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探索
作者:杜和军来源:原创日期:2013-04-27人气:627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快捷高效的交易模式,正在成为工应用的最大热点,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而网上支付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高效支付手段,已成为当前基于互联网经济的交易手段的核心,是实现网上购物和实时支付的关键。
一、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也称电子贸易,即ElectronicCommerce,简称EC,是指所有利用INTERNET,INTRANET,EXTRANET来解决商业交易问题,降低产供销成本,开拓新的市场,创造新的商机,通过采用新的网络技术手段,从而增加企业利润的所有商业活动。它是在Internet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局服务器应用方式,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电子商务具有交易花费成本低、资金更安全、资金结算速度快、节省人力物力、方便等特点。
二、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现状
(一)网上支付缺乏统一认证,存在安全隐患。目前,国内几家银行都是直接或间接地建立自己的CA认证中心。从规范的角度讲,只有国家出面建设统一公用的证认中心CA,才能起到认证中心中立、权威的作用。虽然目前在技术方面已经提供了很多的手段来保障,但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很多问题,由于Internet是一个开放的网络系统,Internet上的商家很多,其中存在了很大的隐患问题,深深地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行为。
(二)网上支付基础建设粗糙,技术标准不一致。由于网络的限制,E-Bank结算速度也有差异,很多银行却要延迟一天才能实现支付结算。同时,各大银行的网上支付业务一般局限在几个大中城市,这些网络建设的问题也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我国的金融系统还没有出现提供信用支付手段的信用卡公司。“手机银行”与“网络银行”实际上都是利用电子终端设备的金融工具,这并没有在金融服务的功能方面提供实质意义的突破,且尚有缺陷。我国应当加快新型金融工具的发展。
各银行在金融电子化的起步阶段采取各自为政的方针,造成目前的技术不统一的混乱局面。各银行都各自发行了自己的银行卡,运行在不同的平台上,各银行卡不能交叉使用。安全技术同样也不一样。
(三)网上支付法律基础薄弱。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明显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网上银行的发展。目前E-Bank采用的规则都是协议式的,是与客户在事先说明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出现问题则通过仲裁解决。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问题出现后涉及的责任认定、承担、仲裁结果的执行等复杂的法律关系是现在难以解决的。另外,新《合同法》中虽然承认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应,却没有解决数字签名的问题。
(四)网上支付信用体系不完善,不能及时大众化。网上支付不同于现金支付,需要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上,是个人的和商家(企业)之间的,商家(企业)和银行之间的,或商家(企业)和商家(企业)之间的。我国的国情是信用体系根本没有建立起来,要在中国广泛推行网上支付还面临着不少棘手的问题。申请信用卡手续复杂、条件繁多,一些企业或个人还存在某些不良行为,这都影响了我国网上支付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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