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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视界下的民事法益初探

作者:林颖来源:原创日期:2012-07-23人气:637
基于以上民事法益与权利的辨析,我们可以看到民事法益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对于民事法益的保护不需要其必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比如死者的人身性利益。从民事法益不必然与民事权利能力联系这一点来看,就可以将民事法律益与权利划分开来。第二,没有明确的法定形式。民事法益体现在其被侵害之后所产生的损害结果,不具有像法定权利那样的明确性。第三,民事法益保护的被动性。民事法益只有在侵权行为对其产生损害结果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法律救济,在这一点同样与权利不同。第四,法律保护弱势性。民事法益在受到损害后的救济,在方法和程度上也不甚明确。因为民事法益不具有明确的法定形式,由此还会引深出民事法益弱稳定性等特点。如某些利益在上升为权利之前往往存在一个法益的表现阶段,通过法益的形式获得法律暂时性的、不完全的、间接的保护,而其一旦获得法律的明确承认,上升为法律上的权利,则法益的表现形式就会消失。⑤通过以上分析,笔者尝试总结民事法益的基本特征。
第一,民事权益具有广泛的利益性。通说认为,只有民事领域的利益才能成为侵权责任法律保护的对象。其作为权利的上位概念,应该具有民事权利的基本特征,即其必须是社会关系的内容同时必须具有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
第二,非权利性。这一特点是本文讨论民事权益的题中之意。民事权益是未被民事法定类型为权利的其他利益,因此不能将权利中的某一利益剥离出来单一的进行保护。例如“亲吻权案”⑥,法益制下所谓的亲吻,是健康权或性权利中的单一利益,不能将之剥离成为保护对象。在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下,有如下二例:一是在相关法律中只规定了受害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并没有说明受害人具有哪种类型化的权利。如《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司法实践中对以判例的形式对于某些民事法益的保护,并没有上升法律的层次。例如“荷花女案”确认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⑦
第三,一定意义上的“对世性”。此处的对世性并非物权领域的对世性,而是在民事权益下并不需要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该利益并不确定明确的权利义务主体,只有在该利益受到损害时法律才予以救济。
第四,利益的可归属性。该利益应具有独立的和具体的外在形态,从而可以识别该利益归属于某一特点的民事主体,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所谓的反射利益的发生。反射利益与民事法益、权利的不同在于,其无法归属于具体的民事主体。“例如交通安全,无疑是一种重大利益,但并未表现为个人的权利,反之,所表现出来的是要求人人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人人遵守交通规则,也就享受到交通安全的利益。此即所谓反射利益。”⑧
第五,可救济性。虽说民事法益不具有权利的类型化特点,但是侵权责任法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该利益并未上升为权利而且具有法定的救济方法和手段。因此说民事法益具有可救济性的特点。
三、规范民事法益保护机制的建议
以上两部分我们理清了民事法益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在其基础之上笔者试图将侵权责任法视界下的民事法益的保护机制进行类型化的分析和总结,以期对我国民事法律完成多种保护机制的建立起到一定帮助。除了民事法益的直接保护之外,本文认为我国民事领域更应该建立多元化保护机制,即建立强化民事习惯的推广适用、民事规则的扩大解释的适用和民法基本原则三种方式的规范适用。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去做。
第一,民事习惯法作为民事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能够充分起到维护民事法益的作用,这一点也是其成为民事法律渊源的重要意义之一。
民事习惯法是重要的民事法律渊源之一,对于弥补成文法的僵化和增强了民法的适用性、灵活性,有着重要的意义。民事习惯法作为一种大众化的观念意识,不断的被实体法所采纳,即使未被采纳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表现为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之外的法益。因此,应当加强对于民事习惯的研究总结,以期对于我国民事立法进程化研究产生实质、合理的影响。
第二,强化民事规则的类推适用,从而保护民事法益。在这里应当发挥民法解释学的重要作用。即运用比附、类推等民法解释学方法将其类化为其他相似的权利,从而便于利用民法律规范对民事法益加以保护,运用这种方式可以使民事法益在权利的应然性状态下,更明析的表现出来。从而强化了民事法益中蕴含的财产性利益和人身性利益,更加有利于对民事权益保护的可操作性。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建立规范的民事规则解释体系和方法,使民事法益的保护更加完善。
第三,民事原则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特性的集中体现,其中公序良俗原则更加直接的体现了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法益的保护。
民法基本原则中所蕴含了大量的民事法益。但公序良俗原则不限于民事领域,其甚至在其他法律领域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近来热议的酒驾入刑。公序良俗发挥其转介作用,就使得侵犯权利之外的其他民事法益在民法中得到了实现。然而,这种“实现”并未上升到权利的程度,同样处在民事法益的状态下。因此,强化规制民事原则的规范化应用,同样有助于切实保护和实现民事法益。
我国应当加强在以上三个层面对于民事法益保护的研究力度,以期在未来的民事立法司法中更加全面、切实的维护好公民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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