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胜从选择开始,我们是您最好的选择!—— 中州期刊联盟(新乡市博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0373-5939925
2851259250@qq.com
我要检测 我要投稿 合法期刊查询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优秀论文 > 正文

消费者应否成为企业碳税最终承担者-经济论文发表

作者:中州期刊来源:原创日期:2011-09-18人气:1238
摘要:根据国家发改委与财政部计划,中国开征碳税的时间初步拟定为2012年前后,暂征企业不征个人。但作为其主要征收对象的大企业与能源行业的上游企业多具备强大的市场控制能力,通过操纵市场价格将新增碳税负担向下传递,最终消费者最有可能成为企业碳税的最终承担者。

关键字碳税;企业;消费者;碳排放;节能减排

随着气候问题的日益严重,控制二氧化碳排放,实现全球经济向低碳模式转型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2007年中国的年排放量占全球排放总量的21%以上,超越美国成为世界二氧化碳排放第一大国。面对本土资源量的逐渐减少与国际减排压力的日益增大,2010年中国政府抛出“碳税税制框架设计”专题报告,提出碳税制度的初步实施计划,迈开了“低碳计划”的第一步。正当中国积极准备减排之时,澳大利亚和法国的碳税方案却遭到国内的巨大反对而难以实践。征收碳税能否真正约束企业行为,消费者是否会成为企业碳税的真正承担者,征收过程中如何确保生产端与消费端的负担公平,这正是本文试图解决的问题。

一、中国开征碳税的原因

(一)实践低碳计划的国内背景

中国数十年经济的高速发展是以资源的大量浪费和生态的巨大破坏为代价的。国内资源储量虽然丰富,但利用率低、消耗高,能源系统效率仅为33.4%,比国际先进水平低10个百分点;电力、钢铁、有色、石化等行业的产品单位能耗平均水平比国际先进水平高40%,机动车油耗水平比欧洲高25%,比日本高20%。“2006年国内生产总值占全球总量的5.5%,但能源消耗占世界总量的25%。”[②]此外,我国产业能源结构对石化资源的依赖程度达70%以上。这种高能耗、高材耗的模式不仅会造成大量环境污染,也会增大中国对国外资源尤其是进口石油的依赖性,容易引发能源安全问题。因此,实行低碳计划、加快清洁能源的开发、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是中国经济的内在要求。

(二)参与全球减排的国际环境

由于减排可能会降低本国产业竞争力,高碳产业的重新分布又会使发展中国家得益,各国围绕碳排放权俨然开始了一场新的博弈。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本不需要承担《京都议定书》中温室气体的减排义务;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与二氧化碳第一大排放国的双重身份使其处于两难境地。哥本哈根气候峰会上,中国承诺到2020年碳排放强度在2005年基础上降低40%至45%的行为与欧洲一些国家承诺到2020年将碳排放总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降低80%相比,已经引起了争议。其他国家为强迫中国减排,往往选择采取经济手段向中国施压。欧盟决定对过境飞机征收碳关税,美国众议院也通过《清洁能源安全法案》拟从2020年起对来自没有实施减排国家的商品征收惩罚性关税。这对以出口制造业为主的中国经济来说可能损失惨重。在这样的国际形势下中国推出“低碳计划”既能缓解舆论压力,也能尽可能避免发达国家通过碳关税对中国的经济制裁。

(三)碳税与碳交易的制度选择

控制碳排放的手段主要有管制、碳税以及碳交易三种。后两种手段由于充分利用了市场机制,为企业减排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和激励性,因此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但二者的理论基础截然不同。温室效应是一个典型的个体成本外溢的负外部性问题,如何纠正这种负外部性带来的利益冲突就是节能减排政策的关键。碳交易制度来源于科斯定理,即只要财产权明确且交易成本很小,通过市场交易就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而碳税则来自庇古的福利经济学,认为修正负外部性的手段是利用税收使个体成本与社会成本达到一致。理论基础的差异导致调节手段的不同,碳税属于利用价格引导经济主体行为的价格干预;而碳交易属于在确定减排数量的前提下通过交易决定排放权在各经济主体间分配的数量干预。从实施成本看,碳税作为一种新增税种,所有相关活动都可依托现有税收体系开展,易于推行;而建立碳交易制度则需要确定配额、建立配套基础设施,同时还需要金融、环境等领域及政府各部门间的协调,起步难度较大。因此我国在实行“低碳计划”的初期选择对高排放产业征收碳税,既能迅速地付诸实践,又能在短期内收效。

二、消费者与碳税的关系

(一)消费者承担碳税的可能性

根据发改委与财政部的计划,初期碳税暂征企业不征个人。但在开征碳税的情况下排放者会有三种行为选择:一是降低产量;二是采用新技术或开发清洁能源,在维持现有生产规模的情况下降低碳排放;三是通过提高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将新增碳税负担转嫁给消费者。前两种行为都有助于调整产业结构,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尤其是第二种,还会刺激新技术与清洁能源的发展。但采取第三种行为,碳税的实施只能起到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并不能对企业的排放行为形成约束。排放者会进行何种行为选择与税收政策有关。若所征碳税可以部分返还企业或对节能环保行业进行补贴,就会减少转嫁消费者的可能性;但若企业税负过重又得不到政府补贴,面对盈利额的减少企业往往会通过提高价格来保证盈利。行业性质也会影响碳税的减排效果。由于目前征收碳税的对象主要集中于建材、钢铁制造、有色金属、化工等高耗能行业与能源行业的企业,这些行业往往集中度较高,对市场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未来随着市场化的推进企业凭借强大的市场操控能力,通过提高价格把所纳税额附加于商品或劳务中转嫁消费者将轻而易举。

