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行为的原因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针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没有提供有效的法律指引。相关法律只是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责任和义务有所涉及。如《广告法》的第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作为虚假广告的宣传者、推销者,法律的真空状态导致他们根本不受任何法律的制裁和惩罚,从而,使明星代言人更加肆意地代言虚假广告。《产品质量法》第4条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刑法》第222条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刑事责任。但上述法律对明星等广告代言人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并无明确规定,其他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也均无规定。虽然2009年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第55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规定了明星等广告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要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对食品之外的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明星代言责任仍无具体规定,且对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方式和程序均无详细规定。由此可见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相关法律还不健全,应给予完善,具体的法规制度明细应当有合理的补充,明星代言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从源头上阻止虚假广告的代言的产生,才能更好地消除虚假广告产生的危害,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个别媒体和监管部门社会责任感缺失
目前我国新闻媒体的收入来源主要是依靠广告,正是这种单一的盈利模式,导致有些媒体单位,只注重眼前利益,不考虑长远利益,丧失社会责任感,不顾广告的真伪,不顾社会影响,随意降低广告的审查标准,使得虚假广告铺天盖地,更有甚者,有些已经曝光了的明星代言的虚假广告还在肆无忌惮的播放。有关部门没有及时的做出处理,制止这种行为,在监管方面比较松懈,导致虚假广告的泛滥。对于广告监管部门,专家指出,一是有法不依,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着部分监管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获取不当利益的现象;二是,制度不完善,制定于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远远不适应当前的形式亟需修改。明星代言了虚假的广告,媒体和监管部门往往是被大众忽视的责任人,其实,这种现象的出现,与他们有很大的关系,大众媒体应该是为受众提供正面影响力的新闻媒体,不应该只顾自身的利益,而不考虑对社会的影响。而对监管部门来说,监管人员审查不严,监管松懈,社会责任感缺失,也是一个不能被忽视的原因。
(三)明星代言广告所得收益与所承担风险不成比例
明星为产品做代言少则十万,多则上百万,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不仅能够名利双收,没有风险只有丰厚收益,名人们何乐而不为?明星们为产品做代言,其实就是给所代言的产品做担保,表明此商品经明星的使用或鉴定后具有广告内容中所说的效果。道德劝谕的力量无法制止明星虚假广告的一再出现,是因为明星们与广告商结成了利益集团。明星们的诚信观出现集体滑坡。到目前为止,在因虚假广告产生纠纷时,追究法律责任时极少指向明星本人。另外,即使该虚假广告产生的不良影响使得某些明星遭到谴责,但由于“不怕有人骂,就怕没人理” 的想法作祟,使得某些明星把做虚假广告招致的负面社会评价作为一种特殊的炒作方式而显得不以为然。对于明星的这种不负责的现象,没有引起社会大众的重视,使得这种现象泛滥。明星也没有注重这方面的影响,见利忘义,不顾后果。
针对这些不负责任的明星,我国法律存在严重的漏洞。我国现行的《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上述针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规定,基本上对明星而言没有太大的法律压力,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只是道德上的谴责,在实际的操作中,道德谴责是行不通的,这些负面的影响在大众的心目中往往是过眼云烟,大众很快就会忘记。而明星也就不以为然的继续他们的恶劣行径。这就造成了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这种情况的循环往复的出现,而不能及时的遏制的局面。
(四)消费者自身的消费观念存在问题
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不成熟、不科学。经济利益的驱动是假冒伪劣商品和虚假广告泛滥的直接动因。一些经营者为做富贵梦,不择手段制假;一些媒体为利益所诱,不分良莠真假,给钱就加以炒作;而一些明星则见钱眼开,对代言广告的产品质量、真伪却双目“失明”;一些消费者基于列明星公信力的信任,许多消费者都会把明星使用的产品,作为自己选择产品的重要依据。各类影视明星等公众人物以消费者形象出现,就更容易混淆视听,更具欺骗性。消费者由于缺少鉴别力和对明星的盲目崇拜,往往被明星忽悠,不知不觉上当受骗,甚至误了身家性命。
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强,很多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的产品时,他们总是自认倒霉,不找商家理论,不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那些不法的商家。消费者总认为完全是那些不法商家的因素,试问,如果消费者自身都对那些不法行为采取置之不理,放纵他们的行为,那些只为经济利益的商家就更加变本加厉,以身试法。这就造成了虚假商品、虚假广告的泛滥。因此,消费者应该增强自身的维权意识,当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不给那些不法商家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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