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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卫公问对》熙宁辑录说质疑(三)-人物审美

作者:王斌、张固也来源:原创日期:2012-01-17人气:1034

    宋神宗诏书对枢密院校正“李靖兵法”的做法有明确要求,即对《通典》所载“离析讹舛,又官号物名与今称谓不同”之处,进行“校正,分类解释”。其目的确实不是要“编辑一部原原本本的《李靖兵法》”,而是为当时的阵法复古提供依据。

    北宋与辽、西夏长期处于战争状态,对阵法、阵图极为重视。宋太宗、真宗都亲制阵法,仁宗庆历中编修《武经总要》亦以阵法为重点。但北宋仍然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于是神宗进行了一场以阵法复古为核心的军事改革,希望借此扭转战争局面。据《宋史》卷一九五《兵志九·训练之制》记载:

    熙宁二年十一月,赵卨乞请求诸葛亮《八阵法》,以授边将,使之应变。诏郭逵同卨讲求,相度地形,定为阵图闻奏。五年四月,诏蔡挺先进教阅阵图。……六年,诏诸路经略司结队并依李靖法……七年,又命吕惠卿、曾孝宽比校三五结队法。……七年七月,诏诸路安抚使各具可用阵队法及访求知阵队法者以闻。九月,崇仪使郭固以同详定古今阵法赐对,于是内出攻守图二十五部付河北。八年二月,帝批:“见校试七军营阵,以分数不齐,前后抵牾,难为施用。可令见校试官,摭其可取者,草定八军法以闻。’初,诏枢密院曰:‘唐李靖兵法,世无全书,杂见《通典》,离析讹舛,又官号物名,与今称谓不同,武人将佐,多不能通其意。今枢密院检详官与王振、曾收、王白、郭逢原等校正,分类解释,令今可行。又命枢密院副都承旨张诚一、入内押班李宪与振、逢原行视宽广,用马步军二千八百人,教李靖营阵法。…今论兵者俱以唐李筌《太白阴经》中阵图为法,失之远矣。朕尝览近日臣僚所献阵图,皆妄相炫惑,无一可取……今可约李靖法为九军营阵之制。

    由于前人多据《四朝国史》或《续资治通鉴长编》,单引熙宁八年诏书,不太注意其前因后果,往往孤立地看待校正“李靖兵法”一事。从北宋阵法改革的历史背景考察,熙宁以前比较重视当时有传本的唐人裴绪《裴子新令》、李筌《太白阴经》。神宗认为李靖阵法最为可取,或许是接受了郭固的建议。当时虽有多种李靖兵书,但记载其阵法的《卫公兵法》已经失传,于是有命枢密院校正之举。《卫公兵法》散见于《通典》卷148—159《兵门》各小类中,又难免有些错简误字,故诏书说“离析讹舛”。其内容清汪宗沂辑本分为“将务兵谋”、“部伍营陈”、“攻守战具”三篇,按字数统计,首篇仅占五分之一,为理论性阐述,不太涉及“官号物名”;后两篇则是包括军令、兵器在内的广义阵法,几乎每条都涉及“官号物名”。神宗诏书所谓对“官号物名与今称谓不同”作“分类解释”,显然是指对这两部分按军队编制、官名、号令、兵器、后勤物资等分门别类地进行解释,而按同类书籍的通行做法,还应该画图以使一目了然。据记载,熙寜八年五月太学进士杨伋“撰述李靖兵法,并上图议”。[⑨]这与枢密院校书可能为同一件事,杨伋实际出力最多,其所上之书正包括阵图和议论。如此“校正”之目的,与清人辑佚书不同,是要直接用来操练军队的。所以神宗一面命枢密院校正,一面又命人“教李靖营阵法”。

    在对枢密院校正“李靖兵法”之举作出如上解释后,《问对》决非熙宁辑录,可以说已无庸置疑。唐太宗与李靖的问答,基本都属于理论性阐述。其中关于阵法的论述,与《卫公兵法》有显著的异同。试比较以下两段:

