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胜从选择开始,我们是您最好的选择!—— 中州期刊联盟(新乡市博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0373-5939925
2851259250@qq.com
我要检测 我要投稿 合法期刊查询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优秀论文 > 其他论文 > 正文

无人机物流配送的侵权责任规制问题探究

作者:朱芸来源:《物流科技》日期:2023-12-02人气:467

无人机物流配送是我国科技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前沿领域。无人机技术应用于物流配送领域优势显著,不仅极大促进了物流运输的高效化与多元化,也驱使物流运输行业实现创新型智能管理模式。现阶段我国无人机物流配送发展趋势迅猛,国内以顺丰和京东为首的物流企业正在逐步建立新型物流配送方式,实现利用大型无人机进行物流运输配送,迎合了未来市场需求。无人机物流配送具有巨大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潜力,是未来物流运输发展的着力点。但是,无人机物流在促进我国物流运输业配送效率的同时,也面临一系列新课题、新挑战,尤其是无人机物流配送过程中产生的侵权事件屡屡见诸报端。

1  问题的提出 

无人机物流配送的侵权责任规制旨在解决无人机物流配送过程中导致他人损失时,责任人对侵权受害人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无人机物流配送过程中干扰其他民用航空运营,无人机炸毁、坠落导致地面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事故不时产生。当前,关于无人机物流配送的研究逐渐兴起,但主要集中于技术层面,关于其法律责任追究问题的研究寥寥无几,尤其是对于无人机物流运输侵权事件发生后民事争议的解决、责任机制的分担、归责原则及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理论界少有讨论。虽然当前无人机物流配送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矛盾并不十分突出,但考虑到无人机物流配送的普及及其运行过程的高度危险性,有必要对将来可能产生的新型侵权责任进行系统探讨,以维护相关主体的利益平衡。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则指引,对此类特殊性质侵权责任纠纷的处理往往只能回归一般民事侵权的处理规则,而一般侵权规则对此类特殊性质侵权案件的适用具有局限性。

1.1  特定责任主体认定的落后性 

在无人机物流配送侵权责任中,如何认定责任主体对侵权责任后果的承担问题而言尤为重要,只有明确侵权责任主体才能对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进行责任赔偿。我国《民法典》将民用航空器的侵权责任主体限定为经营者。在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体制之下,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人、行为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对侵权行为实施者负有管理义务的人。由于无人机物流配送人机分离的特殊性质,单一的侵权责任主体认定规则存在明显的缺陷,造成权利与义务不统一的弊端[1]。当侵权行为产生时,无人机的操纵控制者与无人机并不处于同一地域,侵权行为中的责任主体难以明确。另外,实践中多数情况下,利用无人机进行物流配送的无人机使用人与无人机的所有权人涉及多方主体,侵权行为人以出租、出借等方式从所有权人处获取无人机的实际控制权,在追究侵权民事责任时不可避免会涉及多个责任主体,然而当前我国法律关于民用航空器侵权责任主体的追究仅限定于无人机的使用人,并未结合不同情形予以区别认定,简单套用既有法律规范难以妥适的解决此类侵权纠纷,本着责任自负的原理,仅要求经营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于理不合。

1.2  单一归责原则的局限性 

对于传统的一般侵权行为而言,一般采用单一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较为笼统,由于法律规则的缺失,导致无人机物流配送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行为归责问题难以明确。针对无人机物流配送侵权责任,基于其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仅采用单一的归责原则进行侵权责任规制具有局限性,难以圆满的解决此类侵权纠纷。无人机物流配送中发生的侵权行为不仅面临侵犯航空安全的风险,也有可能对地面第三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侵害。采用单一的归责原则规制无人机物流配送侵权行为以维护受害人权益虽有成效,但归根结底未能结合当前无人机物流运输的特殊性,存在权利责任不统一的诟病,难以适用其侵犯客体的多样性,并未充分关注侵权受害人诉讼中的举证难题。对无人机物流配送过程中的归责原则不可一概而论,否则难以有效实现对不同情境下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对此,如何建构无人机物流侵权责任追究路径,理应成为学界亟待解决的难题。我国无人机物流在物流运输行业中占据重要地位,其发展趋势值得肯定,只有充分发挥法律规范的预设功能,加强无人机物流运输行业监管,才能真正实现无人机物流运输的经济价值。鉴于无人机物流配送过程中的侵权行为规制难题及受害人利益保护的现实需要,本文尝试厘清无人机物流配送过程中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为无人机物流配送提供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建议。

