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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怎一个“强”字了得

作者:姚春祥来源:原创日期:2012-10-24人气:713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政府是人民利益的捍卫者和人民意志的执行者,为人民服务是我国政府的宗旨,对人民负责是我国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因此,在拆迁过程中,政府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解决群众在拆迁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维护拆迁过程中群众所应得的利益。强行拆迁与我国的国家性质、政府的宗旨和原则背道而驰。
其次,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对于政府来说就是要做到依法行政。一些地方政府在拆迁过程中,不按照法定的程序对群众做认真、细致的工作,不依法对群众的损失给予应有的补偿,野蛮拆迁、暴力拆迁,导致群众对地方政府强烈不满,甚至酿成自焚的悲剧。这种拆迁与法制社会的精神是相背离的。
再次,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民主执政是党的重要的执政方式,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是民主执政的重要内容。强拆不仅有悖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而且因其使群众产生不满情绪,不利于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从而不利于党执政地位的巩固和发展。
二、从经济生活来看
首先,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拆迁往往伴随着土地的征用,强拆后的农民失房又失地,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这既不利于刺激消费,扩大内需,发挥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又显然背离了社会主义的本质,不利于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因此,需要对拆迁农民的受损利益进行充分的补偿,以引导农民自愿拆迁。事实上,群众不满意拆迁,主要在于得不到满意的补偿安置。虽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但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是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只是辅助手段,且不能违法滥用,而强拆很大的一部分是违法滥用行政手段的结果。
再次,科学发展是“十二五”规划的主题,坚持科学发展,就是要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强拆既侵犯了群众的利益,也有违社会的公平正义,与科学发展的主题是背道而驰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是“十二五”规划的主线,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强拆也不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三、从哲学角度来看
首先,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因此,中国共产党把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作为自己的根本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党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一些地方政府不顾群众利益强制拆迁,甚至与开发商相勾结,贪污腐败,站到与群众利益相对立的立场上,完全背离了党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
其次,价值观对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具有导向作用。正确的价值观具有正确的导向作用,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必须遵循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自觉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最高的价值标准,把献身人民的事业、维护人民的利益作为自己最高的价值追求。强制拆迁,是错误价值观的体现,最终必然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再次,矛盾着的事物及其每一个侧面都有自己的特点,这要求我们想问题办事情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每一个被拆迁群众都有自己的具体利益和诉求,地方党委政府要认真了解和分析群众的这些利益和诉求。如果这些利益和诉求是合法合理的,要尽量满足;如果要求过高,不能满足的,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细致的工作。态度粗暴,方法简单,群众稍有不满就强行拆迁,既不利于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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