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胜从选择开始,我们是您最好的选择!—— 中州期刊联盟(新乡市博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0373-5939925
2851259250@qq.com
我要检测 我要投稿 合法期刊查询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优秀论文 > 正文

社会性别主流化的障碍

作者:周林子来源:http://www.zzqkw.com日期:2013-01-15人气:997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有了迅猛发展,在社会日益繁荣昌盛之际,女性这个所谓的弱势群体在社会上的地位备受人们关注,她们需要在经济、教育、参政、法律、婚姻、健康等方面享有与男性相同的地位。2005年,我国重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写入法律,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由于我国饱受数千年封建文化思想的侵蚀,再加上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不协调现象,其中也包含了男女发展的不协调、不均衡。这些发展现状无疑会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阻碍社会进步。 一、社会性别主流化的障碍 (一)不合理的分工模式 在原始社会时期,男女生产便有了分工,男性主要从事狩猎劳动,女性则从事采集、生育的任务,这样的按性别分工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男女两性在生理方面的差异,但从另一方面,这种分工方式形成了最初的男外女内、男强女弱的特点。之后的封建社会,由于封建思想的强化,大多数女性的分工是“内向”的,即在家做家务劳动、在自家的田里做一部分田间劳动以及在家抚养孩子,男性分工则是“外向”型的,比如售卖自家的农产品,做官。可以看出,这时的女性主要是和物品打交道,但男性更多是与人打交道。从资源禀赋上来看,男性在交换中掌握了钱财的直接来源,做官制定法律,从上到下控制了社会的权利,掌握社会资源。现代社会中,虽然政府的调控使得社会分工不向不利于女性方面发展,但随着市场自发调节增强,使得政府对本来不易改变的分工模式的调控更加无力。性别分工日益稳固,男主女从、男高女低的现象日益突出,社会性别主流化也举步维艰。 (二)封建性别观念 因为原始性别分工决定了“男外女内”、“男主女从”的男女两性劳动差异。追根究底,封建思想中不合理的性别观念也是由处于社会决定层的男性灌输给处于社会被决定层的女性的一种思想。这种封建思想“教导”女性必须遵守“三从四德”,必须毫无怨言的服从家里男性的安排,这个男性可以是父亲、丈夫或是兄弟。在这样的封建思想下,男性可以任意摆布女性,男性可以同时拥有几个妻妾,男性可以决定是否休妻;而所有的这些活动女性只能被动接受,且要毫无怨言。女性则认为法律应该服从,也就从小培养了温顺,忍耐等“优良品德”,可是女性并不知道这些观念的制定者是与之对立的男性,他们制定这些观念只是为了强化现有的男女分工的不平等。男性制定的“女子无才便是德”也正是为了防止女性的思想进步威胁到他们现有的地位。一种观念的改变是困难的,包括现代社会,由于现代社会分工难以改变,仍然是大部分男性制定法律和政策,女性的整体教育水平难以在短期之内提高,所以封建性别观念还将继续阻碍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发展。 (三)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障碍 当前我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由此决定的非配制度为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由于我国走过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当我们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时我们的男女两性在生产资料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经营权与管理权的分配上已经严重不平衡。男性在资源享有和支配方面处于垄断地位。所以与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公有制没有对男女生产资料占有、支配权加以区分会加大男女两性对资源掌控能力的差距。生产资料占有权与支配权向男性倾斜的格局依然没有得到根本性逆转。按劳分配是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对社会总产品作了各项必要的社会扣除以后,按照各人提供给社会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在现代社会,科学技术和个人能力已成为财富积聚的首要条件。经济越发展,个人能力与分配的关系就越密切,在市场经济时期,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共同参与分配。在这样的背景下,女性的受教育面远比男性小很多,这些差异在中国的农村更为显著。在这样一个市场经济为导向,竞争激烈的前提下,按劳分配在很大程度上给女性的进步设置了门槛,更多女性被排斥到了就业线以外。 (四)社会法律的不完善 新中国成立后,男女平等成为我们国家立宪原则,纳入根本大法。但是从社会发展过程来看,我国维护女性身体健康、财产安全的法律条文仍然少之又少。譬如家庭暴力一直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现象,而且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为女性。近年来,许多专家学者才呼吁要为反对家庭暴力制定专门的法律。可是由于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公安人员又缺乏社会性别观念,使得立案不及时;现行法律主要适用于对家庭暴力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时对受害者的救济措施,反家暴法的制定还有很多阻碍。我国在依照现行法律处理男女冲突时,司法、执法不严的现象还依然存在。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着法律在调节性别关系过程中的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进程。

网络客服QQ: 沈编辑

投诉建议:0373-5939925    投诉建议QQ:

招聘合作:2851259250@qq.com (如您是期刊主编、文章高手,可通过邮件合作)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金穗大道东段266号中州期刊联盟 ICP备案号:豫ICP备2020036848

【免责声明】:中州期刊联盟所提供的信息资源如有侵权、违规,请及时告知。

版权所有:中州期刊联盟(新乡市博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关注”中州期刊联盟”公众号
了解论文写作全系列课程

核心期刊为何难发?

论文发表总嫌贵?

职院单位发核心?

扫描关注公众号

论文发表不再有疑惑

论文写作全系列课程

扫码了解更多

轻松写核心期刊论文

在线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