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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新闻记者采访报道的权利与义务之定位

作者:朱微来源:《视听》日期:2015-05-01人气:1906

近年来,由于新闻记者对自身的职业权利与义务的了解认识不足,导致其深陷采访报道案件中的概率不断增加。这种现象足以说明新闻记者在实际的采访报道中仍然存在不合法的行为。对于新闻记者的职业规范并未有明文规定,这是致使新闻记者工作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的重要原因。

一、我国新闻记者采访报道中的权利

伴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的传播速度逐渐加快,传播途径也越来越多。新闻记者在新闻媒体信息传播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当下,新闻界希望新闻记者在进行采访报道时受到大众的尊重,给予新闻记者足够宽松的工作环境。虽然有关新闻记者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条例至今未出台,但对于新闻记者实际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有必要进行规范,从而对新闻记者的工作进行正确的规范,减少被卷入采访报道案件的机率。

(一)新闻采集权

新闻记者在进行采访报道的过程中享有合法的新闻采集权。在一定的法律界限内新闻记者接近新闻来源的自由性很大,可以进行多方面的采访并对所需新闻素材进行搜集。新闻采集权是我国新闻记者的基本权利,这种基本权利与采访报道范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特定的采访范围内,新闻记者对新闻素材的采集是不受任何人干涉的;一旦超出此范围,这种采集权便开始受限。但在我国,这种特定的采访范围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是以公权与私权进行界定。涉及国家权益的“公权”领域,新闻记者是不准“自由”采集新闻素材的。

从哲学的角度讲,对问题应进行辩证的分析。提及新闻采集权,虽然分为“公权”和“私权”,但若“公权”出现严重损害社会公共权益时,新闻记者就可对其进行采访而不属于违法行为。在实际生活中,新闻记者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相关人员进行采访却遭到拒绝,这使得新闻记者无法合理的行使新闻采集权,从而使公众的知情权受到限制。国家利益永远大于个人利益,公众渴望打击社会不良现象的愿望就是国家利益。面对这种情况,新闻记者有权对不良现象进行素材采集,所涉及的相关部门有义务配合。此外,新闻记者行使新闻采集权的过程中应给予采访者一定的尊重,不应采取强制的措施。新闻记者应当在获得被采访者允许的前提下进行采访,这也是对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一种约束。

(二)发表并传播独立完成作品的权利

发表并传播独立完成作品的权利,即新闻记者在特定的法律范围内采集新闻素材,将其进行整理并通过多种媒体进行广泛的新闻传播。这是新闻采集权的延伸权利。

新闻记者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独立完成新闻素材的整理和优化,对于自己创作的新闻作品,新闻记者依法享有发表权。若出现妨碍新闻记者的新闻作品出版,则对其应采取一定措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新闻记者对于所作的新闻作品依法享有修改权及作品保护的权利。

(三)进行评论的权利

新闻记者享有依法公平公正评论的权利。对于相关新闻事实或大众所关注的时事问题,新闻记者都可以对其发表自身看法和观点。新闻记者的社会职责允许其在一定的法律范围内对涉及社会利益的问题进行评论。其中最重要的是保证评论的公正性,同时也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现。

我国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的基本权利。新闻记者不仅仅是新闻传播的主体,也是我国公民中的一员,是人民意愿的传达员。所以,对新闻记者公正评论权利的保证也是对公民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权利的间接保证。除此之外,新闻记者公正评论的权利也顺应了当今社会发展的要求。记者发表评论也是执行舆论监督的职能,对正能量的好事进行赞赏与鼓励,对负能量的坏事进行批评与揭露。这种通过公正的评论方式是新闻记者对社会现象的监督,同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府需要一股力量给予其帮助,对各种各样的社会现象进行评论与监督。新闻记者作为公民的代言人是政府最好的选择,所以,对社会现象进行公平公正的评论是新闻记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新闻记者为正确行使公平公正的评论权利,评论的对象应与社会公共权益相关,并且应对客观事实进行善意的评论。

