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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管理的现状及对策探讨——中外互联网管理模式比较及经验借鉴

作者:程昊琳来源:《视听》日期:2018-04-27人气:2940

自90年代我国进入互联网信息时代以来,我国总结了许多发展和管理经验,形成了较为统一的互联网管理体系。但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网络问题依然存在,加强互联网管理的紧迫性仍不容小觑。本文将中国与其他国家在互联网管理上的基本模式进行了简要的梳理和比较,探讨了我国在互联网管理上仍存在的不足与疏漏,并依据他国管理经验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中外互联网管理的基本模式比较

(一)中国互联网管理的基本模式

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逐渐步入了网络信息的传播时代;1995年,中国邮电部宣布向公众开放互联网服务。经过20多年的不断发展,我国逐渐建立起了“政府主导型”的互联网管理模式,互联网在基础设施的建设、法律法规的制定、传播功能的承担等方面取得了诸多进展,我国互联网俨然成为国际互联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的不断增强,我国互联网面临着更加复杂严峻的局面,依然存在着监管不力、消息滞后、信息泛滥、规范不足等问题。

在我国人口众多、网民众多的基本情况下,若想更好地发挥互联网即时、跨地域的传播特性,就需要我国政府对互联网进行总体的把关和调控。我国各地区之间网络发展不均衡、资源分配不均的现象依旧存在,国内外互联网环境仍不稳定,由政府主导可适当避免由于市场竞争带来的恶性影响,形成统一、协调、系统、互联的互联网管理体系,促进互联网的良性发展。

互联网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为新兴媒体的发展,互联网技术依托于我国的电信行业,而在内容上又与媒体相似。无论是我国的电信行业还是传媒行业,都需要政府进行总体的把关和调控,才能使管理有条不紊,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互联网行业极具综合性,又涉及诸多方面,因此,我国在互联网的管理上,同理需要采取“政府主导型”的管理模式。

(二)外国互联网管理的基本模式

与中国、新加坡、德国等国家强调政府的行政力量与主导作用不同,法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看到了行业自律与其他力量的协调作用,通过政府的行政力量、行业的自我管理与其他方力量的协调管理,促进互联网的自由协调发展。

以法、美两国为例。

法国于1999年提出并实施了“共同调控”的管理政策。法国政府与“信息自由国家委员会”及“法国域名注册协会”等共同组成了“互联网国家顾问委员会”,使政府,网络开发商、服务商及用户有共同协商对话的机会;通过《信息社会法案》,严厉打击网络非法下载行为;通过《数字经济信任法》《内部安全行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净化网络环境,促进互联网的良好发展。

美国政府于1997年宣布对互联网采取“不干预政策”,认为只有自由、不受干预和管制的环境才有利于互联网的发展。美国基本不主张立法规范网络内容,同时也没有一个管制机构享有对因特网进行全面管制的法律授权。美国政府寻求业界自律及通过技术手段对网络内容进行调控。

各国的互联网管理模式并没有明确的区分,从以上几个例子可以看出各国政府在对互联网的管控中都发挥了或多或少的作用,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推广,互联网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随之而来,各国相互学习、借鉴和融合他国的管理经验,已势在必行。

二、加强我国互联网管理的现实依据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新媒体的不断兴起,越来越多的网络问题开始出现,网络所带来的负面作用愈加不可忽视。

2016年,网络直播平台逐渐兴起。“直播”成为“网红”赚钱盈利的重要途径,各直播平台相继出现,成为互联网炙手可热的产品。但是,未成年人能否打赏主播,却引起了社会热议。从2016年始,未成年人私自动用父母存款、耗费巨资打赏主播的新闻屡见不鲜:13岁少女打赏25万给男主播;12岁男孩为讨主播欢心,偷拿母亲手机买3万元的虚拟礼物等等。这些案例反映出了网络直播平台在管理方面的漏洞:是否审核过用户的年龄、身份,用户打赏的金额有无限制及核查,平台是否对主播的直播内容(如含色情、低俗等)进行过审查等。

