导,Helm(2003)认为碳交易对总排放量的影响不明确,甚至有可能提高总排放量。Nordhaus(2006)等指出排放权交易存在着诸多内在问题,而且它的推广还必须面对全球很多地区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的问题,因此一些国家或地区未必适合推行排放权交易。另外,对于排放权初始分配是免费分配方式还是拍卖方式,以及拍卖的具体形式等也形成了广泛争论(Goeree et al,2010;Benz et al,2010;Cong和Wei,2010;Burtraw et al,2009;Montero,2009等等)。
虽然仍然具有争议,但基于排放权交易兼具减排保障和成本低效率高的优点,排放权交易已然成为一种广泛运用的环境经济手段(张立飞、彭莹莹,2011)。目前,碳排放权已经成为国际市场的商品,并在全球形成了20多个交易平台,遍布欧洲、北美、南美和亚洲市场。2008年开始,我国相继在上海、北京、天津成立了环境能源和排放权交易所,随后湖北、广东、浙江、云南、河北、山东也成立了环境权益交易机构。江西、四川、山西等省份也正在积极筹建中。2009年11月17日,在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中国国内首笔合同标的为6 266吨碳排放量的“基于碳足迹盘查的碳中和交易”达成。目前,我国已经是全世界核减排量(经审核的减排量)一级市场的最大供应国,是全球碳供应市场上较重要的部分(郑伟,2010)。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逐渐形成,将有利于国家对整体碳减排任务进行层层分解。
由于碳税的减排目标较为间接,可能并不足以保证中国实现碳减排国际承诺,因此对于中国而言,研究、发展和完善碳排放权市场变得十分必要。不过中国发展碳排放权交易还存在诸多方面的难题,一是市场平台的建设和协调问题,二是碳排放监测与监督问题,三是排放权初始分配问题,四是管理体制与机制问题,五是配套政策法律法规问题,六是技术创新问题,七是融资问题,八是国际协调与合作问题,其中最具紧迫性的难题是排放权初始分配,以及碳排放监测与监督问题。碳排放权初始分配问题主要是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不公平,尤其是由此带来的寻租问题;碳排放监测的困难主要是技术原因,但其内在根源是监督机制原因。碳排放实际上就是占用大气资源,而大气资源显然是一个“公地”,就目前来看这一资源仍可以廉价使用,“公地悲剧”就成为了碳排放监测困难的内在原因,碳排放“公地悲剧”性质增加了碳排放监测监督机制设计的困难。碳排放监测必须依赖技术的进步,也需要在研究“公地悲剧”问题基础上完善有关监督机制。
3.技术进步。IPCC(2001)认为低碳或无碳技术的研发规模和速度,决定未来温室气体排放减少的关键。Abdeen(2007)也认为在低碳经济发展中,技术创新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碳中和等方面将发挥关键作用。Bovenberg(1995)、Aghion和Howitt(1998)、Smulders et al,(2003)等在增长模型中,分析了技术进步对于环境的积极作用。当然,对于技术外生性或内生性的不同假设,将有可能影响技术进步对于环境的作用方式,传统的外生技术假定较容易推导出最优的低碳经济政策。然而最近的大量研究表明技术进步具有相当程度的内生性,虽然内生技术变迁提高了减排效果,但也使得减排目标变得不确定,张可云、张理凡(2011)对此有专门的综述研究。也有学者指出技术进步也未必一定能有效地促进减排,例如Mcfarland et al,(2004)认为在技术特定性资本理论下(基于资本不完全延展理论),所对应技术的扩散程度和速率具有较高上限,其被淘汰并退出该产业的速率会下降,也就是说将阻碍更先进技术的引进,因此技术进步带来的减排效果可能不尽人意。Sachs(2008)指出低碳技术创新具有高沉没成本、高研发风险及强外溢性,这些会造成企业进行低碳技术创新与应用的动力和能力不足,往往效率低下甚至难以持续。
常进雄(2001)、樊海潮(2009)对技术进步进行了分类,探讨了技术进步对于环境机制正反两个方面的作用,以及如何从技术进步中获得有益于环境的结果。对中国而言,罗堃、叶仁道(2011)认为技术引进也是低碳发展的有效途径,例如清洁发展机制(CDM)下的低碳技术转移,这对企业低碳技术进步及节能减排也具有重要意义。Wen和Tan(2011)指出中国低碳技术自主研发能力比较薄弱,虽然技术引进可以部分弥补技术能力的不足,但技术引进之后还是很难形成技术创新,仅靠学习引进恐怕还难以形成持久的科技能力,最后只能形成引进、落后、再引进的循环。
目前,中国低碳技术主要以学习引进为主,但这并不能使国内企业在世界低碳竞争中取得胜利,只有当企业具备了自主创新能力,才能真正在世界经济中成为成功者,我国应坚持学习引进和自主研发并举的策略。另外,基于中国国情,有效发挥政府的作用,将有可能降低技术进步的减排效果的不确定性,例如可以考虑通过政府扶持政策解决资本不完全延展问题和研发风险问题。
4.法律与政策管制。托马斯·思德纳(2002)分析了环境管制的两种基本方式:价格型政策和数量型政策,价格管制的目标是“外部成本内部化”,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削减污染,其代表有环境税(碳税)、排污费等(Baumol和Oates,1988;Williams,2003等)。若政府拥有污染削减成本——收益函数等完全信息的话,也可以选择数量型政策,政府直接干预的政策大多就属于数量型政策;但若政府难以掌握完全信息,价格和数量控制目标的混合管制政策才是社会最优的(Weitzman,1974;Cason et al,2003)。
