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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改革成效及完善-社科论文

作者:王荣军来源:原创日期:2012-09-21人气:686
在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何去何从的问题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法院说”,即批捕权应当由法院进行;第二种观点是“检察院说”,鉴于检察机关长期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经验,自侦案件的审查逮捕权可由上级检察机关行使以实现相对独立。
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改革妥协性地采用了“检察院说”,这是衡量目前司法现状后作出的最易于各方接受,同时也是司法改革成本最小的方案。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改革,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的批捕权与侦查权分离,并由不同级别的检察机关行使,从而使得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与批捕权实现相对独立,避免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侦捕一体化”带来的负面影响。从改革两年来的司法实践来看,确实也收到了一定的成效。自2009年试行改革以来,全国职务犯罪案件不捕率由2008年的3.9%上升到接近8%。
(二)切实加强检察机关的内部制约机制
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改革改变了检察机关对自身职务犯罪侦查监督不力的现实状况,充分发挥了上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强化了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上级院对下级院的领导和监督,从更深的层面完善了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①;促进了职务犯罪案件“以捕代侦”的侦查模式的逐渐转变,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作用亦初步显现,切实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②;上级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对下级院的自侦部门的监督制约力度明显增强,不规范的依赖协调、通融的办案行为受到了限制和约束③。
(三)敦促下级检察院提升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质量
审查逮捕权在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改革之前,由本单位自侦部门移交本院侦监部门审查逮捕。由于属于同一单位内部部门,很多时候对于案件是否批准逮捕往往在于领导的协调,忽视案件的证据情况,案件有些甚至存在零证据高风险逮捕的情况,更甚者逮捕后无法收集到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而予以内部撤案不上报表。另自侦部门在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并未按要求“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往往不通知作出逮捕决定的侦查监督部门,强制措施变更的滥用,许多案件草率结案、碍于人情取保候审,导致翻供、串供等现象屡屡出现。改革后上级院严格依证据来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敦促下级院自侦部门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树立证据意识,减少变更强制措施的随意性,有助于提升案件质量。
二、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改革面临的问题
(一)上下级检察院办案压力增大
根据现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有职务犯罪案件报送和审查逮捕的时间为14天,自侦部门准备报捕材料时间为7日,期间还需让本院侦监部门出具相应的意见书,在7日内调取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并移交上级检察院,对于下级检察院侦查人员来说有一定的难度,不仅要做好审讯工作,还要做好外围取证工作,两方兼顾,压力不小。
如下级检察院自侦部门7日内证据未提取到位,职务犯罪案件移送上级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间,下级检察院往往会继续向上级检察院移送证据材料。上级检察院在案件审查逮捕期间,有些案件的证据情况一直处于未确定状态,有些案件到审查逮捕期限的最后一两日下级检察院甚至会补充案件的关键证据,在这些情况下,对于上级检察院审查逮捕办案人员来说时间就相当仓促,必须在短时间内完成审结报告,对证据做一个整体的分析把握,并就案件定性和逮捕必要性做出结论性的意见。
(二)职务犯罪案件侦捕联动性受限
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未上提之前,下级检察院自侦部门与侦监部门可以通过院领导协调、检委会讨论等途径快速解决因案件产生的分歧。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后,基于办案思维方式、法律适用理解、风险评估决策等因素两级办案人员产生分歧无可避免,进而对案件证据标准、案件定性、逮捕必要性等理解和说明上产生异议,而该种异议可能在审查逮捕期限的最后几天凸现出来,异议在短期内可能难以有效解决④。诸如此类的上下级院由于证据把握、案件定性等方面差异而产生意见分歧,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侦捕关系,导致侦捕关系不顺,侦捕联动条件缺失。
(三)不捕决定下级院异议沟通机制缺乏
目前就职务犯罪案件异议沟通机制,主要是重新审查逮捕和备案制度。下级检察院和犯罪嫌疑人不服,可以向做出不捕决定的上级检察院提出,上级检察院另指派检察员重新审查逮捕。并且对于不捕案件,实行做出不捕决定的上级检察院(省级检察院除外)报省级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备案审查制度,省级检察院应对备案材料及时审查并酌情处置。备案是否具有等同提出复核的效果,省级检察院的备案审查处理意见是否具有变更或者支持做出不捕决定的检察院的法律效果,都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协调,以便为不捕决定异议沟通机制的建立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
三、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改革的完善措施
(一)加强上下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捕后适时跟踪汇报制度
上下级检察院应当针对不同的案件,建立相应的沟通渠道,加强案件捕后跟踪汇报机制。上级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时发出《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的,应当即时督促下级检察院继续按照所出意见具体落实取证要求;附条件逮捕的案件,下级检察院应当将案件取证等情况及时向上级检察院汇报,一旦所附条件不再存在或者发生变化时,上级检察院需及时撤销逮捕决定;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后,因犯罪嫌疑人身体、疾病等原因不再具备逮捕条件或因出现新证据推翻原有构罪证据导致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且具备逮捕必要性的证据不足,应当及时报请上级检察院变更逮捕措施。
(二)建立并完善上下级检察院侦捕联动机制
目前较为可行的上下级院侦捕联动机制即为上级院侦查监部门办案人员积极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上下级院间办案人员应当随时加强沟通,特别是需后续证据补充的案件。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下级检察院应当与上级检察院加强沟通,有必要时积极要求上级院派检察人员提前介入侦查,参与下级院自侦部门的案件讨论和决策,及时就案件取证情况沟通协调,做好捕前证据引导,从而保证自侦部门在有限的取证时间内做到有的放矢。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侦捕信息资源整合常规化机制,如上下级院定期召开侦捕联席会议,沟通协调阶段性案件总体进展情况,解决案件定性证据标准等方面的分歧。
(三)建立职务犯罪案件不捕异议沟通审查机制
鉴于目前职务犯罪案件不捕异议沟通审查机制存在的问题,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改革后,有必要将下级院对上级院不捕决定的申请复议复核权予以明文规定。通过借鉴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复议复核环节建立不捕案件异议审查机制有利于实现对下级院的程序救济。下级院自侦部门认为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不逮捕决定不当的,可书面向上级院侦监部门提出要求复议意见;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及时更换承办人员对报捕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院自侦部门。下级院自侦部门认为上级院维持原不捕决定的复议结果亦不当的,可向省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四)加强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的人事等保障机制
针对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改革后面临的办案压力增大等情况,上下级检察院应当适时做好相应的人员和技术保障机制。首先应当合理优化配置办案力量,应当根据办案情况适时调整增侦监部门的人员编制;其次实行固定人员审查逮捕职务犯罪案件模式。鉴于职务犯罪案件在案件类型、案件定性、风险决策等方面的特殊性,上级检察院从事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工作的办案人员应当予以固定,避免频繁地随意性流动;再者应加强对上下级院自侦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的物质技术保障,切实加强上下级检察院间的检察专网建设,畅通上下级检察院的信息沟通和资料运输渠道,确保检察专网的安全性,以方便两级检察机关的信息沟通和资料传输,同时应及时配备必要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设备、提审车辆、提审手提专用电脑等办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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