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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侦查如何应对新刑诉法——当代学术论坛

作者:吕晓辉来源:原创日期:2013-05-27人气:594
 一、全面转变侦查观念和侦查模式。认识上要端正,工作上要配合。要正确认识新刑诉法的实施是诉讼民主发展的体现,是法律健全的大势所趋,是实现控辩权力制衡的必然措施。因此,我们要怀着平常心态正确对待律师的依法介入,保障律师依法行使“三权”。正确面对刑诉法修改,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人权保护意识,正确对待上级机关的考核。对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要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摒弃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目标的侦查观念和“由人到事”的侦查模式,全面树立侦查取证“零口供”和“由事到人”的侦查模式。对案件的查处,不能急于求成,急于接触犯罪嫌疑人,要长期经营,全面收集和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材料和信息,也就是要加大初查力度,放宽初查时间,为立案和预审做好充分准备。切实加强案件初查、首次讯问和收集固定证据工作。要高度重视初查工作,实现办案工作重心前移,制定好周密的初查计划,加强秘密初查、多做外围调查,由以获取嫌疑人口供为主转向获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为主,不轻易接触嫌疑人。突破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依赖性,逐步形成职务犯罪案件“零口供”侦查模式。
二、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这是一项查办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必不可少的侦查手段。随着科技水平的高速发展和信息化的普及,职务犯罪日益呈现出技术化、高智能化乃至有组织化,犯罪手段也更加狡诈、隐蔽,犯罪分子反侦查手段不断增强,许多“一对一”的犯罪如受贿,不借助技术侦查手段,在理论上已经无法侦破。
从世界各国来看,基于贪污贿赂案件的特殊性,各国均通过立法强化了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措施,联合国的有关文件也对此作了确认。修改后的刑诉法将这一措施纳入其中,对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检察机关将借助这一手段,克服侦查取证难,瓦解犯罪嫌疑人订立的攻守同盟,发现和获取新的案件线索及证据。
三、转变侦查策略,加强与律师协作。“由人到事”传统的侦查模式已不适应修改后的刑诉法要求,取而代之的是“由事到人”的侦查模式。这种侦查模式避免了与犯罪嫌疑人(包括律师)对立而一无所获的困境。检察机关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中,就要采用对事不对人的侦查策略,对已经掌握的案件线索或犯罪事实,经过慎密细致的初查后,采用“以事立案”的策略,再运用其他侦查措施进一步收集证据,避免以人立案后律师的提前介入,待时机成熟再转化为以人立案。
过去,我们害怕律师的介入,影响案件的侦查,与律师保持的是一种对立的态度。其实,这种做法适得其反。只有我们保障并尊重律师的诉讼权,才能得到律师对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理解与支持。所以,侦查人员要学会与律师打交道。一方面,要尊重律师的诉讼权,为其行使诉讼权提供方便;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律师的沟通与联系,征求律师对案件的意见,在尊重、理解、共识的基础上,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开示各自掌握的证据,包括律师通过自行取证获得的无罪证据等,都应及时向检察机关开示,从而避免律师在庭审时搞证据“突袭”。
四、大胆适时灵活运用强制措施。立案后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既是法定程序,又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侦查人员既不要寄希望于犯罪嫌疑人能作有罪供述,又不能流于形式。要充分运用已收集掌握的证据,打消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摸清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关注犯罪嫌疑人的言行和细节,从而发现新的线索和取证方向。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大胆适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改变环境进行讯问,往往也有意外的收获。对犯罪嫌疑人多次使用、改变强制措施,充分发挥技术侦查手段,也是案侦工作所必须的。
五、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察机关既要支持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又要加强与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的联系,及时通报情况,建议并督促他们加强对律师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止和及时惩戒律师的违法行为,尽量减少律师不法行为的发生,确保案件遵循法律公正有序办理,保障国家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对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伪造、毁灭证据、妨害证人作证、串通他人作伪证等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要认真严肃处理,以纯洁律师队伍,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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