2  无人机物流配送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

2.1  确定侵权责任主体的依据

关于无人机物流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有学者提出,针对无人机所有权与使用权两权分离的现实背景,应当适用多重责任主体原则,建立对无人机所有权人及其他关联责任人进行连带责任追偿的路径,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对不同的责任主体进行合理的责任分配。对此,为强化对无人机物流运输社会现实的回应,本文认可其侵权责任承担方式采取多重责任主体原则,以适应无人机物流配送人机分离的特殊情况。

无人机物流侵权责任主体的界定主要应当考虑无人机物流配送的利益获得及风险控制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要追及无人机物流运输利益的归属者,另一方面,要考虑侵权行为发生时,无人机物流配送的实际支配和控制者是否为无人机的所有人。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为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保护的需要,应当完善不同类型的侵权责任主体认定规则,明确无人机物流配送过程中的侵权事故责任主体以及不同责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认定无人机物流配送中侵权责任主体时,通常情形下以无人机的所有权人为侵权责任主体,在人机分离的特殊情形下,基于责任自负原则,从风险控制与运行利益二元论的角度考量,应由无人机的使用人承担无人机侵权事故的损害后果,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无人机的所有人没有履行审慎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无人机侵权事故的发生,此时,无人机的所有人也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与之过错相应的责任[2]。

2.2  相关责任主体之间的分配规则

 通常情况下,无人机物流配送的实际控制人和物流配送利益的获得者为无人机的所有权人,无人机的所有权人应当成为侵权行为的首要责任主体,当涉及多个共同所有权人时,由各共有人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其他主体出租、出借无人机进行物流配送时,无人机物流的实际控制人和所有权人并非同一主体,倘若无人机物流配送的所有权人对侵权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则由无人机的承租人、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倘若无人机物流配送的所有人存在过错,则由其与实际控制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在雇佣他人操作无人机进行物流配送时,无人机的所有权人才是无人机运行利益的实际获得者,对此应纳入我国《民法典》雇主责任的承担范畴之内,由无人机的所有权人承担责任;另外,在无人机本身存在缺陷造成物流运输产品毁损及对第三人人身、财产的损害情形时,需要考虑产品责任问题,产品的设计者、生产者及销售者都可能承担损害后果责任,若侵权行为的发生是由于产品缺陷导致,无人机物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其销售者在承担侵权受害人的全部损失之后,有权就其损失向生产者进行追偿。

3  无人机物流配送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

3.1  无人机物流配送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侵权法律规制的核心问题,直接决定侵权责任的构成、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责任承担的方式。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确立以过错原则为基础的归责原则,辅之以无过错责任原则对某些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特殊行业进行规制,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之为严格责任或是危险责任。援引一般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以规制无人机物流配送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似乎符合法律逻辑,然而不可回避的是无人机物流配送致害情形具有复杂多样性,侵权责任一般性条款的救济存在功能局限,单一的归责原则难以有效实现侵权受害人实体权利义务之救济。对此,有必要进行区别规制。

无人机物流运输过程中致地面第三人损害时,应当区分两类情形进行探讨:一是对地面第三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致害情形,应当适用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原则。原因在于无人机的高空运行具有高度危险性,一旦产生事故,将对地面第三人造成巨大的损害后果,从保护弱者群体、合理分担侵权损失,并督促无人机物流运输操控者提高安全注意义务的角度考量,无论损害的发生是由于侵权行为人操作不当导致,还是由于运输物流产品及无人机本身存在产品缺陷导致,均应当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规制侵权行为人,以尽可能避免无人机侵权事件的发生。在无相应法律规范的现实背景下,对此情形类推适用《民用航空法》关于“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责任”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无过错责任原则之规定;二是对无人机物流运输过程中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应当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此处的过错行为不区分主观故意还是过失。原因在于,物流运输过程中利用无人机进行偷拍、偷录的现象频繁发生,为保护公民隐私权,并严厉打击利用无人机偷拍运输货物的现象,此类行为必须进行严格规制,以实现对第三人权益的有效保护[3]。无人机物流运输过程中无人机与其他航空器的致害责任,应当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由于我国现行立法未对无人机物流运输领域进行专门立法规定,基于此类案件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相似性,且无人机与其他航空器致害主体具有同质性及危险性相当,法定义务亦相同,可参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立法规定,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3.2  无人机物流配送的侵权免责事由

