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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国空间特性与当代经济法律制度设计——中州学刊

作者:张世明来源:原创日期:2013-07-20人气:587
按照康德的说法,所有的知识都有共同的基础:时空、因果等。法律是人有意识地利用时空中的资源达成自己目的的一整套规则。法律是有生命周期的,在时间和空间中获得资源支持下的生命。在这种意义上,一部法律,就是一部时空建构史。法律具有“属地”因素的限制。西谚云:场所支配行为(locus regit actum)。在西方中世纪,换一个驿站就换一套法律。法国哲学家帕斯卡尔(Blaise Pascal,1623—1662年)有段非常经典的论述,将这种斑驳陆离的法律图景栩栩如生地笔诸书焉:“人们(看到)”“没有公正和不公不随着气候而改变其本质。接近极点三纬度就把整个法学弄得乱七八糟,一条子午线就决定了真理;几年以后基本的法律就改变其有效性;公正有自己的时代。”“以河为界的滑稽的正义!比利牛斯山这边是真理,而那边是谬误。”
可以说,每个民族均有自己的独特性,不存在超越时空的理性法。各个民族都有某种空间感(Raumsinn),有着某种构想空间的方式。在美国建国初期,个人的活动空间几乎可以无限扩展,国家领土也可以持续扩张。“管得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的思想自然广有市场,与谋求开辟人生新天地的移民心孚意契。人们在自己的村镇上建立管理机构,市政府、州政府和联邦政府以及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逐渐得以产生和完善。这种自下而上建立起来的政府,这种基于个人权利的建国历程,在当时的欧洲是无法想象的,对于美国法律风格的形成,恰如刘长卿所说的那样“细雨湿衣看不见,闲花落地听无声”,而这种边疆的空间拓展与法律的成长之间曲径通幽的关系即便在特纳边疆学派的研究文献中亦未甚措虑,甚至根本无所问津。正如舒国滢《法律的地理空间》一文所说,“如果沉醉于西方当下语境中的‘法的概念分析’,那么现代的人们就很可能感受不到太平洋岛屿‘棕榈树中的风的样式’所透现的法律生活,感受不到中国的‘天命’、‘天志’、‘礼’、‘理’以及印度的‘达摩’(dharma)等等所谓东方的语汇所具有的‘法’的内蕴,甚至感受不到构成西方法律文化之源的古希腊——罗马法律概念中所包含的神话和诗歌特性。”
在韩国电影《杀人的回忆》中,宋江浩饰演的喝醉酒的刑警说:“你有没有听说过美国的FBI啊?他们完全靠头脑破案。由于美国的土地很大,如果不动脑筋,根本就无法抓到犯人。但是韩国刑警是靠双脚破案,因为韩国的国土很小,所以多跑几天路,就一定可以抓到犯人。”这反映了美国和韩国领土空间大小对于法律制度的影响。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韩国土地很小,经常会碰同一个人,如果一秉法律处理问题,也可能再遇到此人并遭致报复,而按照法律处分过的犯人的亲戚甚至有可能是自己儿子的公司老板。这样,在韩国空间局促的准熟人社会中,友情和人际关系较诸在美国这样领土空间广阔的国家内更为盛行。韩国著名的小说家黄顺元曾经写过一篇叫《学》的短篇小说,其中讲叙了这样的故事:在韩朝战争时期,两个小学同学,一个人在韩国当上了警察,一个则在朝鲜服役。后来,这位服役的人被韩国警察逮捕。按照当时的韩国法律规定,如果参加服役的人被逮捕,将十有八九被判处死刑。在韩国当上了警察的朋友押送参加服役的小学同学到后方。在押送过程中,当警察的朋友不忍心将自己的朋友送上死路,便私自将他释放了。这部小说通过一种超越法律和传统观念心态的友情打动过了无数韩国国民的心弦。美国作家欧·亨利(O·Henry)的作品《二十年后》(After Twenty Years)也描述了相类似的故事。从孩提时候起就亲密无间、情同手足的两个年轻人在成年之初的一个夜晚,在纽约一家小餐馆畅谈人生,然后各奔前程,并约定20年后的同一日期、同一时间在老地方相见。20年后,昔日到西部寻求机会的伙伴变成警方抓捕的目标,在寒风冷雨的夜幕中苦苦等待20年未曾谋面的旧友前来相会。在纽约当了巡警的吉米其实也如约而至,但发现此时眼前20年前的好朋友就是被通缉的罪犯,不忍心亲自实施逮捕,遂不露声色地走开,最后找来便衣警察将自己的旧友绳之以法。欧·亨利的《二十年后》与黄顺元的《学》在结构上都很相似,但是美国小说《二十年后》的结局与韩国小说《学》的结局恰恰大相径庭。在法律与友情孰轻孰重问题上,友情对于韩国人而言似乎更胜一筹。韩国人特别注重人情味,如果亏欠别人的一份情谊,他们宁愿犯法也要报答对方。与此相对,在友情与法律发生冲突时,美国人则普遍公私分明,往往不会用感情解决问题,而是依法而为。这中间的差异与领土空间大小不无密切关系。
