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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矫正主体-社科论文

作者:奚金才来源:原创日期:2012-07-26人气:639
对于司法行政机构。根据《通知》和司法部制定的《暂行办法》,在街道(乡、镇)应该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具体办公场所设在司法所,来具体负责日常工作。首先,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是否能够成为社区矫正工作主体,即能不能成为刑罚的执法主体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同时司法所的内部机构建设、工作人员配置和总体执法水平均存在着一些问题。司法所平时已经担负着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等职能,在承担社区矫正职能后,司法所对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性、正确性、权威性、强制性和有效性等方面还有相当大的问题。而监狱作为司法行政机构的一部分,应该在社区矫正中发挥重要作用了,但是,监狱方也会认为“墙里的归我管,墙外的管不了也不是我的事”的思维,在具体工作指导和矫正人员交接以及其它工作衔接上不能做到无缝对接。
2.对于公检法机关。矫正工作职责涉及到司法、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但是因为相关法律规定比较含糊、四部委通知笼统、具体工作中也各自为政,使得有关部门在分工、职责、权限方面不明。在实际工作中,某些法院由于审判任务重、人手紧缺等原因消极懈怠、机械执法,各种非监禁刑的适用比例较低。检察院是法定的监督机关,同时也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监督者,在实践中,检察院对该此项职责的履行未完全到位,或认为超出自己工作范围,或停留在公文表面上。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真正的刑罚执法主体,但主要是现行制度规定的社区矫正负责机构是司法行政机关,导致负责主体与执法主体不一致,再加上派出所警务繁忙无暇顾及这项工作,即使将任务落实到社区民警头上也是因为社区民警的人手问题,也难以将责任落实到位。
3.对于其他国家机关的参与。例如地方党委,特别是政法委、政府,特别是财政、人事保障等机构,实际上对社区矫正主体的工作成效、甚至成败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这些相关部门的参与也不能凭着各地方的重视与否来决定作为或者不作为。
(二)社区矫正辅助主体存在的问题
党和政府对出狱人负有帮扶责任。这类社区矫正对象在度过长期监禁回归社会后,他们已经是处于道德上不被认可,生活上贫困、心理上自卑,就业上困难的弱势群体。所以,更好地改造罪犯和减少重新犯罪的较好措施,就是为他们提供回到社会能够有正常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条件,真正明确帮扶改造人这个任务的重要性,并对任务顺序重新排列从执行刑罚到把帮扶任务放在第一位。
虽然明确了帮扶的重要性,也清楚了社区矫正辅助主体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但是不等于社区矫正辅助工作就能顺利开展,实际上,社区辅助主体的问题也是相当多的。主要体现在:
1.资格和角色认知问题。社区矫正志愿者在整个矫正活动中的主体资格问题导致在矫正活动中没有权威性、强制性,无法胜任不配合的矫正对象的工作。很多志愿者认为本职的工作就是对矫正对象的存在困难和问题帮扶一下就行,而对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矫正对象进行刑罚执行监督、日常考察、平时教育引导、组织相关活动等工作缺乏角色认知。
2.结构单一,文化偏低。从专业化的方面看,当前多数志愿者不具备一个合格的社区矫正志愿者所应当具备的素质,例如了解法学、犯罪学、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的知识,并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同时,志愿者的年龄、职业的结构不合理,服务的领域主要成了矫正对象的一些生活需求,其他方面一般志愿者往往难以涉足。
3.时间与空间制约,管理不到位。社区矫正志愿者很多都是兼职的,哪怕是聘请离、退休人员也只能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进行服务。但是社区矫正的特殊性质则要求对矫正对象的所有活动,虽然不是每个个体,但是对整体来看来说是全天候、全时空的工作。所以我们对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空间的管理没有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和科学调配的机制,导致有时在某一时间、空间上显得充裕,而在另一时间、空间上出现不足、甚至脱离监管。
4.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的参与度较低。对于非政府组织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积极性不高。
三、完善社区矫正主体构建的建议
1.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来规范社区矫正主体。虽然现行法律、党和国家的政策支持和鼓励社区矫正,同时有四部委《通知》和司法部《暂行办法》的规定,有的地方还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但都不能从根本上为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发展解决法律制约难题。解决这个难题,就是一方面要修改和完善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非监禁刑的规定,细化并明确缓刑、假释的适用,增加社区服务刑种等。另外要制定《社区矫正法》、《刑事执行法》等法律,使社区矫正在实体和程序、执行主体、执行方式、矫正内容和方法、矫正流程、经费支出等方面做到有法可依。
2.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和公检法机关之间的分工、合作和制约。社区矫正工作更够有效组织和落实,必须从中央到地方设置相应的社区矫正机构。在中央,即司法部设置社区矫正局,与监狱管理局处于同等位置,分别负责全国的非监禁刑和监禁刑工作;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司法厅设社区矫正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社区矫正工作;在各市(县、区)司法局设社区矫正处(科),负责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各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社区矫正中心,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助服务工作。考虑到居委会、村委会的工作便利,可以依靠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来加强矫正对象与社会的联系,帮助他们重返社会。法院必须要加大适用非监禁刑的适用,对按照法律规定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罚的,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审前的调查,并将相关文件及时报给司法行政机关。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加强对社区矫正执法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的法律监督,发现有矫正中违法犯罪情况时要立即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确保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的监督,对脱管、漏管等违法行为依法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对再次违法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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