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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执法主体需要进行相应的转变

作者:马金虎来源:原创日期:2012-12-26人气:957
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出台和深入贯彻执行,已经对监狱执法理念、执法方式方法带来了强烈冲击。这些冲击主要表现在:一是当国家政策与现行法律冲突时,存在谁优先适用的问题,当前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必然离不开法律,但我们国家又是一个很重视政策的国家(刑事政策毕竟只是一种政策,还没有上升为法律),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狱是执行法律还是信奉政策,这是一个令监狱执法主体头痛的问题;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所带来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它强调逐步废除死刑,不断增加生刑,监狱关押罪犯的将会大大增多,部分罪犯的刑期将会延长,监狱执法主体的管理难度将无形增大;再者,如果监狱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不准,监狱无论是从监管安全的角度,还是监狱执法主体执法的角度,工作难度都会相应增加,所有这些都需要监狱执法主体重新审视自己。
监狱执法主体需要进行相应的转变
宽严相济政策出台后,监狱执法主体的角色定位非常重要,必须重新界定监狱执法者的标准(包括法律知识、道德标准、执法方式等),重新规范监狱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过去,监狱执法者会过多强调罪犯的身份意识和改造意识,忽视罪犯其他方面,诸如人格意识、发展意识等,这些均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违背。在该政策的指引下,监狱执法主体需要进行以下转变:
监狱发展是监狱执法主体始终关注的问题,监狱不能停留在原有的层面,对监狱发展的认识也不能停留于经验历史。监狱执法主体要学会用发展的眼光看待监狱的发展,对于监狱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学会分析和正确对待。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监狱发展方向的影响以及所带来的问题,都应该赋予更多的理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监狱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它对监狱的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监狱执法主体执法理念的创新基础
社会对监狱了解不断加剧,监狱的神秘面纱开始慢慢揭开。“宽严相济”政策的提出和实施,表明我国的刑事政策已经实现了从二十多年的“从重从严”到“宽严相济”的转变,对监狱执法主体的理念有着深远影响。监狱法规定,监狱是惩罚与改造罪犯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人民警察是执法主体,承担惩罚与教育改造罪犯的双重任务,代表国家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监狱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既不能突破现有的法律框架(即首先要依法行使权力),又不能违背国家的有关政策,特别是刑事政策。
监狱工作的中心是教育改造罪犯,监狱必须在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上下功夫。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如何教育改造好罪犯仍是是工作的重心所在。宽严相济政策的出台,也是基于国家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此前,监狱主要精力集中于生产创收,导致应有的教育内容不能实施,形成了监狱执法主体的对罪犯固有观念——劳动改造。这一政策的出台,要求必须彻底改变过去以劳动作为教育改造罪犯的主要手段,既要尊重法律,又要贯彻国家的相关政策,即对于积极改造的罪犯予以“宽”的政策,对消极改造的罪犯施以“严”的政策;要采取多种手段方法,多层面的教育和改造罪犯,及时贯彻相关政策。
四、结语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落实刑罚的教育挽救功能,体现轻刑化的发展趋势。只有正确理解并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能使有效地改造罪犯,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但还应该看到,该项政策也可能带来一些新问题,即无论民警还是罪犯均有可能误读该项政策,或者夸大甚至缩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的真正内涵,这些需要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要进行正确解读。既要注重法律效果,也要注重社会效果,特别是罪犯改造效果,监狱未来的功能定位理应立足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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