互联网管理方面的漏洞和不足不仅体现在网络直播平台这一方面上。随着自媒体的兴起,通过自媒体软件(如微博、微信等)随时随地发布所见所闻,人人都可以成为新闻的发布者和传播者。但由于发布者的新闻素质、理解能力等条件的限制和影响,容易造成新闻失实等现象的出现,给当事人甚至网友造成较大的影响。比如在2017年7月23日,遂川一自媒体编辑发布了“一25岁男子被人打死”的虚假新闻,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和转发。随后,该编辑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拘留的处分。

在新媒体的环境下,网络问题的层出不穷使得我们不得不正视和改进互联网管理方面的疏漏与不足。加强我国的互联网管理仍然十分必要且紧迫。

三、我国互联网管理的对策探讨

(一)我国目前管理体系

目前我国对互联网管理的基本模式是政府主导,通过颁布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手段、司法手段及技术手段等加强管理,并加以社会和行业各方的监督。

在司法手段上,我国目前的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其他法律法规中与网络有关的具体规范,如著作权法中有关于网络文学的规定;二是有关互联网方面的专门规范,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以这些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互联网管理,使网络管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现行的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网络发展的迅速、多元、复杂为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在行政手段上,政府将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相结合,通过定期检查审核各类网站,规定各网络平台的传播内容、时间等,协调分配网络资源,促进各区域互联网的均衡协调发展。政府按照已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以行政手段干预互联网管理并加以发展方向上的引导,形成“政府主导型”的互联网管理模式。

在技术手段上,多采取过滤敏感信息及网站、审查传播内容、设置安装防火墙及防盗装置、制作网络管理体系等方法,实现对互联网的管理与调控。司法手段、行政手段与技术手段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是我国目前比较可行的管理方式,应继续保留。

经过互联网在中国二十余年的发展,我国形成了相对完整的管理体系,但尚不健全。我国互联网管理方面依旧存在着诸多问题。

(二)经验借鉴与对策探讨

由于历史、地理、政治、意识形态等因素的不同,各国形成了各具特色、符合本国国情的互联网管理体系,无论是以政府主导为主,还是强调行业自律、道德监督,各国在互联网管理的方法和经验上都有值得我国借鉴之处。

1.加强网络立法,实现“有法可依”。现今我国的网络司法体系尚不健全,面对更加复杂的网络环境,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仍需进一步细化,根据内容进行划分。

2.借鉴法国经验,将政府与网络开发商、服务商和用户联系在一起,形成协调统一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开发商、服务商与用户的能动作用进行协调管理。听取网络开发商、服务商与用户的体验感和建议,充分考虑用户的感受,加强用户的网络体验感。

3.充分发挥道德的约束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进行多方位监管,保障网络自由。监管不能仅靠法律的强制力,还需要依靠道德的约束作用。美国强调给网络一个“宽松自由”的发展环境,强调行业自律;而在中国复杂的网络环境中,政府可以在主导的模式下,依据行业的自律性和人们先天的伦理道德感来加强管理,形成“以政府主导为主,多行业自律管理,各界互相监督”的新模式。

4.立足国际,放眼全球,积极寻求国际合作。互联网使得全球各地的距离越来越小,在网络上地域的界限变得更加模糊;面对更加复杂的国际环境,我们应该积极寻求与他国的合作,促进互联网的共同发展。作为国际互联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应该及时跟上国际互联网的发展步伐,形成统一、协调和较为完善的发展管理策略,促进国际互联网的共同发展。

    面对日益复杂的网络环境和日渐提高的互联网普及率,加强互联网管理已势在必行。在“政府主导型”模式下,我们还应立足自身国情、放眼全球,积极借鉴他国经验,形成更为成熟的互联网管理体系。


本文来源:《视听》:http://www.zzqklm.com/w/qk/9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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