正是这样,台湾学者苏永钦先生在研究经济法时反复强调国家幅员大小与法律制度设计相匹配的问题。笔者对此深以为然。费肯杰先生在《经济法》第一卷谈及世界经济规制法时这样指出,越是小的国家,一般也会形成通常增长在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共同体。反过来,国家越大,越是倾向于以反托拉斯法的手段和其他法律武器的抵抗政策驱动型经济。费肯杰先生讲过这样一个法律现象,即:特别是在大国当中,国家规则经济措施通常不会产生跨国的域外效力。经济联系越紧密和国家越小,国家规制经济的域外效力越是经常不期而至,往往与在关税和贸易总协定意义上包罗甚广的非关税导致的贸易限制的概念发生联系。可见,小国的经济法律制度与大国具有很大差异。有些学者在介绍日本经济法时对日本的产业行政指导制度下的政企协商与合作称羡不已,并奉为圭臬,殊不知中国并不能削足适履于费肯杰先生所言的小国模式。我们可以从瑞士、丹麦这些领土面积较小的国家的情形看出,这些国家不需要像美国、中国这样制定反垄断法并作为市场经济法律建设的拱心石,因为所谓“大象婚礼”(Elefantenhochzeiten)的巨型企业之间的结合、并购等在大国固可施以严苛限制,但在小国则由于其本身领土空间狭小,唯恐自己的企业不能做大做强,能够有一家在世界上财雄势壮的大公司,是求之不得的幸事。正是这样,瑞士人最爱讲的一句话就是:“瑞士是一个特例。”吉娜·马莱(Gina Mallet)在《美食的最后机会:快餐时代美味的悲剧宿命》(Last Chance to Eat:The Fate of Taste in a Fast Food World)一书中写道:在英国,超市对食品的垄断现象比北美更甚,因为前者地域狭小。当今整个英国就只有少数几家大型连锁超市,它们几乎占领了所有食品市场,其他小型企业全都被排挤在外。同样,荷兰长期以来也被认为是“卡特尔天堂(cartel paradise)”。直到1998年,竞争法在荷兰才实现从滥用到禁止的制度改变。由于领土空间的原因,这种小型国家不仅可以很方便地实行直接民主体制,而且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表现出明显的特殊性。而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自然不可能与小国的模式相同,前几年中国通过的反垄断法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领土空间广大的事实不仅为中国人民抵御外国侵略者提供了“以空间换时间”的战略回旋余地,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事业提供了“东方不亮西方亮”的星火燎原机会,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当今的和平建设事业提供了得天独厚的庞大内需市场。由于中国领土空间广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在所难免。经济法律关系作为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之法律形式,依其三类对象被分以为三种类型,即经济管理法律关系、竞争法律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法律关系。所谓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法律关系,主要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各组织之间在财产流转、商品交换、生产协作等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在行政或财政上不具有隶属关系,彼此之间以独立的主体身分进行平等的交往,在上级的协调指导下开展经济协作,本着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统筹协调,推进合作,互惠互利,实现对资源有效调整。例如,苏沪津等沿海省市分别与新疆、广西、云南、西藏、宁夏、甘肃、陕西等西部省区的政府签订经济合作协议,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协作关系;又如,山东省政府与深圳市政府等合资兴建齐鲁钢铁基地,水电部与云南省等合资兴建水电站,等等。这样形成经济协作法律关系,一方面既属于经济范畴,直接受价值规律所制约,并不因政府意志的加入而改变性质,当事人之相互承诺、交易对价、由市场规律决定成交和价格、违约救济和实际补偿等客观要求当贯穿这类关系,不应由行政法调整;另一方面,它又不仅是一种横向的经济关系,而且是一种带有纵向的经济关系,直接体现政府意志或以政府意志为主导,具有计划管理经济的性质。这些关系往往是不同程度地与国家计划、产业规划、国际竞争以及社会整体利益密切相联,影响着社会主义市场的整体运行状况和全局利益安排,具有公私交融性质,应由经济法调整。其他大量的经济往来中的财产关系和一般性的经济协作关系,则均由民法调整。经济法主要调整宏观领域内的经济协作关系,主要调整全国性的,或者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的经济协作关系。在中央协调下,各省之间跨区域经济协作合同绝非简单的民事合同,而是体现了国家干预意志的经济合同。在这种意义上,中国作为大国的领土空间结构决定了其经济法的发展必将是“广阔天地,大有作为”。
