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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水平 创建和谐稳定校园环境-学生管理论文

作者:陈徽来源:原创日期:2012-06-06人气:920

近几年,在我国依法治国的不断落实以及法制不断完善的大环境下,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制方面的建设工作也按序就班的开展。然而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实践中,在相应的法律、法规面前,学生管理的非法治化表现仍然很突出。有“法”不依,侵害学生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也造成了学生对学校管理者的不满,进而形成学生对学校管理水平的质疑、对学校的不满,影响逐渐扩大,渐形成不和谐的“对抗”音符,成为学校管理不稳定的因素。为此,学校的管理者需要从的民主化、规范化入手,实行法治化的学生管理,解决由“对抗”而产生的矛盾。

1.我国高校学生管理非法治化现实表现及成因分析

1.1学生管理者顽固的“家长式”作风。

在我国,有“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传统观念,部分人有教师尊严神圣不可侵犯的思想意识,加上计划经济体制思想的惯性,使不少管理者过分强调有效规范和维护学校教育秩序,把学生作为管理的客体,把规章制度看作管理学生的工具,而对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重视不够。

受传统思维的影响,教师的法治人权观念较为淡薄。在学校教学和管理中,学校与教师往往居高临下,具有绝对权威,学生只能尊重和服从。即使老师有错误,也容不得学生怀疑和辩解,否则就被视为对老师的不尊重。在这种思维习惯的支配下,教育者很难把受教育者当作平等主体加以对待,进而造成对学生基本权利的忽视和侵害。

1.2高校内的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存在违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够明确。

高校的教师和学生管理者们的传统思维方式认为公立高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行使部分行政职能的授权组织,是行政主体的一种,但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并没有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范围明确加以界定,更为严重的是内部行政行为一直被排斥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对于侵犯学生权益的案件有的被受理并作出判决,有的却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被驳回,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模棱两可和不确定的现象。

1.3我国高校管理的自身规章制度存在严重滞后和不完善。

这些缺陷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制度的不完整、不健全,在学生教育和管理的全过程中仍有许多空白点,以至于无章可循,给管理工作带来很多困难;二是临时性、应急性的“通知、办法”与规章制度并存,朝令夕改难以避免,制度的严肃性、连续性和持久性不能保证;三是由于规章制度本身不严密和人为因素的干扰,规章制度缺乏应有的权威性。

2.实现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前提—理清高校与学生行政与民事两个特殊关系。

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权利义务与学生的受教育的权利义务均来源于公法,其行为都受公法调整,这就要求双方要正确地理解权利义务的边界,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才能在高校形成教育教学和学校生活的和谐状态。我们必须明确,我国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高校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代表国家或者说接受国家的委托,对学生教育的有关事项进行管理。学校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学校与学生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此外,我国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一种教育契约关系。教育格局的变化,普通高校、成人教育、民办教育、高职教育等竞相发展。学生自费上学、自主就业、后勤服务社会化等,这一切使得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已经表现出来。在这种关系中,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地位平等,双方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此应属民法的调整范畴。

因此,我们应深刻认识到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这两种基本法律关系,从行政和民事两个方面依法保护处于弱者地位学生的合法权益。

3.明晰“法制”和“法治”的关系,认清学生管理法治化概念

我们要注重对“法治”的理解与实施,提高法制化管理水平。首先要从认识上区分“法制”与“法治”。

法制注重法律的形式特征,即统一性、普遍性、强制性和可操作性等,与法律的内容和价值取向无必然联系,而法治不仅注重法律 的形式特征,更加强调法律的实质内容和价值取向,要求明确区分好法与劣法、善法与恶法,为此,推行法治要求遵循以下原则:法律至上、尊重及保障人权、以 权利为本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治权力相互制衡、司法独立;

法制仅仅体现为一系列的法律条文和保证其实施的制度实施,只要存在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即可,而法治所要求的实现条件则要高得多, 如:民主公正的立法体制,灵活创新的法律实施机制,独立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队伍,广泛深入的守法护法意识,等等。

联系到学生管理的法制和法治,简而言之,前者为“立规”,后者为“践规”。一个体现在条文制度的建设,一个体现在对条文制度的遵守执行。学生管理法治化,即指高校学生管理实践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者和大学生)依据法律的规定而进行学生管理活动。各主体不仅在人格上,而且在法律地位上具有独立的、平等的资格。法的存在不仅是高校管理者依法行政的依据,而且其行为受制于法。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同人治相比,不仅具有稳定性、公开性、普遍性(至上性)和可预见性的特点,而且至少具有3个方面的优越性,即法治意味着高校学生管理实践主体地位的平等;法治是人民意志在高校学生管理上的反映;法治是对高校学生管理程序化了的制度安排。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受古代中国学校教育管理一体化思想以及前苏联大学生管理模式的影响,带有明显的人治特征。在依法治国成为基本治国方略的今天,必须向法治化模式转变。这一历史性转变,既是社会变迁的必然结果,又是高等教育自身发展的必然需要,具有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必然性。

4.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实现

4.1要以“法治”观念指导学生管理。

用法治的理念和精神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高校学生管理法律问题,必须坚持以学生为本,充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各种合法权益,依法管理,规范高校学生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积极推进高校学生管理的民主化、法治化。具体来说,一是在管理工作中公正地善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权利,坚持做到有管有放、有宽有严;二是增强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及法治理念,促使管理者在依法行使自己管理职权的过程中,自觉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权利,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最佳条件。

4.2要建立一套健全的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随着高教改革的迅猛发展,大学生个体之间、个体与学校之间的权利和利益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迫切要求学生工作运用法律和规章制度调节规范各主体之间的关系。高校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完整的、可操作性强的程序、步骤和规章制度,并以此规范学生的行为,行使有效的管理。当前,要特别针对高校后勤工作社会化的现状,进一步明确各方面关系,不能仍由学校单独履行学生管理的义务和使用管理学生的权力,参与学校后勤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理应享有学生管理的权利和承担学生管理的义务。要在高校、社会职能部门、承担后勤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学生以及家庭之间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或进行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界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做到责、权、利分明,便于相互之间进行充分、有效的协调,从而依法依规对学生进行管理。

4.3全面加强学生管理人员队伍素质建设。

要实现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必须要有一支具有较高水平的管理队伍。时代要求我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感、将严格的日常 管理与引导大学生遵纪守法、养成良好行为习惯结合起来,注重交流工作经验,提升工作水平,同时进行法学理论方面的专门化培训,外聘一些专职司法工作者,组成学生法律申诉组织和复议机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与司法部门建立联系,协同接受各类申诉,立案处理一些案件。实现高校大学生行为管理与社会行为管理的相接轨。使在校大学生养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习惯以及运用法律法规来调节、规范自己行为的能力。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学生管理正规化、规范化,从而形成民主、高效管理水平的客观需要。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要为青年学生成长提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成才环境,保持高校奋发向上的良好氛围,推动高校的改革发展,对社会的稳定也会产生积极的影响。最终通过以法治校与以德治校相结合来实现平安和谐校园的建设。

参考资料:

[1] 阚洲:《浅析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宿州学院学报,2007.10

[2] 邹鲁军:《高校学生管理规范合法化建设的思考》。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0。

[3] 周劲松,吴千:《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之探究》。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2

[4] 吴征:《从依法治校看高校管理制度创新》。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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