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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下资本要求的发展变化及趋势研究

作者:王振耀来源:原创日期:2013-06-28人气:1022

资本通常作为银行的最后一道防线,它是商业银行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银行经营中所造成的各种损失都需要通过银行资本来缓冲和吸收。适度而有效的资本监管是巴塞尔协议产生的原因及其内容不断完善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出最低资本要求是各国监管者始终坚持的核心思想,也是巴塞尔协议一贯奉行的监管理念。
一、巴塞尔协议下最低资本要求的发展概述
巴塞尔协议I将银行的资本构成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核心资本,包括股本和公开的储备金;第二层次为附属资本,包括未公开的储备金,重估价储备金,次级长期债券等。根据该协议的规定,核心资本应当占整个资本的50%,附属资本不应超过资本总额的50%。最低资本充足率为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为4%,计算公式中的分子用风险资产取代资本总额。
巴塞尔协议II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构成,同时为了抵御市场风险,增设了第三级资本。第三级资本是专门应对市场风险的补充资本,是一些短期的定期次级债务,包括一系列同时具有股本资本和债务资本特性的工具,三级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250%,而且只能用来覆盖市场风险。
巴塞尔协议III重新定义了资本结构,在将银行资本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基础上,还将一级资本细分为普通股一级资本和附加一级资本,提高了二级资本的要求,并取消了三级资本。巴塞尔协议III维持资本充足率8%不变,但由于巴塞尔协议III规定了不低于2.5%留存资本缓冲,所以要求在2019年之前资本充足率加上资本缓冲比率上升至10.5%。新协议还对最低资本要求设定了更高的标准,一级资本充足率从4%提高到6%,普通股一级资本由原来的2%提高到4.5%,引入资本留存缓冲后,核心一级资本比率将上升至7%。同时,新协议引入了杠杆率作为对最低资本要求的补充,规定最低杠杆率为3%。
二、巴塞尔协议III资本要求对旧巴塞尔协议的继承探析——维持总资本充足率8%
资本充足性约束作为银行风险管理的核心,最初是为了遏制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而被引入监管框架的。巴塞尔协议I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8%,这一规定成为银行监管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巴塞尔协议II更是把最低资本要求确定为第一支柱,这标志着资本充足率已成为现代商业银行的生命线。巴塞尔协议III维持总体资本充足率8%的要求不变,进一步为各国监管当局提供了统一的资本监管框架。
巴塞尔协议III出台前,各界对8%的资本充足率存在较大争议。此次修改中,巴塞尔委员会并没有直接调高原先总资本充足率8%的要求,而是引入了资本缓冲比率和杠杆率,通过新指标的计量对资本充足率起到辅助作用。本文分析,巴塞尔委员会如此修改是因为监管者已经普遍意识到银行的持续稳健经营并不完全取决于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达标并不意味着银行有充分的抗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因此,通过引入其他比例要求可以从不同角度防范风险,弥补资本充足率的缺陷,从而更能达到银行业持续稳健经营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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