国家的环境管制包括法律管制和政策管制两个具体方面,完善和强有力的法制体系是实施碳减排的关键之一,地方性环保法规的制定与完善,也对碳减排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John,2010;Alfred和Tim,2011;叶必丰,2005;孟涛,2008;金碚,2009等)。这些法制管制的条款应包括碳排放负担的原则、违法者的追究、碳排放干预机构及办事程序,以及对政府管制缺位、政府不当干预或者“政府失灵”情况的制度安排,等等(于良春、黄进军,2005;王曦,2008)。政府的政策管制范围较广,包括碳信息披露、碳排放许可证、处罚与收费、建设项目的碳排放评价与保障措施、对高碳部门的直接关停并转、低碳产业的培育与扶持、低碳技术创新的扶持、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等等。DEFRA(2003),Kei Gomi(2007),于良春、黄进军(2005),崔二平等(2008),汤进华、钟儒刚(2010)等等从不同角度提出或分析了这些政策。当然地,一些研究也表达了对政府不当管制的担忧,例如Miller(1992)、李挚萍(2006)、金慧华(2009)等。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情,国家的积极干预,将是实现低碳发展与经济增长双赢的关键因素之一。在目前条件下,首要的问题是必须提高政府的科学决策能力,这就需要培养官员的低碳经济意识,改变官员的政绩考核模式,建立必要的法制体系和监督机制,提倡科学发展观。
5.环境型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Harold(1984),Jepson(2005),王名、佟磊(2003),谭晶荣、温怀德(2010)等指出非政府组织(NGO)和非营利组织(NPO)等环保方面的组织,不同于传统的政府或企业,它们既不像企业那样完全以经济利益为目标,也不像政府那样完全以公共利益为目标,而是以包括生态环境效益在内的综合效益为追求目标,因此可以在环境管理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如UNEP、ISO、国际商会、各类国内协会等)在推动排污企业改进环境行为的各种自愿性环境保护宪章、环境行为准则、环境管理标准、环保宣传、搭建国际合作平台、组织公民积极参与等等方面,有积极作用(马小明、赵月炜,2005;王亚玲,2007)。
我国环境型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发展还面临诸多约束条件,难于有效发挥作用(王亚玲,2007)。然而世界范围内,各类环境型非政府组织已经对低碳发展发挥了诸多积极作用,因此我国还应不断提高环境型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的各项基本能力,例如生存能力、活动组织能力、信息搜集能力、技术能力等,使之真正成为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第三种力量。此外,低碳农业、低碳城市、低碳消费方面的研究也受到了广泛关注,但究其具体环境措施仍然或多或少与上述五个方面有关。另外,国外已经推行过的碳基金、“绿色证书”制度、“白色证书”制度等,也对我国低碳经济建设有启示作用。这里不再累述。
五、关于两个研究方向
1.低碳经济与转型升级理论。转型升级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的概念,大量国内外学者在这一领域做出了重要理论贡献。低碳经济实际上是低碳约束下的经济转型升级活动,例如孙秀梅、周敏(2011)就把发展低碳经济认为是低碳经济转型,但是将低碳经济明确地与转型升级理论联系起来的研究还非常少。Redgwell et al,(2008);Liu et al,(2011);Zhang et al,(2011);解振华(2008);刘轶芳等(2010);刘美平(2010);闫云凤、杨来科(2010);张明龙,张琼妮(2011)等的研究将低碳经济与贸易或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联系起来,认为转型或升级活动可以有利于缓解碳排放的增势。由于上述研究,基本上是将低碳经济直接与结构转型或产业升级的具体活动进行联系,还很少基于对转型升级理论的深刻分析,研究空间还很大,因此预期这一领域的研究将来可能会成为一个热点。
借鉴Humphrey和schmitz(2000),Ernst(2001)等关于转型升级的分类研究,可将低碳转型升级方式划分为五种类型:一、产业间转型升级:在产业层级中从高碳部门向低碳部门移动,从低附加值产业向高附加值产业移动;二、要素间转型升级:在生产要素层级中,产品从“自然禀赋”向“后天禀赋”(即物资资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移动,使得“两高一资”产品向清洁产品、科技产品移动;三、能源间转型升级:在能源层级中,从不可再生能源向可再生能源移动、从高碳能源到新能源移动;四、产品功能转型升级:在价值链层级中,产品往微笑曲线两端移动,提高产品知识、技术含量,提升附加值;五、链接上的转型升级,从有形的商品生产到无形的、知识密集的支持性服务产品生产。可以通过以上五种低碳转型升级方式探讨促进产业低碳化发展的路径和政策。