 对于无人机物流运输致害的免责事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关于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的免责事由仅限于受害人故意的情形,针对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并未有相应免责规范,结合目前普遍存在的无人机侵权事故,本着合理分担损失的利益考虑,本文认可对第三人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适用过错相抵规则,责令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其责任范围内的责任。另外,就主观状态以外的免责事由,在第三人行为直接造成无人机物流运输侵权行为发生的情形下,其是否应当作为免责事由学界存有疑问,虽然我国尚未对无人机侵权责任设置第三人行为的相应处理规则,但相较于一般侵权行为而言,扩展无人机物流运输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具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有益于解决实务中复杂的责任分配难题,为受害人合法权益提供多元救济路径。除此之外,结合我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由于受限于科技水平,难以发现无人机物流运输中的固有缺陷,可作为无人机物流配送发生侵权事故的免责事由之一[4]。

4  无人机物流配送的侵权责任分担机制构建

利用无人机进行物流运输具有巨大优势,但是收益与风险并存,为了减轻侵权行为人的经济负担,同时也能保障受害人权益得到充分救济,必须建立合理的责任风险分担机制。对此,建立无人机物流运输强制保险制度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随着无人机物流运输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大,民用无人机物流运输已融入社会生活,无人机物流保险产品的需求激增,目前市场上关于无人机保险产品均属于商业产品,但是商业保险由保险人自愿选购,其覆盖范围和产品种类狭窄,非为合理有效的责任分担机制,仅设置商业保险难以满足现实需求,必须建立无人机物流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赋予侵权受害人直接向保险人请求保险给付的赔偿请求权,使其能获取最基本的经济和医疗救助措施[5]。

除设立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之外,可通过建立无人机物流配送事故赔偿基金分担其责任风险,由此形成多元并举的无人机物流配送侵权事故责任分担机制,以缓解无人机物流配送侵权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追究困境,解决无人机物流运输中发生侵权事故时侵权行为人没有赔偿能力的问题,有效弥补无人机侵权责任法律规范的缺失,保障受害者权益得到充分救济。

5  结  语

对无人机物流运输业的侵权责任规制问题而言,根本方法与出路在于立法的完善,从立法层面明确责任承担规则。为促进无人机物流运输业的有序发展,构建合理有效的侵权责任分担机制应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为有效实现对多元物流运输商业实践的规制,必须对既有法律规范进行审视和解释,基于法律的滞后性,现有法律不可能对复杂的社会现实作出一一对应调整,鉴于此,在面临无人机物流运输的复杂侵权问题时,实务工作者只有综合运用各类法律解释方法,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考虑案件的处理效果,才能实现此类纠纷的圆满解决。


本文来源:《物流科技》https://www.zzqklm.com/w/jg/30901.html

网络客服QQ: 沈编辑

投诉建议:0373-5939925    投诉建议QQ:

招聘合作:2851259250@qq.com (如您是期刊主编、文章高手,可通过邮件合作)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金穗大道东段266号中州期刊联盟 ICP备案号:豫ICP备2020036848

【免责声明】:中州期刊联盟所提供的信息资源如有侵权、违规,请及时告知。

版权所有:中州期刊联盟(新乡市博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关注”中州期刊联盟”公众号
了解论文写作全系列课程

核心期刊为何难发?

论文发表总嫌贵?

职院单位发核心?

扫描关注公众号

论文发表不再有疑惑

论文写作全系列课程

扫码了解更多

轻松写核心期刊论文

在线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