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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冲突理论视角下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分析

作者:王洪,刘芳来源:《视听》日期:2015-03-05人气:7468

一、国内近年群体性事件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建设加快,各种利益群体和集团之间的利益矛盾冲突不断显现。伴随着利益分布不均,贫富差距扩大,城市建设拆迁不公、环境污染等社会问题,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正见诸报端、网络,并不断升温。根据年初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14年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报告对近14年间的群体性事件特点进行了梳理,发现过半数以上群体性事件是因平等主体间纠纷引发,官民矛盾引发位居其次。从2000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发生在中国境内规模在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共871起,其中,2010年、2011年和2012年是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期。2010年、2011年群体性事件都在170件左右,2012年则飚升至200件。报告指出群体性事件呈现地域性特征。华南地区是高发区,百人以上群体性事件发生了300多起,其次是华东地区,西南地区位居第三位。从城市看,广东居全国之首,其次是四川。各个省份中,广东以占全国总数30.7%的比例居首,而最典型的是2008年发生的瓮安,而最近的就是云南晋宁的征地冲突致死事件。本文以贵州翁安事件和昆明晋宁事件为背景,以社会冲突理论为视角,对类似群体性突发事件进行分析,以求进一步探索预防和解决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途径。

2014年10月14日,晋宁县晋城镇发生一起当地泛亚工业品商贸物流中心项目建设方人员与富有村部分村民因矛盾纠纷引发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共造成8人死亡和18人受伤严重后果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2008年6月28日16时至29日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部分群众和中小学生,怀疑公安机关对一名女中学生死因的鉴定结果,2万多人聚集到瓮安县公安局和县人民政府请愿围观,有极少数不法分子趁机鼓噪,开始肆无忌惮地打砸抢烧,县委政府及公安局多间房屋被烧,数十台机动车被烧毁和砸坏,办公电脑被抢走,县委政府机关公文、档案、办公用具被毁。这场突如其来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人们称为瓮安“6·28”事件,也称“瓮安事件”。 

二、群体性突发事件产生的根本性原因

所谓群体性事件, 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扰乱社会秩序, 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这一界定指出了群体性事件的聚众性, 突出强调群体性事件的违法性和危害后果。[1]当前我国群体性突发事件频繁发生,与我国当前所处的社会大背景紧密相关。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社会结构都在经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国的经济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位,人民生活水平空前提高,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逐步建立,人民政治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社会上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阶层和社会组织,受多元文化特别是西方文化的影响,社会各个方面都在发生改变,人们的价值观在改变,出现了很多社会问题,也滋生了大量社会矛盾,但总的说来群体性突发事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从计划经济时代转入市场经济时代以后,特别是改革开发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财富被大量创造了出来,但是由于国家政策的引导及地域资源限制等各方面的原因,在社会财富被大量创造的同时,社会贫富差距也在逐渐加大,大部分财富集中在少部分人手中,甚至出现了穷人更穷富人更富的现象。富人想方设法通过占有资源,压榨劳动力占有越来越多的财富,而穷人逐渐陷入一种恶性循环的怪圈,在经济社会中,人们关心自己的经济利益,希望自己能吃饱穿暖,有病能看,有学能上,然而,社会资源总是相对有限的,当资源被少部分人占有大部分人得不到满足,就会出现分配不均、占有不均等矛盾,这种矛盾在激化时往往会通过群体事件表现出来。 

毛泽东将中国各阶层分为:地主和买办、中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半无产阶级、无产阶级、游民无产者。新时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社会收入差距的逐渐扩大导致社会结构出现了新的分层。那就是人们日常社会生活中经常议论的富人阶层和穷人阶层,两个阶层之间的差异不仅仅是拥有的财富多少,而贫富的差距更决定他们下一代的教育资源分配问题、财富再创造问题、甚至关系到他们审美情趣、思想意识等方面。随着转型的深入和定型,阶层之间的流动机会逐渐减少,阶层之间的差异越来越明显,这种差异直接导致一部分人被排斥到社会体制之外,他们很难和富人阶层竞争进入体制内的机会。这种机会的减少很容易引起社会动荡和公众情绪的不稳定,这也成为群体性事件的主要来源,而此类群体性事件很可能将矛头指向政府,对政府的管理提出巨大的挑战。

引发群体性事件常发的原因是多样的,不仅仅是贫富差异的问题,随着中国改革的深入,经济发展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转型的加剧,党内反腐的深入,必然会引发一些新的社会问题的出现,也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新的群体性事件,但总的说来各级利益群体的利益分配不均是核心。基于对群体性冲突事件是一种社会的常态这样一种认识,那么我们的各级管理部门、执法部门等就应该看到群体性冲突存在的客观性,要总结经验制定必要的预警机制对群众性突发事件进行积极的应对,其次要对自身加强反思,做到时刻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中心,实事求是,为人民服务。

三、基于社会冲突理论视角的视角分析及事件解决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西方社会进入动荡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开始爆发。面对不断发展的社会冲突,以研究并解释社会秩序、社会整合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功能主义感到无能为力,冲突理论由边缘走向了理论的中心。主要代表有马克思、米尔斯、达伦多夫、科塞等。 