2.低碳发展机制:“公地”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理论。Garrett Hardin(1968)提出了著名的“公地悲剧”理论,即当资源产权不清晰时出现的公众过度使用而造成的外部不经济。随后的研究把这一外部性与环境破坏联系在一起,并且大量的研究开始致力于研究如何解决“公地悲剧”带来的环境问题(Williamson,1967; Miller,1992;McCabe,1994;Leiby和Rubin,2001;Simon,2006;等等),但是这一难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2008年获得诺贝尔奖的Ostrom提出了“公地”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理论(Ostrom E,1990、2005),尽管该理论并非针对碳减排问题,但合理应用该理论不仅有利于解决碳排放的监测监督问题,对碳排放权初始分配问题,以及其他碳排放管理问题也都有很好的启示意义。该理论摒弃了外部强制管理的方式,通过清晰界定“公地”边界(包括明确规定“公地”的有权使用者),促使资源使用者以自我激励的方式去监督他人的活动,通过其他资源占用者、政府或他们两者的分级制裁,从而实现有效监督。
在促进型政治体制的良好推动下,经过渐进、连续和自主转化的过程,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体制将可以逐步建立。Ostrom基于对自主治理成功案例的研究,表明许多自治组织自主设计的治理规则本身既增强了组织成员进行相互监督的积极性,又使监督成本变得很低。虽然该理论一开始是针对“小范围公地”治理的,但Ostrom也指出了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如何由小范围公地扩大至更大范围的路径。充分利用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理论的“社会资本”研究方法,以及在参与者自我激励、相互监督等方面的研究方法,将可以为低碳经济建设供非常有益的理论借鉴。
国内陈丽华(2007);毛寿龙、陈建国(2008);李雪梅、王子彦(2010);雷玉琼,朱寅茸(2010)等做过类似的研究,也为低碳经济与该理论结合的研究提供了一定基础。只要将特定的区域碳排放者利益进行适当的绑定,这个区域就可以设置环境自治组织。中国拥有许多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带等区域,为实现环境方面的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可以在这些区域内以碳排放企业为基本成员,通过选举方式建立环境自治的最基本的管理机构,而政府则将基本的环境管理权下放(或部分下放)至这些组织。组织成员缴纳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组织的“低碳基金”,政府也可以向这一基金注资,这一基金用于对成员的环境行为进行奖惩,以及对成员的低碳技术创新进行低息贷款等。政府按照碳减排任务将碳减排目标分解至各个“公地”组织,“公地”组织将分配到的碳排放权按“祖父原则”,或组织内投票商定的其他方式再分配至各企业,并适当留有余地。区内的排放总额可以通过从区外购买排放权从而增加额度,或者销售排放权从而减少额度。新建企业根据政府减排总量控制向行政部门申请排放权,若获得通过,则企业所在地“公地”组织相应增加碳排放权总量,同时企业向所在地“公地”组织的“低碳基金”进行注资。区域内企业的投入产出表和相关会计报表、碳排放监测读数等需相互开放,以利于相互监督。对于超标排放的企业,必须认缴更高额度的“低碳基金”作为惩罚,政府此时也做出相应的处罚(即分级制裁),而实现碳减排的企业则可以获得“低碳基金”的奖励(不论排放权是否出售),并将优先获得基金在技术创新方面的低息贷款。政府在区内建立碳排放监测站,进行总量监测(浓度),防止区域碳排放超标,并帮助企业建立碳排放监测体系。若区域整体碳排放屡屡超标,但是组织并未对任何企业做出处罚,则对区域整体进行处罚,削减区域内整体碳排放额度,并迫使组织成员在更低的排放额度内重新分配排放权。区域内企业在长期交往中将形成一种宝贵的“社会资本”,区域内企业通常不会轻易的选择失去这一资本,这将有利于区域内的监督。并且比政府的不定期监督检查可能更加高效、节约。
以上理论的应用设想将可能使得碳排放监测监督问题,碳排放权初始分配问题,以及其他碳减排管理问题得到较好解决。是按照Ostrom的理论,“公地”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体制在碳减排管理方面的应用,还有许多需要深入研究的地方:(1)清晰界定“公地”边界;(2)规定占用“公地”的相关规则;(3)集体选择的安排;(4)监督;(5)分级制裁;(6)对组织权的最低限度的认可;(7)分权制企业,等等。
六、总结
当前气候问题逐渐演变为国际政治与经济议题,发展低碳经济的呼声日益高涨。作为CO2的最大的排放国和经济发展最快的大国,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国际社会压力,大规模的化石能源消耗与CO2排放,也使得国内能源环境压力巨大。在此背景下,中国有必要将低碳经济发展战略提上日程,在保证经济增长的前提下,研究并采取适合经济发展阶段的各种措施,使得经济增长与低碳发展实现双赢。基于中国国情,目前可以选择的措施包括必要的管制,实施碳税,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积极发展环境型非政府组织,等等。虽然还存在一些理论上争议,但仍然可以尝试通过研究找出应对解决办法。另外,转型升级理论、“公地”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理论等,与低碳经济结合的研究,很可能成为未来的研究热点,因而也值得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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