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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信息的权利属性探析

作者:认宏涛来源:原创日期:2012-08-25人气:665
个人信息权是个人对自身的有关信息拥有的支配处分的权利,为自然人所固有的权利。不管自然人是否意识到这一权利的存在,个人信息权始终为任何自然人所拥有。
个人信用信息就其属性而言当然是一种个人信息。首先,个人信用信息中的基本信息如身份识别信息,是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与特定自然人紧密结合,具有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的关联性,因而具有人身依赖性与专属性;其次,个人信用信息作为一种个人信息,往往直接和个人人格相关联,其中很多内容甚至属于隐私权的范畴,如个人的工作单位,职业,消费习惯、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住址等。泄漏、刺探、滥用这些个人信息,破坏了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支配,就会侵害其私生活的自由与安宁,造成其精神的痛苦,必然侵害自然人保持其人格自由的一般人格利益。因此,个人信用信息是个人信息权的客体。
个人信息权既包含人格利益,又有经济利益,这就决定了其权利内容是丰富的。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信息主体对于信息的决定权、信息查询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删除权、信息收益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个人信息封存权。
明确个人信用信息具有个人信息权的属性,就要求对个人信用征信时必须尊重作为信息主体的个人的信息权利,合理界定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征集和使用过程中维护个人的隐私权益。
(二)信息主体的个人信用权
吴汉东教授认为,“信用权是民事主体对其所具有的经济能力(主要是偿债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而享有的利用、保有和维护的权利。”个人信用权,就是特定个人对基于其经济能力的社会评价而产生的个人信用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因此,个人信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自然人,客体就是个人的信用。
在经济生活中,个人的信用高低以及获得的信用利益的大小取决于对个人经济能力,主要是偿债能力的评价。而评价的依据和基础就是个人信用信息,或者说个人信用信息直接关系着对个人经济能力的判断,直接影响个人信用权。就其内容来看,其中的个人基本信息直接确定信用权的特定权利主体,而履约记录,财产状况等信用信息则反映着个人的信用状况如何,可获得的信用利益大小;个人信用信息的变更则会使个人信用及可获得的信用利益随之调整变动。而且,个人信用权的实现和个人信用信息密不可分。首先,社会对个人经济能力的客观评价离不开对源自于个人的信用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评估,该自然人当然可以支配和使用这些源于自己、关于自己、反映自己信用状况的信息,进而有权利获得和保有个人信用。其次,个人有权利确保自己信用信息的客观真实以排除他人对于自己信用的非法侵害和不当减损,或者通过及时调整、修正自己的信用信息,来维护、增强自己的信用;最后,个人可以凭借客观真实的信用信息,要求交易对手、商业机构给予自己一定的信用利益,来实现自己的信用权。
强调个人信用信息的个人信用权属性,就要求征信立法尊重个人的信用权,赋予信息主体一定的权利支配和使用自己的信用信息,建立个人信用;并赋予信息主体一定权利来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客观和有效,有权利排除错误信息对自己信用的不法侵害,以维护自己的个人信用;赋予信息主体权利使其能够持有和利用信用信息实现自己的信用利益。
二、社会公众(交易对象)的知情权
个人作为信息主体在进行社会交往时,必须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在经济活动中,社会公共利益往往表现为市场交易的安全、效率和秩序。而确认社会公众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知情权主要是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尊重和保护。
在市场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的存在,交易的现实对手和潜在对象了解信息主体的个人信用状况,掌握其个人信用信息很有必要。信息主体如果信用不佳,交易对手(包括现实的和潜在的)客观上面临着交易风险,直接威胁交易安全。为了预防该种风险,交易对手或者花费大量的金钱、时间和精力来自行收集关于个人的信用信息,或要求信息主体自己提供信息,而这样必然增加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的发生必将影响市场交易的效率。进一步,在个人信用信息供给不足的情况下,交易对手很难及时得到关于信息主体的有效信用信息,在交易中又会面临逆向选择的风险。诚实守信的交易者可能被淘汰,而资信不佳者,甚至欺诈违约者大行其道,从而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所以,为保护交易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有必要承认信息主体以外的社会公众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知情权。尤其是对于个人信用的负面信息的获知和了解,可以减少各种经济纠纷和诉讼。
完善个人征信立法,确认社会公众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知情权,征信工作才有合理性、正当性和合法性。通过公开和共享个人信用信息,才能甄别赖债者和诚实守信者,准确区分个人诚实守信程度,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客观上也有利于促进发展消费信贷,加强社会管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三、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加工者的财产权
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加工、建立数据库,客观上需要征集、加工者投入一定人力,付出一系列繁重艰辛的劳动,还要借助一系列的设备,消耗很多的物资、金钱才能完成。在某种意义上,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加工也可以视为一种具有“创造性”的劳动。基于此,社会应当承认作为一种结果体现的个人信用信息是劳动的结晶,是物质的转换形式。根据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作为劳动的结晶,其相应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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