(四)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

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不仅是新闻记者所享有的权利,也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新闻记者享有的这项权利使其在新闻采访中拥有相对宽松的法律环境,同时考虑到新闻记者职业的特殊性并扮演着社会监督的特殊角色,所以在对新闻记者进行权利界定时应给予其一定的特殊性。

二、我国新闻记者采访报道中的义务

新闻记者作为我国公民中的一员,在行使自身权力的同时也应尊重他人权益,在进行新闻采访报道中也应履行自身职业的义务。

(一)真实客观公正的进行新闻采访报道

新闻最明显的特点就是真实性,而新闻记者的首要责任就是报道最真实的新闻。保证新闻的真实性,即新闻记者在对新闻进行报道时应保证其新闻的真实,实事求是,有现实依据,新闻内容不存在主观臆想,并且要全面看待问题。一旦发现新闻真实性的缺失,应及时对错误的新闻内容进行修改,保证新闻报道的真实性。新闻的客观公正表现在新闻记者在进行采访报道时应保证新闻事实,不掺杂新闻记者本身的看法,给予被采访者一定的解释与辩解的机会,保证采访报道过程中的公正性。

(二)保守采访过程中得知的新闻秘密

新闻记者在进行采访报道的过程中履行保守对方秘密的义务是必然的。对于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安全利益的新闻信息不允许公开报道,针对有必要进行公开报道的国家秘密,应在报道前进行适当的删减;对于商业秘密,企业所独有的技术与经营信息及相关的经济利益是不允许公开报道的;对于职业秘密,新闻记者在采访报道过程中所获取的新闻信息未经同意不允许透漏其信息的来源。

(三)使用正当手段获取新闻信息

新闻记者在进行采访报道时,应使用正当手段进行新闻信息的采集,这是新闻记者应履行的职业义务。应以公开获取新闻信息为主要的采访报道方式,“暗访”的采访方式只允许用在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采访任务中。以《衡水日报》中首届“最美孕妈妈”评选活动为例,这次活动的主办方是衡水新闻网,并将衡水日报、晚报新闻热线发表在网站上,以供广大群众咨询。活动的报名方式分为多种,可以通过邮箱、微信及现场报名。《衡水日报》通过公开获取新闻信息的方式进行采访报道,并经报名妈妈允许将其照片发表。《衡水日报》的采访报道方式是正确的,新闻内容真实,使用正当手段获取新闻信息。《衡水日报》真正做到了公民的代言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四)不允许利用私权获取个人利益

对于利用私权获取个人利益的行为,对新闻记者社会形象的影响极大。虽然这种行为仅属于新闻记者的职业道德范围,未列入相关法律,但这种不良行为确实对社会经济利益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针对这种不良行为应对新闻记者进行职业道德培训,使其遵守法律法规,做到廉洁、公平、公正,在采访报道的过程中维护自身职业形象及荣誉,更好地为国家,为公民服务。

本文对我国新闻记者在新闻采访报道中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进行了详细分析。新闻记者作为新闻传播的主体,国家公民的代言人,政府的得力助手,在行使其职业权利的同时应履行相应的职业义务。只有使权利与义务和谐统一,才是新闻记者采访报道的真正职责所在。在信息爆炸的现代社会中,必然会出现通过不良途径进行的信息传播。但作为我国的新闻记者,应当对这种不良的传播途径说“不”。新闻记者的职业目标是传播最真实的新闻信息,在行使权力并履行义务的同时,保证我国公民知情权的最大化,使国家运转更透明。这不仅是对新闻事业,对于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样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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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军锋,李平.论新闻记者的权利及其法律保障[J].新闻知识,2011(4).

2.田文雁.论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J].学理论,2014(16).

3.何佳妮.中国新闻记者职业身份研究[D].湖南大学,2011.

4.李劲松.刍议新闻记者职务权利及其保障[J].新闻知识,2012(9).

5.张峰.浅析新闻记者的职业权利及法律保障的研究[J].华章,2014(11).

本文来源:http://www.zzqklm.com/w/xf/9501.html  《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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