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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阳光检务机制助推社会管理创新——当代学术论坛

作者: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课题组来源:原创日期:2013-05-22人气:591
一、建立“1+2”阳光检务机制的意义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机关要紧紧围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加大工作力度,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为进一步立足检察职能,拓展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广度和深度,将化解社会矛盾从过去偏重末端处置向源头治理与末端处置结合转变,将开展检察工作从过去强调管理控制向服务管理相结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之转变,作为基层检察院,应当正确把握社会管理创新与检察工作关系定位,始终坚持检察业务工作是第一责任,社会管理创新是第一要务,第一要务与第一责任一起担的态度,必须深入研究,积极应对社会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以创新机制助推社会管理创新。
为进一步推进检察机关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检察机关应当在建立“阳光检务”机制的基础上,深化“1+2”阳光检务运行机制,以此推动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进步,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的公共形象和公信力。“1+2”阳光检务运行机制,暨一条民生诉求办理主线,二个公开即执法职能公开和执法过程公开。“1+2”阳光检务机制的运行,既是促进检察干警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有力举措,是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依靠广大群众做好检察机关的有效途径,也为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实践司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开创了检察工作的新局面。
二、“1+2”阳光检务机制助推社会管理创新可行性分析
(一)符合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的原则。
检察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必须通过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来实现。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履行着职务犯罪侦查、批准逮捕、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能及民事、行政审判检察监督的职能,检察机关在开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时,要立足于这些法定的职能,这样才能使其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更有生命力。
检察机关在社会大众眼中,始终蒙着一层神秘的面纱,职能公开,就是让检察机关主动地将自己的职能作用向社会公开、向群众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自身工作的透明度,以便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下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符合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应当执法为民的原则。
执法为民的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时,不仅要创新多种形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要保障三大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的诉讼权利。
执法公开,就是将除因涉及国家秘密等原因外,对办案程序,复查案件的工作规程、各个诉讼阶段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监督结果等依法应该公开的事项,都要充分公开,如实公开,这是检察机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执法理念的体现,是保障人民群众宪法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的要求,执法公开,更好地促进了检察人员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也是提高检察官素质和执法水平的重要保障,执法公开也能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三)符合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应当统筹各项检察工作的原则。
检察机关在开展工作中应当坚持把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与做好其他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做好服务和保障经济平衡较快发展的工作,统筹做好各项检察业务工作、检察队伍建设工作、深化检察改革工作等,以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进步。
“阳光检务”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对于基层院而言,需要全院各个部门形成合力,各业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公开的事项应当一律纳入“阳光检务”运行机制,其他部门如办公室、政工部门应当整合公开内容,拓宽公开渠道,开展常态化的检务公开工作,只有在统筹各项检察工作的基础上,才能提高“阳光检务”的及时性和实效性,在诉讼各个环节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四)符合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应当开拓创新的原则。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其目的在于使社会能够形成更为良好的秩序,产生更为理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社会管理创新既是活动,也是活动的过程,重在创新。
“1+2”阳光检务机制是在“阳光检务”机制的基础上不断开拓创新形成的,是现今检察机关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的需要,对于“检务公开”的具体内容、范围、方式和途径等,是随着国家的法治进程而不断与时俱进的,符合社会管理创新的创新精神。
三、“1+2”阳光检务运行机制的重要方面
在建立阳光检务的基础上,深化“1+2”阳光检务运行机制,进一步在完善、深化运行机制上下功夫,突出在门户网站建设、网络舆情引导、社情民意收集、检务信息公开、代表委员联络、人民监督落实等举措上健全制度、完善流程、规范动作,推动“阳光检务”工作更加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
(一)充分发挥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及专家学者的作用。为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积极开展代表委员联络工作,邀请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参加座谈会,汇报阶段性检察工作,认真听取他们意见和建议;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过程中,对于“三类案件”、“七种情形”要充分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对于检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业务问题、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制定重要司法解释等,要多开展专家咨询、论证活动,增强检察决策的民主化和透明度,提高检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力。
(二)积极推广电子检务等多种方式公开,拓宽公开渠道。各级人民检察院除了要采取传统形式,如设置专栏、制作挂图、印发小册子,开展宣传日、宣传周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情况通报会,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检务公开内容、将检务公开的内容、涉及检察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重要的法律解释、规范性文件等,汇编成册、印发公报等形式外,还要重视和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可以通过建立“检务公开”大厅、信息台、咨询台,在市政服务中心增设政府服务窗口,设置电子显示大屏幕、自动触摸屏,设立门户网站等形式,不断拓宽公开渠道,便于社会各界和公众查询,也使得“检务公开”更加及时准确,透明度高,便民利民,增强对检察工作的外部监督。
(三)严格执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建立健全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工作机制。对于举报、侦查、逮捕、起诉、抗诉、申诉等各个诉讼环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的告知,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同时,要将告知的内容通过办案笔录、诉讼文书、工作文书等予以明确记载,定期检查。加强控告申诉接待和涉检信访案件的办理工作,方便群众诉讼。
(四)完善定期通报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各级人民检察院都要健全检察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并对新闻发言人进行培训,充分发挥新闻发言人的作用。通过定期向人大、党委、政府、政协报送重要检察信息,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办理情况、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及时向新闻界通报,充分运用网络的传播作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新闻发言人应急处置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增强新闻发布的及时性和权威性,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要进一步健全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的制度。就依法可以公开的诉讼程序、诉讼期限、办案流程、案件处理情况、办案纪律等信息,要主动予以公开;而依申请公开事项可通过建立“检务公开”查询服务窗口、大厅等方式,根据有关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有针对性地予以公开。提高“检务公开”的及时性和实效性,在诉讼各个环节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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