    诸教战陈:每五十人为队,从营缠枪幡至教场,左右厢各依队次解幡立队,队别相去各十步。其队方十步,分布使均。其驻队塞空,去前队二十步。列布讫,诸营十将,一时即向大将处受处分。每隔一队,定一战队,即出向前,各进五十步。听角声,第一声绝,诸队即一时散立。第二声绝,诸队一时捺枪卷幡,张弓拔刀。第三声绝,诸队一时举枪。第四声绝,诸队一时笼枪跪膝坐,目看大总管处大黄旗,耳听鼓声。黄旗向前,亚鼓角动,齐唱“呜呼呜呼”,齐向前至中界,一时齐斗,唱杀齐入。敌退败讫,可趂行三十步。审知贼徒丧败,马军从背逐北,闻金钲动,即须息叫却行,膊上架枪,侧行回身,向本处散立。第一声绝,一时捺枪,便解幡旗。第二声绝,一时举枪。第三声绝,一时簇队,一看大总管处。两旗交,即五队合一队,即是二百五十人为一队。其队法及卷幡、举枪、簇队、斗战,一依前法。一看大总管处,五旗交,即十队合为一队,即是五百人为一队法及举幡举枪簇队斗战法,并依前。听第一声角绝,即散二百五十人为一队。第二声角绝,即散五十人为一队。如此凡三度,即教毕,诸十将一时取大将赏罚进止。第三角声绝,即从头卷引还军。(《通典》卷149引《卫公兵法》)

    臣修其术,凡立队,相去各十步,驻队去师队二十步,每隔一队,立一战队,前进以五十步为节。角一声,诸队皆散立,不过十步之内。至第四角声,笼枪跪坐。于是鼓之,三呼三击,三十步至五十步,以制敌之变。马军从背出,亦以五十步,临时节止,前正后奇,观敌何如。再鼓之,则前奇后正,复邀敌来,伺隙捣虚。此六花大率皆然也。(《问对》卷中)

    很显然,《卫公兵法》所述是完整的阵法制度,有详尽的细节规定,提到很多“官号物名”。《问对》删除了许多具体内容,仅言“大率”,其中“官号物名”已经很少,更没作任何“分类解释”。这与枢密院校正之举迥异其趣,怎么可能是熙宁辑录而成的呢?或许有人会说,二者阵法“大率”相同,只是繁简有别,这不正好可以印证“取《通典》所载附益之”的说法吗?实际上,二者内容相关者仅寥寥数处,其它绝大部分都迥不相谋。如果有意无意地以《通典》为主要依据来编造李靖兵法,何以舍弃大部分内容?《问对》另外大部分内容又从何而来,何以至今无人能够指出一处其它来源?这都是伪书论者无法解答的问题。而只要对《卫公兵法》与《问对》几处相关内容略加分析,就可以对二者之间的关系得出正确的结论。仍以六花阵法为例,《卫公兵法》是用来训练军队的阵法制度,故只有具体规定,各级军官遵照执行即可,不必向他们多做解释,甚至连“六花阵”之名也没有出现。这个阵名是在应用于军队训练以后,因其阵形很像六朵盛开的鲜花,喜爱它的官兵为其取了这么个形像的阵名。《问对》中唐太宗问:“卿所制六花阵法,岀何术乎?”李靖答语对阵法本身仅“大率”言之,主要是详述历代阵法沿革和制阵原理。这显然是唐太宗读过《卫公兵法》和看到六花阵法的训练成效后,与李靖进行的理论探讨。二者的区别,可以借用《论语·泰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说法:《卫公兵法》是使官兵“由之”,《问对》是使太宗“知之”。其它相关内容,《问对》既有用“臣尝著论”的口气引用《卫公兵法》的,又有唐太宗对《卫公兵法》所言提出怀疑,李靖进一步作出论述的,都足以证明它们确实是先后两部同出李靖的兵法著作。