(二)碳税转嫁消费者的合理性

现实中碳税极有可能转嫁消费者,但这种现象的可能性能否必然推导出行为的合理性?消费者承担碳税是否符合税收的基本目的和效率兼顾公平原则?我们知道中国即将开征的碳税属于“生产性排放税”(与此对应的是“消费性排放税”),其目的是通过税收使“二氧化碳生产与消费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内部化”[③],平衡环境污染中排放者个体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差异;同时利用价格来调节排放者的行为,“促进节能,促使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以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④]。若消费者成为碳税的承担者,虽然降低了社会成本,但实际未解决企业排放行为的负外部性,不仅破坏了碳税的调节作用,也违反了“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的公平原则。因此,由消费者承担“生产性排放税”并不合理。然而征收“生产性排放税”本身就存在争议,碳排放存在于商品经济的整个过程,生产与消费作为其中的两个环节本就一脉相承、不可分割。产品是由消费者使用的,却由生产端承担全部的排放责任,显然不公平。这种缺陷在消费与生产出现地域分离的全球贸易中更为显著。 据IEA统计2004年中国与能源相关的碳排放出口占国内生产排放量的34%;“发展中国家生产高碳产品多,消费少,发达国家高碳产品生产少,消费却多。”部分发达国家通过进口国外制造的商品代替国内生产,于是出现了高标准生活水平与低污染排放水平相伴的矛盾现象;而为其他国家生产商品的国家(主要为发展中国家)就不得不为这部分出口的污染排放买单,这显然有失公平。此外,若利用消费需求对生产行为起反作用的原理通过碳税对消费行为进行调节,促进低碳产品的推广使用,对节能减排也有一定的效果。

综上所述,在中国开征碳税初期,由消费者全部承担企业碳税显然不合理也不能达到控制碳排放的目的,但政府可以选择利用碳税对消费者的部分高排放消费行为进行控制增强减排效果。

三、效率兼顾公平的制度设计

由前文可知,中国目前开征碳税主要是针对“生产性排放”的企业,通过税收刺激节能,促进企业高污染、高排放、高耗能的生产方式的转变,因此政府在建立制度时既应考虑控制企业将全部碳税转嫁于消费者,也可在消费端产品选择方面进行引导,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制定适宜税率,确保碳税的效果

在征收碳税的情况下,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税收的结果:税率过低难以制约企业行为,不能有效发挥减排作用;而税率过低又会影响企业的盈利与发展,增加企业转嫁碳税的可能性。从经济学的角度,最优税率是要使排放者的减排成本与社会成本相等,因此政府需要收集大量排放者的成本信息以及排放所导致的社会成本的信息,使实际税率最大可能地接近最优水平。

第二、加强政府监督,防止企业随意转嫁

政府是宏观经济调控的主体,在企业与消费者地位不平等、企业可以凭借其强大的市场操纵能力控制价格将税收负担随意转嫁消费者之时,政府应从社会利益的全局性、公共性出发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必要监督与调控。对于国家垄断的能源等领域的企业,政府可以利用行政手段控制能源和相关产品的价格;对于非垄断领域,政府可以通过补贴奖励积极进行技术革新、发展清洁能源的部分企业,增强其竞争优势,实现优胜劣汰。

第三、完善企业补贴制度,降低其他税收负担

世界上大多数开征碳税的国家都将部分碳税用于补贴企业与个人。“挪威政府自1991年起开始对家庭和部分企业征收碳税,但为了保证企业的竞争力,碳税的部分收益将返还给企业,一部分用于奖励能源利用效率提高的企业,一部分奖励用于解决就业的企业”“加拿大不列颠省在征收碳税的同时,对低收入者减征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并将征收的碳税用于公共天然气补贴和电力供热系统的补贴”[⑤]。我国也拟将碳税用于补贴节能环保行业和企业,但如何补贴、补贴多少尚不确定。相关部门在确定碳税制度时也应该设计好一套与之相配的补贴制度,确保碳税“专款专用”。

第四、削减“奢侈排放”,引导消费者低碳消费

利用税收引导消费者选择节能环保产品,不仅能从消费端有效控制碳排放,也能提高低碳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从流量大小来看,二氧化碳的排放可分为“生存排放”与“奢侈排放”。前者是为寻求生存发展的需要,后者则是一些不是人们生活所必需的、在生产运输或使用过程中消耗较多能源的排放。这些奢侈排放主要是一些高收入人群以及占据某些资源的特殊群体过度消费所导致,因此在征收碳税的过程中可以允许企业将碳税转嫁到部分奢侈排放的产品与服务中,引导消费者减少对该类商品的消费,以减低其在生产运输和消费过程中排放的碳排量。

总之,我国在“十二五规划”初期实行碳税计划既满足了国内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又缓解了其他国家对中国的舆论压力,避免了国际贸易中被征收碳关税的经济制裁,有利于本土绿色能源与产业的发展。在依靠税收手段节能减排的过程中,要坚持效率与公平并存原则,平衡生产端与消费端的经济负担,才能走好我国“低碳计划”的第一步。

网络客服QQ: 沈编辑

投诉建议:0373-5939925    投诉建议QQ:

招聘合作:2851259250@qq.com (如您是期刊主编、文章高手,可通过邮件合作)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金穗大道东段266号中州期刊联盟 ICP备案号:豫ICP备2020036848

【免责声明】:中州期刊联盟所提供的信息资源如有侵权、违规,请及时告知。

版权所有:中州期刊联盟(新乡市博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关注”中州期刊联盟”公众号
了解论文写作全系列课程

核心期刊为何难发?

论文发表总嫌贵?

职院单位发核心?

扫描关注公众号

论文发表不再有疑惑

论文写作全系列课程

扫码了解更多

轻松写核心期刊论文

在线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