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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西方言论自由之界限-社科论文

作者:沈阳师范大学渤海学院08级中文系新闻专业—徐晗来源:原创日期:2011-12-24人气:3152
西方的新闻理论评析经过集权主义理论过渡到自由主义理论,20世纪60年代又形成社会责任理论。但是,西方的新闻媒介过度私人占有,而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又是这种私有制经济的维护者,因此,这一理论仍不能摆脱与实际脱节的困境。中西方言论自由的界限需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是地加以具体分析。关键词:言论自由言论界限媒介舆论言论自由的价值是正面问题。
当它所包含的价值与一个社会所追求的其他价值发生冲突时,就涉及到言论自由的限度问题。限制过度是和价值相对立的反面问题,表明解决价值冲突的方法和原则,也表明一个有效的言论自由制度发挥所期望的价值的条件。言论自由的限度是理解言论自由的价值不可缺少的内容,两者在不同的政府和统治阶级下,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和价值,它们不可能失去彼此而是相依存在。本文即旨在探讨中西方言论自由有何价值,并探讨当这些价值与一个社会所追求的其他价值发生冲突时应采取何种立场、方法和原则去处理。
言论自由是民主制度的关键。对于一个执政阶级来讲,允许批评声音存在有利于确保政府官员对其行为负责。同时,言论自由又是人民对政党监督的有效方法。公民因惧于反击而不去表达其不满时,政府对公民即不会有所反应,从而,政府对于其行为所应负起之全部责任即随之减少。言论自由的拥护者通常断言政府压制言论自由的主要原因就是为了规避责任。民主即是由人民自主决定,或者一切公共决定须最终取决于多数公民的同意。言论自由对民主政治的重要性表现在(工)言论自由是人民表示同意和进行自我统治的必要条件和基本原则,没有言论自由即没有民主;言论自由是制约公共权力和避免民主从多数统治走向多数暴政的重要保障;口)言论自由促进着社会内不同群体之间和政府与公民之间政治上的相互信任关系。
相对主义论者在面临利益冲突问题时广泛采用“利益衡量法”。它作为一种分析和解决冲突的办法,其学术传统源于庞德的社会学法学。庞德在对人类各种需要和利益进行详细的分类之后,注意到利益之间是有重叠的或冲突的,因此在制定、解释和适用法律时就会产生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即“对这些利益如何估量,对它们如何评价?用什么原则来决定它们相互之间的分量?在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那些利益应让位?”庞德主张一种进行利益衡量以解决利益冲突的办法。国内一些民法学者明确提出使用这种方法,按照张新宝研究员的界定,利益衡量的方法,就是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分析和比较,找出其各自的存在意义与合理性,在此基础上作出孰轻孰重,谁是谁非的价值判断。本文对利益衡量法的定义为现有的信息基础上对各种备选项的成本及收益进行分析以获得效用最大化的决策过程。国内一些民法学者主要将这一方法用于法律解释的过程中或用于填补法律漏洞。本文将它用在新闻的制度建构上,例如在调整新闻工作者言论自由权与政府机构及其官员名誉权之冲突的法律制度改进上。
在宪法层面上的言论自由,坦白来讲是给公民赋予了一种“选择自由”:即是公民可以选择公开言论,也可以选择不公开言论。任何人对自己言论自由的选择必须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内进行。新中国成立以来,统辖着中国新闻事业的理论虽然在内部起过波折,但总的来说仍是人民报刊理论和党报理论,它们是制定宪法中与新闻有涉的诸权利的理论依托,也是人们用来论证宪法保障言论自由和出版资源的合理正当性的两大理论。
民意是我们政府的基础。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是维护这一权利。如果由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新闻工作者是一种特殊的群体,相比公民的言论自由,宪法赋予他们更多的权利和义务。
1、言论自由与宪法的实施实施宪法就是宪政。落实宪法权利的关键是制定文明发展目标、明确言论、作品、思想的生产责任,确立明确的立法原则对选择自由的冲突价值进行取舍和对责任进行制度分配。对言论自由的实施中,施政者必须在宪法宣示的言论自由条款下、公民对言论自由普遍的选择自由”予设”中,设立立法原则和制定相关法律,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引导公众选择积极公开表达的自由,才能使言论自由获得实施和保障。
2、受新闻自由保障者受新闻自由保障者,包括了新闻媒体之从业人员及其事业主。
新闻媒体的从业人员一记者、编辑、评论员及专栏作家基于新闻自由,有免受政府干预,进行采访、调查、编辑及评论,并使其工作成果呈现给大众之权利,甚至包括对抗事业主的意志而为专业新闻报道、评论的权利,不过后者并非宪法上新闻自由的本质而有待立法规定。新闻媒体事业主的新闻自由权利则包括设置新闻媒体事业、决定营运方针及人事选任管理等权利,但由于媒体系一重要的制度性组织,有学者主张新闻媒体事业主的人事任免权应受到前述理念的制约,以免影响新闻媒体专业人员的新闻自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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