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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基本概念与规范——社科纵横

作者:曹伟峰来源:原创日期:2013-04-16人气:2115
 同性婚姻,又称同性恋婚姻或同志婚姻(homosexual marriage,same-sex marriage,gay marriage)相对于异性婚姻(heterosexual marriage)而言,是指生理性别与性别认同相同的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婚姻。按照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注册成为合法伴侣,享有与异性婚姻相同的权利。同性恋群体是LGBT人群的一部份,同性婚姻是世界同性恋运动,以及更广义的LGBT社会运动的产物,是人类社会对同性之间社会行为(包括性行为与婚姻行为等)不断认识并予以宽容接纳的结果,而同性婚姻合法化则是其权利运动的成果最终在法律上的表现。根据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程度与同性民事结合享有权利的范围大小,在法律上基本可以分为三个阶段:除罪化、合法化、注册伴侣与同性婚姻。除罪化是不再将同性性行为视为犯罪;合法化指同性之间共同生活的“同居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但不认可为民事结合的“伴侣关系”;注册伴侣在不同国家称谓不一,有民事结合(civil union)、注册伴侣(registered partnership)与同居伴侣(domestic partnership),但注册伴侣是比较通用的说法;同性婚姻合法化则是指同性恋人群婚姻与异性婚姻完全一致化。尽管在法律意义上看,注册伴侣与性别中立婚姻法中的同性婚姻已经没有本质的区别,但是在深受基督教影响的北欧国家,二者仍旧存在差别,主要表现在生理性别与性别认同相同的人能否“在教堂结婚,接受神职人员的祝福”这一关键性问题上。本文所指同性婚姻,如果没有特别指明,采取的是广义的概念,即包括注册伴侣与同性婚姻。在北欧地区规范同性婚姻事项的法律文件包括两种类型:性别中立婚姻法(gender-neutral marriage act)(即北欧地区同性婚姻法的名称)与注册伴侣关系法(registered partnership act)。
因为同性婚姻包括同性恋问题对传统婚姻家庭、社会结构乃至经济发展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所以自一开始就是法学、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等学科领域内的热点研究问题。西方社会(主要是欧美地区)对于同性恋的态度,经历了从视为犯罪-视为病态-正常确认-立法规范的过程。这一过程伴随着同性恋群体(广义LGBT人群)“反歧视”“争取平等权”的现代人权斗争,也是战后民权运动的一部分;同时从主流社会的角度看,也体现了西方社会普遍的人道主义关怀情结以及广义平等权民主权利范围的扩展。相对而言,虽然中国社会对该问题的认识也经历了“非刑事化——非病理化——逐渐人性化”的过程[2]。但是,这些问题仍旧限于理论层面的探讨和社会主流舆论的改变,在法律上如何正视,仍旧是个盲区。因此有必要详细了解西方社会,特别是同性婚姻立法比较集中的北欧地区(特别是以瑞典为代表)的同性婚姻立法史与观念变迁,了解西方社会与法律对待同性婚姻的基本态度与基本规定。
自1989年6月7日,丹麦通过法律承认同性注册伴侣(丹麦语:registreret partnerskab)关系,并于同年10月1日生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认可同性民事结合的国家以来,截至本文发稿,共有10个国家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分别是:荷兰(2001年4月1日)、比利时(2003年6月1日)、西班牙(2005年7月3日)、加拿大(2005年7月20日)、南非(2006年12月1日)、挪威(2009年1月1日)、瑞典(2009年5月1日)、葡萄牙(2010年5月17日)、冰岛(2010年6月27日)、阿根廷(2010年7月15日)。加上2002年容许同性注册成为同性伴侣关系的芬兰,北欧五国(丹麦、挪威、瑞典、芬兰、冰岛)全部承认同性婚姻(含注册伴侣)合法性,成为世界上最集中的地区[3]。
在北欧地区,同性婚姻合法化是现代同性恋权利运动(gay rights movement)自20世纪50年代初期开始延续至今半个多世纪的产物。北欧的同性恋运动[4],以组建相关组织与创办报刊杂志为主要平台,开始主要以帮助同性恋之间彼此建立联系,传播关于同性恋群体的生活经验,介绍国际状况等为目的,但在运动中后期开始全面探讨同性恋的理论问题,以此争取舆论同情并逐渐改变主流社会对同性恋的看法。以瑞典为例,1950年成立了瑞典全国性平等联合会(RFSL,Swedish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Sexual Equality),1954年出版了第一份关于同性恋的杂志,瑞典全国性平等联合会通讯(RFSLs medlemsblad),后来更名为《同伴》(the companion),随后出现了一系列的杂志,诸如《同性》(HOMO)、《维京》(Viking)、《反叛》(Revolt)、《同性恋杂志》(Magazine Gay)、《报告者》(reporter)等,20世纪70年代是同性恋杂志出版的高峰期,虽然不同种类的杂志出出停停,但是到1983年的时候,仍旧保持了一年新增7本杂志的态势。