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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假释制度——当代学术论坛

作者:周治平来源:原创日期:2013-05-29人气:519
 一、假释的条件和工作机制
1、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从实际内容看,假释是变更自由刑的执行场所,其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必须由监狱提请,法院裁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
但是,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中,如果属于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则不得适用假释。这是法律的特别规定,主要是这类罪犯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深,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较大。
2、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刑法》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必须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死缓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其实际执行不得少于十三年。确遇特殊情形,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不受上述执行期限的限制。当然,在实际工作中,执行期限要远长于法律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假释最长的期限仅为一年六个月。
3、罪犯主观上必须悔罪,不至再危害社会。判断罪犯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至重新违法犯罪,或身体丧失了作案能力。
二、假释考验期限及其考察。
根据《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从假释裁定之日起计算。在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的假释考验期限不超过一年六个月。
对于假释的考察和监督,随着司法改革的进步,以及相关机关的职能调整,很多地方已成立综合机构,对假释犯进行监督和矫治。
经过考察,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违法犯罪危害社会,也未发现其他应撤销假释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即应办理相关手续,宣告其已经执行完毕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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