对于空间广大这一难题,其解决之道之一就是实行一种集中的管理,实现某种标准的统一,以此扩大空间容量,降低交易成本。这在许多学者看来,中国历史上中央集权的高度发达就是顺应了这一潮流的因应之策。鉴于国势甚于散沙的累卵危局,为了摆脱近代中国积贫积弱,在复杂的政治博弈中,中国人在新中国成立后相当一段时期以苏为师,遵循的是苏联的道路,中国当时的经济法是一种计划经济法。但是,从另一个层面而言,正是由于中国领土面积广大,即便采取计划经济的模式,也不可能不考虑各地方的不同情况。一种以纯粹计划经济为理想类型的模式在技术条件的限制下对于空间的穿透力是有限的,无法解决巨大空间的异质性问题,所以计划的空间“一致性”不得不大打折扣。中国政令在贯彻实施过程中也往往强调不搞“一刀切”。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就提出了“地方的权力过小,对社会主义建设不利”的思想,指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也是一个矛盾。解决这个矛盾,目前要注意的是,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利,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这对于我们建设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比较有利。我们的国家这样大,人口这样多,情况这样复杂,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这样,空间难题就形成了一个解决方略的悖论:因为大,所以必须集中,以节约制度成本;因为大,所以必须分权,必须给人民以经济自由,要求横向的平等竞争关系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中国计划经济模式与市场经济模式的道路之争,就是这种空间难题的解决方略的争论。改革开放前,中国经济经常性面临“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的棘手局面。国家对市场管多了就管死了,管少了就管不住。改革开放之后,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更加大行其道。从法律上来看,这两者就是我国反垄断法中的行政垄断问题。艾伦·费尔斯《行政垄断的规制——中国、澳大利亚、美国和欧盟之比较》一文指出:中国《反垄断法》面临的主要挑战是地方保护主义,即地区间限制竞争行为。这部法律禁止行政垄断,尤其禁止地区间限制竞争的行为。不过,其有关规定不甚明确,一方面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但另一方面,相关制裁苍白无力,表明中国仍存在一场尚无统一结论的激烈辩论。显而易见,中国的大国空间使得地区间限制竞争行为成为有经济法拱心石之称的竞争法核心课题;在中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要类型的竞争法律关系与这样一种大国空间结构密切相关。中国的反垄断法未来绝不会仅仅螺蛳壳里做道场,突破条块分割的“诸侯经济”障碍过程需要气势磅礴的大手笔。
四、结论
中国在近代史上尽管如此贫弱,但瘦死的骆驼比马大,总表现出一种极大的力量。西方列强尽管曾经竭尽全力想肢解中国,把中国彻底变成它们的殖民地,但蚍蜉始终未能撼大树。如今,中国作为大国,其经济不容易被国际上的某种力量所轻而易举地挤垮,也是这个道理。在金融风暴期间,索罗斯等国际金融投机大鳄在东南亚一带小国兴风作浪,但很难在我国得逞,就是因为我国经济的“盘子”毕竟太大了,不能被任意玩弄于股掌之上。需要注意的是,中国作为大国不可能在短期内迅速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不能指望依靠“奇迹”的降临一跃跻身发达国家。“亚洲四小龙”容易腾飞起舞,但中国“巨龙”就很难超常规发展,难以在短时期内全面并且大幅度地提高全体国民的收入和福利水平。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趋强的今天,中国在以巨大的经济规模和高速的经济增长充当世界经济的引擎,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尤其重大。随着中国经济规模的急剧扩张,其所产生的超越其本国范围的外部性效应举足轻重,备受关注,树大招风在所难免。我们不能只看经济积少成多的总量,迷惑于表面的繁荣,而将法律制度的完善置之度外。经济循条发叶,春华秋实,而枝干健壮尤为重要。中国作为大国的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大力加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设。
注释
①Edward Sapir,The Status of Linguistics as a Science, in:Selected Writings of Edward Sapir in Language,Culture and Personality,edited by David G.Mandelbaum,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4,p.68-69.
