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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抗拒心理形成的原因——当代学术论坛

作者:魏坤来源:原创日期:2013-05-30人气:1919
 1、畏罪。这是一般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的心理状态,在犯罪嫌疑人身上表现得比较突出。无论是有一定社会地位和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老百姓,面对将要受到的惩罚,害怕和恐惧心理困扰着自己,在审讯时表现为:拒绝回答、反复无常、供述时供时翻、供词不稳定、情绪消沉、对审讯人员进行反侦查、趋利避害等,例如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讯时,由于畏罪心理的作用,他或主动坦白或抗拒审讯;或检举揭发或嫁祸他人,犯罪嫌疑人会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以逃避或减轻法律对他的制裁。
2、侥幸。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自以为能逃脱法律惩罚的主观存在的自信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的一种认识的心理状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认为自己作案手段高明、隐藏得较深,司法机关拿不到证据,只要自己不说就无法定罪;第二、轻视司法机关的侦查能力,认为审讯只是问问话而已,只要没有证据摆在眼前,我不说你就没有办法;第三、认为自己多年来在社会上影响广,利用钱权交易编织不少“关系网”和找到不少“靠山”,这些都会对自己起到很大帮助,司法机关不敢对我怎么样;第四、认为自己订立的攻守同盟牢不可破,不会出卖自己;第五、有的犯罪嫌疑人对司法机关内部情况有所了解,更是不怕审讯,片面认为所有的调查、讯问只不过是怀疑自己,并没有真凭实据,这种心理状态时妨碍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的主要心理障碍。侥幸心理是支撑犯罪嫌疑人拒供的心理基础,为了使其交代罪行,讯问人员应设法矫正其侥幸心理,设法全面具体地了解整个案情,摸清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存在的根源,采取针对性的方法和步骤,对自恃作案手段高明的犯罪嫌疑人,审讯人员应加强心理攻势,技巧地使用证据,利用供述矛盾进行“心理限制”。在证据不全的情况下应间接地使用证据使其产生错觉,但应注意有的犯罪嫌疑人为了试探摸底,向你索要证据,此时可以间接地使用出示证据。有的犯罪嫌疑人认为我们无法掌握的证据而被我们掌握了,直接使用效果更好。对那些依靠外援,建立攻守同盟的被审讯人,应设法使用谋略型讯问方法,有针对性地采取“离间计”消除其幻想。
3、戒备。戒备心理是犯罪嫌疑人的一种防御心理,也是一种自卫的本能反应。这类犯罪嫌疑人对审讯保持高度的戒备和警觉,使我们的讯问人员很难接触到他们的内心活动。在这种戒备心理的支配下,犯罪嫌疑人不相信审讯人员是真诚地挽救他们,不相信审讯人员会公正地处理问题,始终把审讯人员放在敌对的位置上。产生这种戒备心理的原因是:在客观上,由于犯罪嫌疑人和审讯人员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同,处境不同,相互的关系不同,决定了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讯的过程中,始终保持高度的警觉和戒备;从主观上来讲,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畏罪心理”,怕受到惩罚表现出自卫的本能而产生“戒备心理。其表现是:犯罪嫌疑人在戒备心理的支配下,认为祸从口出,往往不主动开口说话。即使开口,也是经过周密的考虑,尽可能避免出现矛盾和漏洞,不让审讯人员找到缺口,以此来保护自己的防御体系。由于戒备心理的存在,使犯罪嫌疑人不可能针对其罪行做出真实的供述,阻碍了讯问顺利进行,因此必须设法加以矫正。首先必须弄清楚犯罪嫌疑人所处的戒备程度,这种戒备程度又常常以我们讯问人员的言谈举止、审讯方法、职业道德而定。因而在讯问过程中应当以客观、公正、诚恳的态度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讯问之初,先不要急于追讯案件的实质问题,可以采用自由交谈的方法,先问一些与案情关系不大的问题,逐渐松弛犯罪嫌疑人的戒备心理,使其在不知不觉中露出马脚,谈出关键问题,一举成功。
4、对抗。对抗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对司法机关和侦查讯问人员不信任和敌视心理活动的状态。这种心理状态产生的客观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是因案件的来源。司法机关的案件来源,有的是通过举报,有的是通过上下级移交或有关部门交办。而犯罪嫌疑人误认为别人在利用司法机关整人,甚至有的还将自己与他人的对立矛盾的个人关系与司法机关打击犯罪职责混为一谈,认为司法机关在帮助对立面整自己。第二、有时还因我们办案人员不注意讯问方法,强化了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在主观上,由于自己的犯罪行为已经暴露,怕受到惩罚,本能地对办案机关、办案人员产生一种抵触、对立、敌视和不信任的心理表现。对抗心理常表现为情绪冲动,情绪反复无常,进而拒供、乱供,时而公开对抗、出言顶撞,时而喊冤叫屈、极力狡辩,时而漫不经心、不予理睬,使讯问陷入僵局。消除犯罪嫌疑人对抗心理,首先应缓解情绪,仔细地观察,从平心静气的交谈入手,不要急于追讯的具体案件情节和实质性内容,避免造成直接对抗。建立相应的交流基础,再寻找原因,对症下药,出现直接对抗状态时,要迅速避开,从对方最感兴趣的话题切入,让其思维无法再回到原来的对抗定势心理的轨道上去,逐步转化对抗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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