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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媒体对法治进程影响的若干思考

作者:中州期刊来源:原创日期:2011-12-04人气:1249

一方面,传媒利用其面对公众的优势时刻保持对司法机关的压力,迫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防止司法权滥用,起着舆论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在舆论压力下的司法机关总是倾向于力图排除外在因素的干扰,独立行使司法权。两方在众多案件的博弈过程中无一不体现的新闻舆论和司法机关的冲突,进而反映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在对等价值上的排斥。

一、新闻媒体对法治进程的积极推动

(一)传统媒体稳中有胜

回望新世纪的第一个十年,许多案件已将逐渐淡出公众的视野,却不失为法治进程中的媒体积极推进的典型。新闻媒体的切实追踪与调查、果敢成熟的职业把握让该案的及时报道并得以刊出。2003年,孙志刚案及其报道所引发的民众舆论与诉求通过各种形式,及时的与政府形成了直接互动,最终得以废除旧制,换来新法。此后,愈来愈多的媒体前赴后继,参与其中,使舆情与高层通过媒体更为有效的沟通与互动,以更为积极的效应推动着法治进程。正如西方的古老法谚所说:“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也是媒体的现实和责任。

对公众利益的责任心,服务公众的理念是新闻伦理精神的核心及价值所在。当2003年的非典病毒汹涌袭来,多数媒体语焉不详或缺席的情况下,《财经》杂志以一分财经专业媒体,转而对非典爆发这一公共事件做连续报道,被认为“堪称对重大紧急事件进行调查性报道的样本”。除了对SARS在中国北方地区传播路径的准确探源外,该报道还把对政府信息公开化的追问、制度设置缺失的反思、媒体的公共角色和社会责任的彰显等话题结合起来,显示出相当的理论深度。多年后,当甲流蓄势来袭,当政府应对游刃有余和社会情绪明显稳定,媒体的对司法进程的推动力不容小觑。

(二)现代传媒不甘示弱

最早在公开的网络上提到三鹿奶粉有问题的记者简光州却不是第一个报道奶粉事件的记者。由非正常的职业语言到正常的新闻表述,遵守了新闻报道的最基本的要求。简光州的力量让公众再次肯定并坚信了舆论监督这把利刃。他和他所在的报纸因尽媒体本分“说出一个简单事实”而表现出的诚实和魄力,让那些反应迟钝,持观望态度监管部门黯然失色,自愧不如。而作为媒体监督对新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和出台以及国家免检制度的废除所起先行的推动作用显然更有价值和意义。

成都女子唐福珍为抗拒强制拆迁,不惜以生命的名义伸张公理正义,主张自己的权利。事件以网络视频的形式广泛而迅疾的传播,迸发出了巨大的感染力与震撼力。为拒绝拆迁的自焚事件一时成为公众舆论的焦点。自此。中国网络视频的主要功能不再只是娱乐工具,而正在成长为法治进程助力的重要传播形式。随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废除,《城市拆迁条例》的制定提上法制建设的日程。

由此可见,各种重大案件,受众无不是从新闻媒体最先获知的。媒体在新闻报道中占有重要地位,发挥着舆论监督的作用。也从不同层面印证了新闻监督有助于司法公正的论断。

二、新闻报道对司法独立的消极干预

媒体如果只是局限于所选择的“典型”个案作倾向性报道,那么在民众中激起的只能是义愤,或感情用事。而媒体监督的功能被一些媒体不恰当地运用后,就变成了“媒体审判”。“媒体审判”是指新闻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现实中一些新闻媒体往往热衷于报道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将法院尚未依法认定的证据和事实进行宣扬。而法律问题是复杂的,需要专门的司法工作人员通过法定的程序处理,新闻媒体的预测则容易把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争议异化为一个是非明了的道德问题,进而以道德标准 “判案”。这些报道一方面容易影响法官的理性判断能力。另一方面当媒体报道的评论在社会上形成一种舆论时,给法官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是毋庸置疑的。

媒体介入司法程序影响司法公正,动摇法律权威,破坏法律信仰。司法独立要求法官作为判断者,必须谨慎、公正,对案件及其证据进行严密的分析,在这个逻辑推理过程中必须排除案件之外的各种形式的干涉影响,包括媒体的渲染及带倾向性的判断引起的舆论导向,但在实践中,新闻报道为追求轰动效应,往往忽视了内容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尤其在我国,新闻媒体享有独特地位,被称为“党和政府的喉舌”,带有巨大的政治影响力。新闻工作者在新闻实践中认为自己拥有一种类似行政权的能力,因而忽视被采访者,使本来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媒体更具强权,容易导致权力滥用。

三、寻求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的平衡关系

现代社会是传媒愈来愈活跃的时代,也是司法对社会的调整愈来愈强有力的时代。特别是目前社会转型时期,传媒与司法体系的良好运作之间又总是存在着相当复杂的关系。这里充分表现出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即二者的最终价值都是追求社会公正。司法通过依靠带有强制力的公共准则———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传媒则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道德来评判事非,引发舆论力量,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无疑,司法权利需要舆论监督的制约,但舆论监督权不可滥用,维护司法独立。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应当是并存且相互影响的, 在充分发挥舆论媒体的监督作用的同时,加强新闻工作者的法律知识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以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增强法律知识,确保司法公平。从而保证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的平衡关系,以求推进法治进程之效用。

参考文献:

[1]高一飞.《媒体与司法关系研究》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4

[2]卞建林、焦洪昌.《传媒与司法》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10

[3]张志铭.《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中外法学2000(1)

[4]吴丹红.《面对司法的媒体监督》人民法院报2003-1-29

[5]康为民.《传媒与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8

[6]郭卫华主编《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法律出版社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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