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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管理中的结算纠纷及法律防范

作者:王和平来源:《工程论坛》日期:2014-11-26人气:817

    在实际情况中,结算纠纷对建筑施工产生的消极影响是合同管理中最难处理的问题[1]。因此,在施工签订合同时,施工方要对资金结算进行详细的分析,实施法律防范,保证施工顺利进行以及施工方利益保障。

一、结算纠纷解读

1.1优先赔偿权

    在进行建筑施工时,一旦建筑企业认为施工结算的资金超出自身的预算范围,即使有关部分已经判定该价格的有效性,但是在实际执行时仍然会出现很多问题。对于这些可能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施工队在资金结算时就要考虑到优先受偿权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施工方在使用优先受偿权能够采取以下几种方式。首先。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对优先受偿权实施法律保障;其次,根据建设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对优先受偿权提起法律保障。但是在使用法律维护自己的优先受偿权时还要注意几个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优先受偿权的有关规定,在合同法中认为施工方优先受偿权在合同约定开始的六个月内必须进行结算,但是这个期限对于施工方而言,时间过短,在这个时间内施工方要获得赔偿权的可能较小,因为建设方有可能采取各种措施以及借口故意拖延。因此,为了保证优先受偿权得到保证,施工方在履行合同结算问题时一定要认真谨慎。现实情况中,受到种种因素的影响,施工方没有在一定的时间内向建设方提供结算报告,这就影响了后期结算中优先赔偿问题,这主要是由于时间期限过期导致优先受偿失效。

    关于施工方结算文件是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主要在于当事人是否对文件进行确认。在实践中,建设方关于工程结算也有一定的法律规定,规定结算文件经过双方的确定后可以作为结算依据。但是,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对优先赔偿权的问题认为要以结算为前提条件,如果结算没有结清,那么施工方无法向法院申请优先赔偿,只能提出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2]。

    关于施工方和建筑方在确定合同相关事宜时,关于建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筑方对结算有任何问题可以在28天进行协商解决,但是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没有解决,那么施工方的优先受偿权就有可能被拖延而无法得到解决。因此,施工方要对以上问题有详细的理解才能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1.2 合同价格问题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有关规定,关于固定价格和可调价格都有相关规定。因为有关规定对建设方有一定的损害,因此建筑方在单价问题上会进行一些调整,这就导致施工方的酬金也要进行相关调整。在实际情况中,固定价格常当成合同的固定总价进行处理。在工程不断加大的同时,建设方需要投资的资金要在不断增加,这也使得建设方极度不满,从而影响了建筑工程关于合同结算的后期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对于建筑工程的合同中对价格的规定是从其他建筑文件上直接搬过来使用的,这种照搬过来的规定和建筑工程对合同价格的规定就会产生一定的缺陷。关于建筑工程的合同问题是在施工过程中不断进行修改而确定的,但是无论如何,合同价格在建筑施工合同中是临时性的。根据建筑工程合同相关的规定,如果专用条款已经确定了合同价格,那么协议书中关于合同价格的就具有临时性,而且其中规定的价格比专用条款中的价格要低。出现这种原因主要是建设方为了避免费用危险而制定的。针对这些问题,施工方在对建筑合同关于合同价格的相关规定一定要有所了解,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在进行中间结算时,建设方拖延支付的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规避结算风险,施工方还要注意利息问题。如果建筑方拖延结算时间,建筑方要偿还一定的利益作为补偿。如果双方对利息的问题没有做出约定,那么施工方可以提交到法院进行解决。但问题时,现在关于合同纠纷暂行意见这项法律中对建筑方拖延时间结算而要支付的利息违约金之间区分开来,这就和建筑施工中的规定不一致,从而导致建筑方有不履行利息支付的理由。所以,最佳的方法就是要施工方和建筑方签订相关合同对利息作出合理规定。

1.3 索赔与变更

    索赔这个问题常被建筑方和施工方忽视,因此在实际情况中,索赔问题就有可能被置换成工程变更问题。实际上这两种问题是具有不同概念的。一旦工程发生变更,那么合同中关于价格的问题也会要进行调整,索赔是指在合同的过程中,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的经济补偿。根据施工合同规定,建筑方和施工方在确定工程变更事宜后的14天内如果没有提出任何变更报告,那么变更条款中就不包含价格变更。很多施工方因为忽视这一点而在实际情况中一旦发生争议,工程结算问题就会严重影响施工方利益。

    出现工程变更和价格变更问题主要因为建筑施工合同关于这两个问题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建设施工合同对工程变更引起的价格问题没有相关的规定,因此一旦结算出现问题,施工方在工程变更时导致的价格增加问题会受到合同的限制,这就影响了施工方的利益。有的施工方在实际情况中,面对价格增加问题直接在报表中进行罗列,而建设方对此款则不承认,从而引发结算纠纷。对此问题,施工方在合同管理中对工程变更导致的合同价格问题要和建设方进行协定纳入合同规定中,一旦出现问题,施工方的资金问题才能得以保障,施工方的利益才不会受损。

二、思考

    关于合同工程结算的有两种,一种是有效合同的工程结算,一种是无效合同的工程结算。

    有效合同工程结算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工程款结算不明确。工程结算不明确主要是因为合同管理不规范。根据建筑法先关规定,对工程的造价要进行约定,但是,实际情况中,工程造价并没有纳入合同范围内,导致施工方在进行时对工程造价没有做出明确的预算,因此对造价决算出现的问题,建筑方和施工方会各执一词,但是最受损的一方还是施工方。因此,在双方制定合同时,要尊重双方意见,对工程造价问题进行合理的预算,明确规定造价决算出现问题时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

    关于无效合同工程结算问题表现在以下几点:建设方在没有获得工程准批时,或者施工方没有揽工资质时,出现违反合同的相关赔偿是无效的。有的建设方会隐瞒违法事实,没有履行告知及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尽的义务,系先合同义务的违反[3]。因此,在此出现的结算问题,对双方都会产生影响。

三、结论
.    针对建筑施工中合同结算纠纷实施法律防范,有利于保证建筑方和施工方的利益,因此要严格制定和执行相关规定。

【参考文献】

  [1]张琳. 基于建筑施工合同管理中的结算纠纷及其法律防范分析[J]. 城市建筑,2013,08:149.

  [2]崔跃娣,李自谦. 浅议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有关问题及对策[A]. .河南省建筑业行业优秀论文集,2009(5).

  [3]曹红程,许恩信,李丹. 论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及防控措施[J].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报,2009,03: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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