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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技术侦查在职务犯罪初查中的适用——法律论文

作者:苏道敬,梁天平来源:《现代企业教育》日期:2014-12-15人气:955

    初查是指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在对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前,对受理的控告、举报或自己发现的线索材料进行分析,以判断是否需要立案侦查的一种立案前程序。而对于初查的手段,只有检察规则173条进行列举式规定,且明确规定不能采取强制措施,不能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这严重阻碍了初查功能的发挥。在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初查阶段采取技术侦查手段。

一、我国职务犯罪初查手段局限

(一)法律规定相对滞后

    初查并不属于刑事诉讼中的程序,在《刑事诉讼法》当中也没有被提及。最高检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列举式的给出了初查可以采用的措施: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这些措施不得限制被调查对象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然而在实践当中,由于职务犯罪呈现出隐蔽化、智能化趋势,和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所以通常情况下,初查是在秘密情况下进行的。而要做到保密,在初查时就必须借助一定的特殊手段,比如在实践当中经常用到的秘密拍照或录音录像、化装调查、安排内线等秘密措施,而这些相关法律中并没有相应规定。显然,目前法律的相关对待相对于实践需求来说已相对滞后。

(二)现有初查手段执行力不足

    根据检察规则的规定,初查阶段可以采用询问、查询等措施,但不得对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由于初查手段缺乏强制性,在实践当中往往遇到重重阻力。比如进行查询时,接受查询的单位以未立案为由拒绝配合,或提供出一些虚假情况,这就导致无法实现初查的功效。另外,在初查阶段,各种初查手段往往是秘密开展的,但是由于缺乏相关制度规定,被调查对象不一定会做到保密,这就可能会把初查秘密泄露出去,不利于初查工作的开展。

二、初查阶段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必要性分析

(一)实务运用的要求

    初查虽不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但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与否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是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来源渠道有限,正如武汉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蔡正和所说,“从目前查办案件来看,有七成线索来自群众举报,另外三成来自纪委监察、行政机关或人大等部门,后者也不乏群众举报。” 很多举报是现象描述,比如有多少套房子、有多少辆车子,大多不够具体。这些举报中有些是匿名举报,不排除有诬告陷害之意。鉴于线索单一、信息缺乏的现象,如何判断是否立案,运用必要的技术手段是可取的。其次是职务犯罪呈现的特点,手段更加智能和隐蔽,犯罪主体身体特殊,大多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反侦查能力强,使得检察机关在侦查实务中越来越重视初查工作。受“不破不立”、“先破后立”等立案观念的影响,初查工作的性质往往也从“立案前的调查活动”成为一种异化的立案前“侦查活动”。在初查阶段运用技术侦查措施,能够加大初查力度,提高初查质量,也为立案后的侦查活动找到突破口提供线索。

(二)提高诉讼效率的要求

    司法机关在追求诉讼效率的同时越来越注重和维护程序公正,而诉讼效率能否提高关键在于程序功能的发挥。初查是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前程序,与立案具有不同的程序功能。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对所接到的犯罪线索经过初查程序确定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于所接到的犯罪线索,前面讲过,大多不够具体,无法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检察机关只能借助初查对其筛选判断,从嫌疑人及其相关人员入手摸排,核实案件线索,深挖犯罪事实,找出是否立案的原因及依据。从能否顺利立案,能否有效打击职务犯罪,能否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来讲,初查的重要性已远超过了立案后的侦查活动。因此,将技术侦查引入初查阶段具有必然性。

(三)与初查规则要求不冲突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条款,初查时可以采取一些不限制初查对象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措施,比如询问、查询、检查、鉴定及调取证据材料等。而技术侦查措施因具有秘密性特点,在实施过程中不被相对人所知晓,不与现对人直接接触,因此不会干涉对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常用到的技术侦查措施比如监听、秘密拍照和录像等,当运用在公共场所时,不会对当事人及周围人员的隐私权造成很大侵害,这点与适用初查时的原则中的比例性原则相符合,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具有一致性,在这个范畴内有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空间。同时,由于职务犯罪日趋隐蔽化,很多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前就已想好反侦查对策,做好防御措施,如果不在初查手段上予以应对,会大大降低国家对这类犯罪的发现几率。

三、初查阶段运用的主要技术侦查措施

    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也有不同的分类方法。结合当前司法实践现状,笔者认为技术侦查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电子监听

    电子监听是指侦查人员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窃听器等电子设备对当事人的语言和行动进行秘密窃听的一种技术侦查措施,一般是在当事人的家中或经常居住地安装窃听设备进行窃听。

(二)秘密拍照或录音录像

    秘密拍照或录音录像是指采用固定的或移动的、人工操作的录音录像设备或遥控的电子录音录像设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事前定位监控或事后跟踪监控的一种技术侦查措施。

(三)网络监控

    这是一种新的监控形势,是应对计算机网络犯罪而产生的,是侦查机关利用互联网相关知识和技术,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对侦查相对人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一切活动进行监控并进行查询定位的活动。目前我国法律界对网络监控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因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也无法对网络监控进行一个精确的定义。网络监控对象主要包括上网痕迹、网络聊天记录、上网IP地址、网络发帖等。

(四)信息化侦查

    信息化侦查是随着信息理论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的一种全新的侦查模式,与传统的“由供到证”的被动型侦查模式不同,该模式是以信息情报为核心,是主动型的侦查模式。信息化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借助于各类数据库、信息系统、信息网络等信息平台,并采用数字化手段在各类信息平台上开展侦查活动, 获取犯罪线索和证据,侦破案件的一项技术侦查措施。它有两个内涵:一是利用现有的商业运作的信息平台开展侦查活动;二是利用信息技术构建新的信息平台,并以此进行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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