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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几点思考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当代学术论坛

作者:许红玲来源:原创日期:2013-05-31人气:730
 一、出现的问题
1、符合减刑资格条件的罪犯远远多于能够获得减刑奖励的罪犯。据某监狱的有关数据反映,一般情况下,每个监区符合减刑人数比获得减刑奖励的罪犯人数要多出50—60%,甚至更多。每到减刑呈报期间,许多人就要想方设法去争指标,易产生司法腐败,背离减刑制度初衷。
2、许多罪犯减刑前后的改造表现判若两人,特别是那些不再需要减刑或不可能再次获得减刑机会的罪犯,减刑后放松改造,混刑度日,不愿意积极改造,不能完成劳动任务,甚至想点歪主意,找点关系去住院或到无量可计的岗位去等待新生。这不但辱没了减刑制度,且严重影响了监管改造秩序和他犯的改造。
3、实践中劳动任务指标下达不科学、不合理,导致较多罪犯表面上不能达到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这一减刑条件。这也容易给基层执法带来随意性,导致对这一减刑条件不易把握。
4、在减刑条件方面法院与监狱不一致。一般情况下,监狱的规定更细,条件更高。在这种情形下,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对不符合监狱提请减刑条件却符合法院规定条件的罪犯被提请裁定减刑了,就很难纠正,但这又确失公平、公正。
二、原因
1、现行的考核奖罚罪犯规定的制定,考核分数额、各种单项表扬的指标数给予、呈报、审批等环节都在监狱内完成,而减刑指标又由人民法院下达,这种不协调性,必然会导致符合条件者得不到及时减刑,甚至为了争得减刑指标而不择手段的现象出现。
2、大多数罪犯对减刑制度特别是对减刑目的的认识发生偏差。他们认为自己服刑了就应当获得减刑,在这种错误认识的影响下,没得到减刑的罪犯仇恨政府,减刑幅度小的罪犯不满意政府,减刑幅度大的罪犯不感激政府,认为是理所应当的,至于出现不能或不需要再次减刑的罪犯改造表现滑坡就成为必然。
3、基层干警特别是分监区长不能科学合理地下达劳动任务,有监狱体制的原因,也有难以有效监督的原因。在现行监狱管理体制下,监狱有一定的经济任务要完成,因为这与干警的工资、福利、部分公用经费开支密切相关。各项经济完成指标直接下达到分监区,分监区长的政治前途与经济任务完成情况直接挂钩,分监区多下劳动任务给罪犯,监狱是可以理解的。而作为监督机关,难以有效监督的原因,一是监狱的生产项目都是短期的,等调查论证合理指标数后,他们又换了另一个生产项目,加之法律缺位,有效机制缺失,监督这方面的东西,监狱不理解,既不支持,也不配合。
4、减刑程序设置不科学,监督措施乏力,纠错手段单一。现行法律规定,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请,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副本后,认为减刑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内,向作出减刑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实践中,检察机关办理一些案件时,需要法院裁定撤销某罪犯的减刑裁定时,法院就不太配合,检察监督手段又非常乏力,有时显得无可奈何。特别是符合法院规定条件又不符合监狱方面提请条件的罪犯因某种原因被提请并裁定减刑的现象,检察机关怎么去监督?这种规定实际上是剥夺了检察机关对减刑权的监督,很难有效保证减刑权公平、公正、公开执行。
三、对策
1、建立一定范围内统一的罪犯考核、减刑规定,将罪犯的考核情况与减刑比例数结合起来,取消现行的批次报请减刑制度,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及时提请减刑,这样能有效避免为了争减刑指标而不择手段,导致腐败现象的产生。
2、建立减刑撤销制度。现行减刑制度的一个重要缺陷,是对减刑后罪犯的改造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笔者认为,对已获得减刑的罪犯,只要其有不符合减刑制度目的的行为出现,经查证属实,就应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其已获得的减刑予以撤销。
3、理顺现行监狱管理体制,推行监狱收支两条线制度,保证监狱干警吃“皇粮”。只有这样,监狱才能不以“经济”为中心,才能全面改造罪犯,使罪犯能够得到系统的“矫治”,而不单单是“劳动改造”,也才能有效避免执法不规范现象的发生。
4、将罪犯减刑提请权赋予检察机关,将检察机关的程序外监督变为程序内监督。特别是对一些符合法院减刑条件,但又不符合监狱提请减刑条件而被提请的现象,这是一个治本的良方,也是不当减刑发生后一个有效的司法救济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减刑目的的实现,切实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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