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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检务公开制度对策研究

作者: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练达来源:原创日期:2012-09-25人气:550
目前在检务公开制度实施中存在这样一些现象,仅公布如职能部门的性质和任务、权利和义务、职责范围等内容,或者只公布检务执行结果,或者只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委托辩护人、申请回避等权利及法律术语,而对于人民群众关心的迫切要求知道的如敏感、热点、焦点问题,案情进展情况等,则避而不谈,更有甚者,把检务公开看成是一种任务,只有在上级检查时才匆匆公开,人走也随即搁置。形式上是实行了公开,但是实质上并未公开。这样不仅难以取得实效,而且对公民参与司法积极性也是一种损害,更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
一、检务公开形式,缺乏稳定性统一性
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实行检务公开以来,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响应,采取各种方式推进检务公开,有设置灯箱专栏的,有制作牌匾印发小册子的,有召开情况通报会、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宣传检务公开的,形式五花八门。当然,公开形式创新具有值得肯定的一面,然而,公开方式不断翻新,人民群众不可能时时关注检察机关,则会导致人民群众在需要了解检务情况时,最终不知现今采取何种途径。随着人与人间交往等方式的多样化,社会人口流动性不断增强,跨地域案件越来越多,而各地采取检务公开方式不一,无疑对外来者了解案件进展等有影响。此外,有些地方检察院对检务公开存在误解,将超出公开范围事项亦予以公开,不仅违背保密原则也违反司法独立。
二、完善我国检务公开制度对策分析
我国检务公开制度,取得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值得肯定,但也存在问题尚待我们解决。深究问题成因,不难发现,主要是检察系统内部对检务公开认识不足和缺乏相关配套制度而导致的结果。因此,笔者认为解决当前我国检务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应该从以下三个层面入手。
(一)思想层面,加强检务公开基础理论研究,以为检务公开提供理论支持;提高检务人员思想认识,增强检务人员法律信仰。
理论对于实践具有指导作用。我国检务公开制度自施行以来,虽然学者对其的关注度在逐渐提高,但是与其他制度相比,还是远远不够的。然而,我国检务公开制度现存的一系列问题却又无一不是与检务公开基础理论研究息息相关的,比如公开范围问题就涉及到检务公开与保密依法行政的冲突与平衡问题。因此,要使我国检务公开制度突破现实瓶颈的制约,取得更加长足的进步和发展,应该加大检务公开理论研究力度。
“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完美的制度和理论也需要人们去践行,并在其中得到检验。检务公开流于形式和缺乏统一性稳定性,归根结底是与检务人员相关的。而检务人员的行为之所以与法律规定存在偏差甚至背道而驰,则不能否认思想认识上存在问题。因此,应该对检务人员进行思想上的教育,使之充分认识到检务公开的重要性,使之正确认识法律监督与接受社会监督的关系,使之成为真正的公共事务服务者。同时,也要注重对检务工作者法律信仰的培养。“所谓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指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因此,一个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的检务人员,一般是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则行事的,那么检务人员法律信仰得到加强,则无疑更利于显存问题的解决。
(二)制度层面,进一步完善细化检务公开的范围,健全监督机制和救济机制建设。
1、检务公开究竟应该公开哪些内容?理论界,有不同见解;实务界,则表现为公开流于形式和过度公开两个极端。笔者认为,检务公开范围问题,就是如何把握一个“度”的问题,而正确把握的关键点有以下:第一,明确检务公开的内涵,尤其是要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一系列举措中进行明确界定,并予以细化。第二,统一规范检务公开的形式,并与时俱进进行合理创新。最高人民检察院应确定一种或者几种经济常用的形式,作为各级检察机关必须采取的公开形式,各级检察机关则应当在坚持最高人民检察规定的传统形式基础上进行创新。
2、合理科学的监督机制的建立,是保障检务公开有效持续开展的必要条件。我国检务公开制度实施至今也有十几载,然而对其的监督,却仍然停留在检察系统内部。对于一个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的如此重要的制度,至今仍游离于社会监督之外,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同时,一个缺少监督的制度,也自然会产生各种的问题。因此,急需建立检务公开的监督机制。建议应当从以下方面构建。首先,应将检务公开制度上升到立法层面,并建立相应追责机制,对于消极公开或者阻碍公开者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其次,建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定期督促、检查、考核的机制,对于轻度违反“检务公开”的人员,检察系统内部应当予以追究责任。最后,检察机关应该完善信访制度,对来信来访人查询的群众不仅要热情接待服务,还要认真对待将来详细记录备案等,对于人们关注和普遍反映事项要及时公开。除此之外,还要建立相应救济制度,以使当人们群众认为检察机关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有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
(三)组织层面,完善检务公开的组织机构。
健全组织机构,是使检务公开制度一直得以有效贯彻和落实的重点保障之一。现实中,我国对此并无规定,都由各地检察机关自行组织。因此,检务公开由谁负责,由哪些人来进行,各地做法各不相同,甚至在有的地方存在需要公开事项时,才临时组织人员进行。这对于检务公开制度有效贯彻落实和事后追责等都是十分不利的。那么该如何具体构建检务公开的组织机构呢?笔者以为,要考虑到这样一些因素:第一,要注意检察机关的各部门以及各部门中的人员之间工作协调问题。第二,如何才能保证全面充分公开?第三,检务公开的内容和工作强度。第四,检务公开的技术和经费支持。综合上述因素,最佳的构建方案应该是成立由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为组长,检察机关各部门领导为组员的领导小组,其中,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负责全面主持和协调全院的检务公开工作,各部门领导则具体负责本部门内部人员之间工作协调问题。同时,由领导小组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从全院中抽调一定人员专司检务公开工作,并且专司人员中应当具备特定技术人员。此外,各检察院还应保障具有开展检务公开的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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