②“The Sapir–Whorf hypothesis”,in Hoijer,Harry,ed.,Language in Culture:Conference on the Interrelations of Language and other Aspects of Culture,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4,p.92–105.
③④⑤⑧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26、126、279、129页。
⑥德伯里:《人文地理:文化社会与空间》,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295页。
⑦艾田蒲:《中国之欧洲》下,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4页。
⑨直到目前为止,中国流行这样的民谣:“中央政策大晴天,下到地区起点云,传到县里变成雨,落到镇里淹死人。”温家宝总理多次谈到,看中国的问题,要善于学会做乘法和做除法。看成绩要做除法,即使一个很大的总量,除以13亿,都会变成一个小的数目;看问题则要做乘法,一个很小的问题,乘以13亿,都会变成一个大问题。
⑩薛涌:《中国应睁眼看看周围真实的世界》,《新快报》2011年2月19日。
[13]姚莹:《东溟奏稿》卷三,《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辑》,第74辑,文海出版社,1976年,第1866页。亦载于王之春《清朝柔远记》,中华书局,1989年,第215页。
[14]文字上略有不同的记载见于吕思勉《吕著中国近代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34页;孙承泽等:《台湾关系文献集零》,《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51辑,文海出版社,1978年,第84页。关于这一主题的先行研究成果有尼古拉斯·布拉姆莱(Nicholas Blomley)的《法律、空间与权力的地理学》(Law,Space,and the Geographies of Power,New York:the Guilford Press,1994);K·A·莫戴尔:《法学版图中的时间与空间:作为一门全球学科的比较法文化》,见于信春鹰主编《全球化与多元法律文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17—24页;劳伦斯·H·却伯:《弯曲的宪法空间:法律人能够从现代物理学中学到什么》(Laurence H.Tribe,“The Curvature of Constitutional Space:What Lawyers Can Learn From Modern Physics,”Harvard Law Review,Vol.103,No.1,1989),此文已有中译本,见于张千帆组织编译《哈佛法律评论·宪法学精粹》,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437页及其以后。
[15]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5页。
[16]储仲君:《刘长卿诗编年笺注》,中华书局,1996年,第126页。
[17]舒国滢:《法律的地理空间》,马抗美主编《守望法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14页。
[18]朴赞熹、韩淳九:《无赖竞争理论:改变人生的厚黑竞争法则》,海南出版社,2008年,第85页。
[19]按照斯密定理,分工取决于市场范围。这一定理揭示了市场规模的重要性。在既定的技术水平条件下,规模经济会受到市场容量的约束。市场容量约束对规模经济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为总需求对企业产出总量和企业数量的约束,不同的总需求必然对应于不同的企业规模和企业数量。国内市场容量大的大国企业更容易实现规模经济,而在国内市场狭小的小国,一个企业纵然具有实现规模经济的能力,但囿于市场容量的约束,也往往难以实现规模扩张。小国企业产品的规模经济大多难以在国内市场上实现。在存在较高贸易壁垒的情况下,对大国而言,由于国内市场容量大,在内部规模经济条件下,单个企业生产可以充分获益于规模经济,规避边界效应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因为假设一种商品能够长期大规模生产,那么,规模经济就可能大幅度提升其经济效率。一般而言,大国经济内部的市场特征不会是均质的,往往会呈现出较大的内部差异性。这尤其为区域分工和区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相反,对于国内市场容量较小的小国而言,在国际市场存在贸易壁垒的情况下,由此产生的市场分割将严重妨碍小国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以及国内的分工深化,难以实现内部规模经济和外部规模经济,从而无法利用规模经济涵养和提升竞争力。
[20]吉娜·马莱:《美食的最后机会:快餐时代美味的悲剧宿命》,重庆出版社,2006年,第182页。
[23]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54、184页。
[24]《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1页。
[25]艾伦·费尔斯:《行政垄断的规制——中国、澳大利亚、美国和欧盟之比较》,王晓晔主编《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3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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