达伦多夫的社会观从反功能主义的观点出发,提出社会并不总是均衡一致的系统,冲突也并不是社会的非常态,社会具有两副面孔:一方面是均衡一致的,另一面则是充满冲突的。[2]也就是说,社会冲突是具有普遍性的,是一种常态,甚至可以说社会冲突是不可避免的。科塞的社会冲突论认为冲突是有关价值、对稀有地位的要求、权力和资源的斗争。在这种斗争中,对立双方以破坏甚至伤害对方为目的。根据这个定义,科塞认为,社会冲突的根源在于人们对各种物质性东西的分配不均和对非物质性东西的价值判断不一致。社会冲突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科塞对社会冲突的功能进行了辩证的分析,提出了社会冲突在社会整合和社会变迁等方面的促进功能。

如材料中的“6·28”事件起因看似简单,但是简单的背后往往蕴藏着复杂的关系和原因,事件不仅仅是人民群众从对执法人员办案的怀疑,这其中还有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在进行煽动和利用,甚至还有黑恶势力参与,公然挑衅人民政府和社会组织,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和影响,造成了极大的财产和经济损失,破坏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表面上看它就是一起单纯的民事案件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但仔细分析后你就会发现其中还有着更深层次的因素,事件的发生是社会矛盾长期积累的结果,人民群众不断积累的不满情绪得不到重视,人民群众的问题得不到解决,这也是当前社会现实的反映,党和人民的关系发生了微妙变化,党员领导干部不再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不相信执法部门,人民群众对党失去了信心,最终引发了事件的发生。再如晋宁事件,其根本原因是近年来富有村的数千亩土地被征迁,用作建造物流中心,但是补偿问题并没有妥善解决,村民不满补偿标准,多次与施工方协商不成引发冲突,这也是中国目前在征地用地的过程普遍存在的现象,而政府有关部门之前是否做了工作或者说工作是否到位了,此次事件如果相关部门不任由事情发展是否可以避免呢?以社会冲突理论视角来分析类似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笔者主要从这几个方面来进行:

(一)群体性突发事件作为社会冲突的表现形式,从冲突理论的视角分析也同样地具有不可避免性。通过两个典型例子众观我国近年群体性事件特征,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群体性事件是社会发展过程中所不可避免的,是一种社会的常态,我们应该客观分析与评价,同时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有其根本性的原因,它也反映了时代的特征与社会的背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生了许多变化,经济发展了但贫富差距拉大了环境破坏了,社会进步了但人民群众的文明意识却降低了,国家富强了但安全感幸福感却没了,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实际问题,如何解决成了当务之急,解决的方式方法更是我们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群体性突发事件本身具有冲突性质。从原因上讲,归根结底,就是人们对各种物质性东西的分配不均和对非物质性东西的价值判断不一致造成的,在当今社会的突出表现就是权力、地位和资源的分配不均,贫富差距拉大而引发的利益矛盾,利益冲突。随着体制转轨和社会改革的深入,中国的社会阶层出现了明显的变化,社会利益关系出现了复杂化趋势,社会分配方式越来越多样化,阶层复杂化分配多样化的同时引发了许多的分配冲突,而当前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远远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东西部之间、不同社会阶层之间、不同职业群体之间收入差距和贫富差距迅速扩大,社会两极分化日益严重。

(三)科塞在《社会冲突的功能》中指出,社会冲突有负功能亦有正功能,这取决于冲突的性质及社会群体或社会系统的内部结构。一般而言,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负功能比较明显,也容易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如:1.损害政府和国家机关形象。在当前社会中,许多群体性突发事件产生的根源都与政府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政府是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主因,如城镇建设和工业发展过程中的征地拆迁等问题、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问题,人民群众对政府执政能力对公职人员办事公信力产生了怀疑,严重破坏政府公信力和形象。2.破坏社会秩序。近年来频频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大都伴随打砸抢烧、干涉施工、阻碍交通等行为并挑战原有社会规范、道德观念等价值观,破坏了社会正常秩序,削弱相对稳定的人际关系,阻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3.造成巨大的精神和物质损失。群体性突发事件常常导致人员的伤亡,公共设施等破坏,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的破坏,同时群体性突发事件给周围百姓带来的恐慌与混乱,对人们的心灵产生巨大的消极的影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健康。

(四)达伦多夫的社会冲突调节的观点,对党和国家机关解决群体性突发事件带来深远的启示。既然群体性突发事件客观存在,不可避免,但我们可以从社会调节的角度来探索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理,这有利于今后预防甚至是后续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有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不导致进一步恶化的社会影响和后果。既然有冲突必然有相互对立的利益群体,那么在处理问题时,党和国家应该牢牢抓住这一矛盾双方,成立必要的专门处理群众性突发事件的公共机关,制定必要的规则,正确及时合理的处理各类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加强建立社会的安全阀机制,避免不必要的社会冲突。

群体性突发事件是客观存在的,如何看待这一问题本文尝试以社会冲突理论视角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性质、发生的原因、正反功能、调节的必要性等进行了分析,以达到进一步认识理解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目的,并给予相关人士解决群体性突发事件以必要的启示。

参考文献

[1]王战军:群体性事件的界定及其多维分析,《政法学刊》,2006年第5期。

[2]侯钧生:《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天津:南京出版社,2001,(5)。

[3]黄建宏、肖显富:社会冲突理论启示群体性突发事件研究,《老区建设》2009.14;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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