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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法律论文

作者:王昊天来源:《品牌》日期:2015-04-17人气:1945

一、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概念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也被称为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通常是指未成年人在接受刑事处罚以后,达到法定条件消灭或者封存其犯罪记录,恢复其正常的法律地位的刑事制度。当前我国刑事立法中并没有规定前科消灭制度,并且累犯、前科报告制度在一定方面肯定了前科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地位,这将使未成年人长时间乃至一生都要背负犯罪的阴影,甚至导致其重新走上犯罪道路,这就背离了刑罚最终的目的。因此随着中国法制化进程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将会逐步完善。

二、 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

1、 未成年人犯罪大多是因为一时冲动,酿成了不良的法律后果,并且未成年人还正处于心智发育的阶段,仍然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如果不恰当处理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将对其一生产生不良影响。目前,根据我国《教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等法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的保留将会导致未成年人今后无法从事这些职业,这些规定仅仅起到了震慑作用,但是对未成年人来说将导致其无法再以正常的法律身份进入社会,可能导致未成年犯罪人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对犯罪人的改造功能大大降低。

2、 当未成年人刑罚结束,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将会成为其一生的阴影。在我国社会往往对犯罪人持一种不欢迎的态度,甚至是排斥。未成年人在背负前科之后不仅仅在就业方面遭受歧视,并且在自己的生活中也要遭人歧视。这将会对未成年人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未成年人将很难重返社会,甚至仇视社会、报复社会。因此,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就显得非常有意义。

三、 外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1)外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1、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加利福尼亚福利规则》中规定了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在加利福尼亚除了未成年人犯蓄意谋杀、故意杀人、抢劫、放火、强奸等犯罪的,警察局、检察机关、法院应当主动封存未成年人犯罪的全部文件、资料。另外,《加利福尼亚福利规则》还进一步规定了犯罪前科封存的条件和程序。如规定了法定期间、考察条件、缴纳罚金等情形,并须经过犯罪人的申请、相关部门出具调查报告、少年法院举行听证会等程序。通过规定严格的程序,最大限度的实现封存犯罪记录的最佳效果。虽然现在美国的少年案件很严重,未成年人犯罪也一直在持续攀升,但由于有了较为系统的少年司法保护体系以及应对措施,而且法官能进行“造法”形成判例,所以即便有了新型少年案件,也能较为顺利的解决[1]。

2、德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少年法院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并且详细说明了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的条件、申请程序和考察期限。在德国少年法院法官如果认为执行完刑罚的未成年人确有悔罪表现,而且已经没有威胁社会的可能,法官就可以消灭该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同时规定申请主体可以是检察机关或者是接受刑罚的未成年人,在申请提出以后由少年法院帮助机构的代表申请,最终达到消灭犯罪记录的目的[2]。

3、 英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英国《前科消灭法》也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记录之注销”的制度。英国《前科消灭法》也对前科消灭的申请期限做出了规定:“原来被判处罚金的,需经过5年;原来被判处6-30个月监禁者,需经过10年;青少年犯罪的,需经过7-10年;被判处轻微刑罚的,需经过1年。虽然英国的前科消灭制度比较普及,但是并不是对所有未成年犯罪人都可以实施前科消灭制度,《前科消灭法》对可以适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案件做出了限制,“对被判终身监禁而超过30个月监禁的未成年人,不能消灭其前科” 

(2)外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总结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外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大多持肯定态度,前科消灭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消灭,另一种是消除。虽然外国普遍实行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但是并不是所有案件的未成年犯罪人都可以被批准消除或封存其犯罪记录,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消除或封存是有条件的,通常要达到一定的考察期限并通过合法的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经过法定程序审查在可以封存或者消除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

四、 针对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提出建议

1、 通过宣传引导逐渐改善社会公众对犯罪人的看法。

当未成年人执行完刑罚重新回归社会时,社会公众是否能够平等对待这些未成年人,成为他们能否重新回归的关键因素。在我国社会公众受到传统习俗等因素的影响往往对犯罪人带有歧视,当犯罪人执行完刑罚,重新回归社会时将很难融入社会,未成年人的心理将会更加脆弱,如果遭到歧视将会被笼罩上一层心理阴影,不利于犯罪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导致未成年人可能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因此我们应该更加重视对社会公众的正确引导,通过社会公众的宽容帮助未成年犯罪人走出犯罪阴影,给予愿意悔过的未成年人一个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这样才真正达到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最终目的。

2、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划定统一标准。

当前我国法律并未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在实务工作中就会遇到许多困难。笔者认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而且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悔罪态度较好,对社会没有犯罪危害的未成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消灭或封存其犯罪记录的规定, 

4、 建立少年法庭执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通过将一批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官聚集起来,建立一个少年法庭,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真正地落实、高效地运转。通过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档案进行统一管理,严密保护未成年人的犯罪档案。这样可以将未成年犯罪人与成年人区别开来,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提供更多的便利,以便于未成年人执行完刑罚以后前科消灭的有效进行。

参考文献:

[1] 汪金勇未成年人“前科消除”制度的构建和发展之路 

[2] 马淑娟.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D].华东政法大学.2012(4) .

本文来源: http://www.zzqklm.com/w/jg/11989.html  《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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