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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惩戒教育的缺失及其危害

作者:司慧颖来源:原创日期:2013-07-02人气:1354
自春秋时期,孔子开创了一个平民接受教育的时代,大量的孩子走入学堂跟随老师读书,那时的惩戒教育包括体罚被人们普遍接受,教育学家也反复论证了惩戒的合理性,而事实证明,惩戒的学校教育也的确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曾几何时,赏识教育、激励教育成为教育的常态,对学生的惩戒似乎难觅踪迹,事实上,学校是帮助学生完成社会化进程的重要一环,在实施教育管理的过程中,对于违规违纪学生有进行批评教育以及剥夺其某种权利从而予以警戒的权力,这本是学校与教师权力的应有之义,如今,居然需要政府规章的明确授权才能施行,学校惩戒教育的尴尬地位可见一斑。高校的惩戒教育与中小学相比,更是举步维艰,除了高校对于严重违纪学生的处分之外,对于一般的违纪行为如不遵守课堂秩序,不完成作业等问题,似已陷入束手无策的地步。人们普遍认为,大学生的思想已经定型,大学生的自尊心较强,不宜惩戒,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强,不好惩戒等,笔者以为,高校的惩戒教育近年来严重缺失,与此相对的是,大学校园存在的学生抗挫折能力的下降,教学秩序不规范,学生对于学校与教师的敬畏感下降等,这一切都表明,对于高校惩戒教育的研究应该提上日程。
二、惩戒教育的合理性依据
(一)教育学依据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者也”,而要传道、授业,必须要有一个教学管理的过程,教学过程中,诚然要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但是,须知,在学生未成年之前,自制能力与辨别是非的能力很弱,教学过程中如若一味地纵容学生,则可能会有损教师的威严。此外,教师不仅要传授知识,还要予以道德教化,在德育的过程中,不带有强制性的纯粹的道德教化是不够的,要规范学生的行为,就要对学生的规范行为予以肯定,但同时对于学生的失范行为要予以惩戒,让其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负责。从另外一方面来讲,学校需要帮助学生完成社会化的进程,惩戒教育具有其他的教育方式所难以替代的功能,“学校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之一和未来社会的导引形态,有责任帮助学生学会如何面对包括惩戒在内的社会基本规范和执行原则。学校与其他社会构成的区别就在于它要为未来社会培养人才。”从这个意义上讲,现实的学校不能仅仅复制现存社会,还应具有引导年轻一代创建更加进步、健康的社会规范和道德价值取向的功能。因此,学校不仅不可能远离惩戒,而且应将其作为基本的教育方法之一有效地加以利用。”
(二)哲学依据
儒家关于人性欲人品的理论可以帮助我们从哲学的角度来理解惩戒教育的合理性。孔子说“唯上知与下愚不移”,这样看来,孔孟等人,属于“上知”,不教自会,愚人教而无用,儒家所要教化的就是那些属于“中智”的大部分人了,这些人“性相近,习相远”,后天环境的影响会使人善良的本性受到影响,而对于进入学校接受教育的孩童而言,他们已经在生活受到各种不良的影响,必须通过严格的管束来教育学生。因此,作为教育主体的学校如私塾等,就有了切实的理论基础来行使自己的惩戒权,这与当时的社会思想是吻合的,是对教师的主动施教地位的肯定。
从理与欲的角度来看,人对于欲望的追逐是没有止境的,成年人可以通过各种修身的方式(理)来节制自己的欲望,而未成年人则无法控制自己的思想与行为,按照斯金纳的新行为主义学习理论,要想达到教育的目的,必须进行反复的强化,增加反应可能性的任何刺激都可以成为强化物,在反复的强化过程中,学生喜欢玩乐的天性在某种程度上被压抑了,要使得孩子压制自己的欲望来学习,则必然施行某种惩戒手段予以强化。如果我们认为惩戒是一种外部压力的话,那么这种压力能够抑制学生的自我意识过分膨胀,产生对错误的趋避认识,防止再犯同样的错误。正如教育学家哈尔拉莫夫所言:“惩戒教育能使学生更深刻地分析自己的性格和操行,迫使他更认真地思考自己的行为,有助于锻炼他的抑制能力,就是说能够抵制引诱,抑制破坏规定准则的不体面行为。”
(三)法律依据
学校到底有没有权力对学生进行某种惩罚?这是我们了解学校惩戒教育的关键和前提。如果说,父母对子女的惩罚是来源于民法对于亲权的界定,那么学校对于学生的惩戒是否有合法的来源呢?在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关于惩戒的提法,但是法条的字里行间可以隐含某种惩戒的意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此处的指导和评定,自然也应该包括当学生不能完成学业的时候,教师对其进行的批评与惩罚,因此,这里的惩戒是指导与评定的应有之义。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这里的处分,就是学校教育惩戒的一种,学校对于学生的失范行为进行惩罚的权力,这是国家赋予学校这个主体的行政职权,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惩戒教育取得其合理性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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