尽管同性恋运动的主旨是反歧视,争取普遍平等权(包含平等婚姻权、就业权、服兵役及其他社会权利等),并成为二战后整体民权运动的一部分,但从如上出版的这些杂志可以看出:从一开始,争取平等婚姻权就受到关注,并逐渐成为同性恋群体争取法律普遍平等权的首要方向。同性恋运动相关的研究文章首先区分了“女同”(homosexual women)与“男同”(homosexual men)以及“结婚的”(married)与“非婚的”(unmarried) 的同性恋之间的边界和区别,探讨了“双重生活”(The Double Life)“伯拉图式的婚姻”(Platonic Marriage)“开放婚姻”(Open Marriage)与“分手”(Separation)等基本问题,也在理论上概括了同性恋区别于异性恋的基本概念,说明了同性恋(包括广义LGBT人群)的类型、特征等,在实践上告诉世人对于同性恋问题漠视与误会的个人危害(家庭暴力与自杀等)与社会后果(艾滋病的威胁等)。就瑞典而言,进入20世纪80年代,同性性行为就开始变得合法;进入90年代,就逐渐被合法承认为“民事伴侣”(civil partnership)与“同性配偶”(same-sex couples),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就开始以中性婚姻立法的方式解决同性和异性配偶之间的平等婚姻问题。
虽然北欧各国对同性婚姻秉持相对开放自由的观点,但是因为涉及人类社会的最基本伦理,在其合法化的历史进程中也表现的一波三折,支持者与宽容者尽管不断增多,但是反对意见的也一直大有人在。支持者一般是从人权的普遍平等保护出发来主张宽容接纳LGBT(包含同性恋)人群进入主流社会,而反对者则主要是从传统与宗教信仰的角度出发,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传统社会的基本伦理价值和基本社会结构。从人群结构上分析,男人、持坚定宗教信仰立场者、年纪比较大的人、接受高等教育程度相对较低的人与意识形态偏保守的人比较偏向后者的立场[5]。北欧国家在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上也经历诸多反复,以第一个承认同性民事结合合法化的丹麦为例,在1989年通过注册同性伴侣关系法后,长时期内没有通过性别中立婚姻法案。丹麦议会在对该问题进行辩论时,曾有人以注册伴侣关系所享有的权益己与婚姻关系一样,声称不需要订立性别中立婚姻法案。但是,据丹麦主流媒体的采访观察发现,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因为社会上有强大的反对声音,认为承认同性民事结合是保护人的权利,而不是改变对婚姻(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之间的关系)的基本定义[6]。与此同时,反对党也在议会中不断提出以“性别中立婚姻法”为名的新法律议案,认为丹麦落后于邻近的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国家[7]。从基本的平等、自由与人权保护的共同价值理念出发,尽管有各种各样的疑义的声音,北欧国家还是在同性婚姻问题上逐渐取得共识,以瑞典为例[8],2006年8月,瑞典国会认为现行的同性注册伴侣法案不能适应现实情况,建议政府提请允许完全同性婚姻的议案。2007年1月,相关委员会提出详细建议应允许同性婚姻,个别官员甚至警告说,如果宗教机构反对同性婚姻,它们将失去所拥有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证婚权利。2007年3月,瑞典国家教会(信义宗)宣布批准同性婚姻,也准备给予同性民事结合伴侣执行祝福,同年末期,教会组织准许绿光教会替同性伴侣在教堂举行婚礼。但教会方面并未使用ktenskap(婚姻)这一词汇,因为“根据瑞典教会领导阶层表示,‘婚姻’这个字,不论如何都应该只能使用于一名男性与一名女性所组成的关系。”“婚姻和同性伴侣关系是平等的结合形式。因此瑞典教会领导阶层赞同提议将婚姻和同性伴侣关系立法并写进单独的法律中。”
瑞典政府执政联盟由温和党、中央党、自由人民党、基督民主党组成,议会中的反对党由绿党、左翼党、社民党组成。到2007年10月份,除了基督民主党外的执政联盟其他政党与反对党均同意向议会提交性别中立婚姻法案。基民党在该问题上表示:“……一直站在负责的一方,婚姻是男人和女人的。...当和各党派讨论这个问题时,我们对各方的论点都会保持开放且敏感的态度,我们将继续寻找可能的路线,达成共识。”但是该党并未提出议案,在面临谈判失败和国会最后通牒的情况下,2008年10月下旬,政府决定以性别中立法案为名进行提请议会自由表决。2009年1月21日议案在国会表决,结果为261票赞成22票反对16票弃权,最终于4月1日通过并于5月1日正式生效。
从性别中立婚姻法案(同性婚姻法)通过的曲折上可以看出,无论是支持的一方还是反对的一方,都秉持了民主人道的基本价值理念,努力在民主宪政法治人权的基本政制架构体系内,实现对人权的普遍平等保护和正常社会秩序的维护。新法实施以来,根据ILGA(International Lesbian,Gay,Bisexual,Trans and Intersex Association)欧洲调查报告,瑞典成为对同性恋最包容的国家,在各领域有效打击歧视仇恨同性恋者的煽动行为和暴力犯罪,保障同性恋家庭的子女抚养权等诸多平等权利方面成为世界上最突出的国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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