    宋代以来的辨伪学者根据阮逸伪托的传闻,与枢密院校正“李靖兵法”的记载嫁接在一起,拼凑出更为荒唐的熙宁辑录说。其致误原因,除误解神宗诏书之意外,更关键的是数百年间竟然无人取《通典》所载《卫公兵法》来作认真比较。否则,即使不能得出上述结论,也可以一眼看出《问对》并非据其编造。直到清光绪年间,受当时辑佚书风气之影响,汪宗沂编成《卫公兵法辑本》三卷,并在自序中说:

    马端临《通考》疑此即熙宁所定之本,不知阮逸伪撰与枢密详正本出二事。观熙宁校试七军营陈,但据《通典》所引《卫公营陈法》而重校之,知校正别本初未就,阮逸欲自伸其谈兵之议论,假卫公以邀名,初非因《通典》而有所附益也。[⑩]

    汪氏之说,如《卫公兵法》宋初仍存、“校正别本初未就”等,都未必可信;但他显然发现了《问对》很少袭取《卫公兵法》的内容这一现象,于是断然否定了马端临之说,可惜他没有注意二者之间有限而又极其重要的联系,反而提出了“阮逸欲自伸其谈兵之议论”这一牵强解释,这仍然可以说是一大显著进步。后人要继续坚持熙宁辑录说,就必须对汪氏的发现作出合理解释。有些学者没有对这一问题加以深思,只是用现代语言简单重复宋人的陈旧论调,已不足置辩。

    于汝波先生认为,熙宁校正“未果之说,是理解有误”,显然是针对汪氏之说而言。他通过对“提举修撰”四个字的分析,来论证宋神宗是要编出一部提要钩玄的“李靖兵法”精华本,而《问对》正是一部“内容如此符合神宗旨意”的兵论。这一思路颇富新意,但将《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60“检正中书刑房王震、提举修撰经义所检讨曾旼”,错引误标作“检正中书刑房王震提举修撰,经义所检计曾旼”,又将“提举”与清代才盛行的“提要”一词相混淆,竟然全然不知“提举修撰经义所检讨”是个官名,其中“提举修撰”的意思是主持、负责编撰,《长编》卷254熙宁七年七月已有“原吴县尉提举修撰经义所检讨曾旼并兼充编修删定官”的记载。从这一不应发生的错误出发,其余论述也只能成为无根之谈,如说《问对》“重视解释前代‘官号物名’、‘称谓不同’之意”,“非原文照抄《卫公兵法》以及其他史书内容,而是择其精要,进行阐发”,“既有‘提举’,也有‘修撰’”,纯属想当然之辞,没有也不可能举出一条具体的例证。

    古书辨伪,由来已久。宋代以来,更是蔚然成风,成就显著。由于辨伪方法和工作不尽严密,对图书编撰流传等复杂情形考虑不周,也制造了不少冤案。像周秦子书为学派著作,有些图书只是经过后人窜乱、改编、误题,大都不宜简单地称作伪书,这已为多数学者所公认。《问对》中称李世民为“太宗”、李世勣为“李勣”,又不称瀚海都护而称“安北都护”,正如于汝波先生考证,都是唐高宗时所改称。但这些有可能是唐高宗以后人改用当时通行的名称而已,不足以证明其全书皆伪,更不足以证明其为宋人伪造。通过上述考证,业已证明熙宁辑录说纯为误解神宗诏书之意而来,《问对》熙宁中已很流行,神宗本人就引用过,它与枢密院校正《通典》中的李靖阵法没有任何关系。从内容考察,《问对》对于《卫公兵法》,或明引原文,或同用特殊术语,或解释兵法源流,或进一步作深入论述,足证前人指出这些问对之事发生在贞观十八年至二十三年间(644—649)是可信的,它确为李靖晚年的兵法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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