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转移支付的几点建议
作者:梁捷来源:原创日期:2013-11-16人气:2252
(一)建立最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为达到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实现地区间财力均衡化,减少地区间贫富差距,上级对下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必须以县(市)的最低财力保障线为基础。县(市)财政正常运行的最低财力保障线应包括人员工资、基本公用经费和业务费、其他个人部分支出、必要的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项目支出,这是财政提供最低公共产品服务标准的底线。
(二)新增转移支付对财政困难县(市)不能留缺口
因上级出台政策造成县(市)收入的减少或支出的增加而新增的转移支付,对财政困难县(市)应予以全额转移支付,否则将加重困难县(市)资金调度的难度,形成新的资金缺口。如税率的调整、税制的变革和增加工资、下放事权等给予的转移支付,对财政困难县(市)要区别对待,按照财权与事权对称的原则,全额补助。
(三)归并转移支付项目,优化转移支付的项目结构
目前财政转移支付的项目越来越多,越来越细,一般性转移支付带有“专项”性质的多,可供县(市)自行支配的少。要逐步改变专项转移支付分配体制,逐步取消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各种不规范的“补助”和“税收返还”,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议结合地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合理确定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转移支付的结构规模,压缩专项转移支付份额,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例。即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补充,给基层县(市)更多的可自主安排用途的财力,增强地方发展经济的主动性。
(四)取消财政困难县(市)专项转移支付要求配套的条件
财政困难县(市)本来资金就比较紧张,越来越多的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要求地方财政予以配套,并且将是否配套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和下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这样加剧了地方财政资金矛盾突出的局面。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农村计生家庭奖励资金、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等都要求地方财政相应配套一定比例,上级才兑现相应资金。国家这样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对财政困难县(市)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加剧资金困难矛盾。建议对财政困难县(市)专项配套条件予以取消,使财政困难县(市)不为没有配套资金,而争取不到一些好的项目或拿不到其他专项资金,从而管好用好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社会和人民服务。
(五)财政转移支付要体现对边远、贫困、财政困难县(市)的倾斜与照顾
要充分考虑这些地方经济发展能力弱、财政收入增长慢、可供统筹安排支出的财力严重匮乏的现实,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优先保障这些地区人员工资及国家机关正常运转所需经费的需要,以缓解过大的收支矛盾。建议根据不同财政困难程度,分别确定不同的转移支付系数,将有限的资金分配到更急需的地区,实现转移支付均等化的目标,提高财政资金分配的总体效率。
(六)建议将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提前明确,以便县(市)级财政纳入当年预算当中
对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上级财政应根据本级可用财力,在下级预算编制前提出指导性安排计划,使下级财政对本年的财政资金做到心中有数,便于安排当年预算。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现项目库备选制度。上级财政用于县(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一律要建立项目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发展规划,每年从项目库中选出下一年度财政重点支持发展的项目,列入下一年度的本级预算中,并及时通知县(市)财政部门将上级已经确定的专项转移支付计划列入县(市)财政预算。
(七)建立财政转移支付效绩评价制度和考核监督制度
一是根据目前转移支付资金的类型和用途,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效益评价指标体系,据此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效绩评价。如果实际使用情况没有达到应有效益指标,上级财政可暂缓拨付下一次的转移支付资金,并要求提出整改计划。如果整改后还达不到要求,停拨该项资金或相应扣减一部分转移支付资金。二是结合转移支付资金的性质和特点,设计一整套操作性强的考核监督指标体系。考核指标要侧重如何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并同相关工作人员的廉政建设与纠风工作相结合。如果由于资金管理不到位出现使用单位挤占、挪用、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或者财政相关人员发生不廉洁行为的,除暂停使用或扣减转移支付资金外,对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为达到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实现地区间财力均衡化,减少地区间贫富差距,上级对下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必须以县(市)的最低财力保障线为基础。县(市)财政正常运行的最低财力保障线应包括人员工资、基本公用经费和业务费、其他个人部分支出、必要的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项目支出,这是财政提供最低公共产品服务标准的底线。
(二)新增转移支付对财政困难县(市)不能留缺口
因上级出台政策造成县(市)收入的减少或支出的增加而新增的转移支付,对财政困难县(市)应予以全额转移支付,否则将加重困难县(市)资金调度的难度,形成新的资金缺口。如税率的调整、税制的变革和增加工资、下放事权等给予的转移支付,对财政困难县(市)要区别对待,按照财权与事权对称的原则,全额补助。
(三)归并转移支付项目,优化转移支付的项目结构
目前财政转移支付的项目越来越多,越来越细,一般性转移支付带有“专项”性质的多,可供县(市)自行支配的少。要逐步改变专项转移支付分配体制,逐步取消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各种不规范的“补助”和“税收返还”,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议结合地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合理确定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转移支付的结构规模,压缩专项转移支付份额,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例。即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补充,给基层县(市)更多的可自主安排用途的财力,增强地方发展经济的主动性。
(四)取消财政困难县(市)专项转移支付要求配套的条件
财政困难县(市)本来资金就比较紧张,越来越多的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要求地方财政予以配套,并且将是否配套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和下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这样加剧了地方财政资金矛盾突出的局面。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农村计生家庭奖励资金、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等都要求地方财政相应配套一定比例,上级才兑现相应资金。国家这样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对财政困难县(市)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加剧资金困难矛盾。建议对财政困难县(市)专项配套条件予以取消,使财政困难县(市)不为没有配套资金,而争取不到一些好的项目或拿不到其他专项资金,从而管好用好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社会和人民服务。
(五)财政转移支付要体现对边远、贫困、财政困难县(市)的倾斜与照顾
要充分考虑这些地方经济发展能力弱、财政收入增长慢、可供统筹安排支出的财力严重匮乏的现实,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优先保障这些地区人员工资及国家机关正常运转所需经费的需要,以缓解过大的收支矛盾。建议根据不同财政困难程度,分别确定不同的转移支付系数,将有限的资金分配到更急需的地区,实现转移支付均等化的目标,提高财政资金分配的总体效率。
(六)建议将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提前明确,以便县(市)级财政纳入当年预算当中
对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上级财政应根据本级可用财力,在下级预算编制前提出指导性安排计划,使下级财政对本年的财政资金做到心中有数,便于安排当年预算。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现项目库备选制度。上级财政用于县(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一律要建立项目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发展规划,每年从项目库中选出下一年度财政重点支持发展的项目,列入下一年度的本级预算中,并及时通知县(市)财政部门将上级已经确定的专项转移支付计划列入县(市)财政预算。
(七)建立财政转移支付效绩评价制度和考核监督制度
一是根据目前转移支付资金的类型和用途,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效益评价指标体系,据此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效绩评价。如果实际使用情况没有达到应有效益指标,上级财政可暂缓拨付下一次的转移支付资金,并要求提出整改计划。如果整改后还达不到要求,停拨该项资金或相应扣减一部分转移支付资金。二是结合转移支付资金的性质和特点,设计一整套操作性强的考核监督指标体系。考核指标要侧重如何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并同相关工作人员的廉政建设与纠风工作相结合。如果由于资金管理不到位出现使用单位挤占、挪用、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或者财政相关人员发生不廉洁行为的,除暂停使用或扣减转移支付资金外,对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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