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证人持续的最长时限应有明确规定——当代学术论坛
作者:黄胜来源:原创日期:2013-06-06人气:558
1、规定询问证人持续的最长时限,有利于维护证人合法权利。修改后刑诉法第60条第1款(现行刑诉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修改后的刑诉法对证人“作证义务” 的规定没有突破,但新增加一条作为第63条规定了对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付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补助,以及证人所在单位不得克扣其福利待遇,从经济上解除了一些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却仍然没有从维护证人权利的方面规定如何保障证人的合法权利,致使只要是案件还没有被侦破,证人就有可能要无时限地履行作证义务。这种只强调证人义务,不讲证人权利的规定,实际上对证人权利的剥夺和侵犯,不符合宪法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精神。因此,为避免“无时限作证”现象的发生,应完善刑诉法对询问证人持续的最长时限和不得以连续“通知”的方式变相侵犯证人合法权利的限制规定,从立法上保障证人的合法权利不被剥夺和侵犯,保障证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2、规定询问证人持续的最长时限,有利于堵塞“超时询问”等违法问题的发生。由于刑诉法没有规定如何保障证人权利不受侵犯的缺陷,在执法办案的实践中必然会留下空档,造成混乱。一些侦查人员在办理某些刑事案件以及共同犯罪案件或贪污贿赂、集体私分等案件时,钻刑诉法没有规定询问证人持续的最长时限的“空子”,以“名为询问、实为讯问”的方法,将犯罪嫌疑人或者共同犯罪中相对于案件来说是犯罪嫌疑人、相对于主犯来说是证人的具有“双重身份”的从犯当作“证人”进行“询问”,待案件基本突破时,再将“证人证言”转换为“犯罪嫌疑人供述”。这样只要是在“证人身份”还未转换成“犯罪嫌疑人身份”以前,不论通知询问的时间多长,均无法律保护。即使是案件未能突破,“超时询问”证人也不算是“违法”,因为刑诉法没有“超时询问”证人是违法的规定。这种将犯罪嫌疑人当作证人进行“询问”的做法,实质上是规避了修改后刑诉法第117条第2款(现行刑诉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的规定限制,使得这“12小时与24小时”的时限形同虚设,这是造成“超时询问”屡禁不止的根源。因此,要杜绝“超时询问”的现象,就必须从法律制度上堵塞漏洞,在刑诉法中规定询问证人持续的最长时限。
3、规定询问证人持续的最长时限,有利于体现立法的严谨科学。立法应坚持统一性原则,修改后刑诉法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作为犯罪嫌疑人,是法律追究的重要对象,其合法权利在讯问中通过规定法定时限的方式受到了法律的保护。而作为证人,其自身没有犯罪嫌疑,其合法权利在询问中理应受到保护。对比刑诉法关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的时限规定,刑诉法也应规定询问证人持续的最长时限。
2、规定询问证人持续的最长时限,有利于堵塞“超时询问”等违法问题的发生。由于刑诉法没有规定如何保障证人权利不受侵犯的缺陷,在执法办案的实践中必然会留下空档,造成混乱。一些侦查人员在办理某些刑事案件以及共同犯罪案件或贪污贿赂、集体私分等案件时,钻刑诉法没有规定询问证人持续的最长时限的“空子”,以“名为询问、实为讯问”的方法,将犯罪嫌疑人或者共同犯罪中相对于案件来说是犯罪嫌疑人、相对于主犯来说是证人的具有“双重身份”的从犯当作“证人”进行“询问”,待案件基本突破时,再将“证人证言”转换为“犯罪嫌疑人供述”。这样只要是在“证人身份”还未转换成“犯罪嫌疑人身份”以前,不论通知询问的时间多长,均无法律保护。即使是案件未能突破,“超时询问”证人也不算是“违法”,因为刑诉法没有“超时询问”证人是违法的规定。这种将犯罪嫌疑人当作证人进行“询问”的做法,实质上是规避了修改后刑诉法第117条第2款(现行刑诉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的规定限制,使得这“12小时与24小时”的时限形同虚设,这是造成“超时询问”屡禁不止的根源。因此,要杜绝“超时询问”的现象,就必须从法律制度上堵塞漏洞,在刑诉法中规定询问证人持续的最长时限。
3、规定询问证人持续的最长时限,有利于体现立法的严谨科学。立法应坚持统一性原则,修改后刑诉法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作为犯罪嫌疑人,是法律追究的重要对象,其合法权利在讯问中通过规定法定时限的方式受到了法律的保护。而作为证人,其自身没有犯罪嫌疑,其合法权利在询问中理应受到保护。对比刑诉法关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的时限规定,刑诉法也应规定询问证人持续的最长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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