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胜从选择开始,我们是您最好的选择!—— 中州期刊联盟(新乡市博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0373-5939925
2851259250@qq.com
我要检测 我要投稿 合法期刊查询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优秀论文 > 社科论文 > 正文

互联网背景下对我国新闻媒体规制的思考——从刺死辱母者案谈起

作者:赵子墨,李娜,张洁来源:《视听》日期:2018-08-16人气:1452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和深度开展,新闻媒体对于各类案件的关注度大幅提高,舆论监督在法律执行中的作用被进一步加强,这对于我国法治进程无疑是十分有益的。

然而,不可忽视的是一些案件在权威机构或官方组织未进行公开回应前就已经被新闻媒体进行了披露,甚至一些新闻媒体为了夺人眼球,在内容报道中以偏概全,局部放大,断章取义,尤其以具有高度新闻价值和极高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的报道的表现最为突出。

本文从2017年颇具影响力的新闻舆情发酵事件——“刺死辱母者案”入手,通过分析提炼案情要点,纵观舆情反响,探讨新闻媒体在重大案件中的社会责任与权力约束,分析我国新闻媒体的规制现状及更多的可行手段,以期有效引导日益复杂的网络舆情,对我国法制环境的健全有所裨益。

一、“刺死辱母者案”舆情的主体分析

(一)案情要点

本案发生在2016年4月14日,因多名催债人对其母亲进行侮辱,主人公于欢一怒之下用水果刀刺伤其中4人并导致其中一人死亡。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在宣判后的2017年3月23日和25日,南方周末通过其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先后发布了《刺死辱母者》一文[1]。本文提及了催债人对其母亲所实施的手段不仅包括人身控制、殴打、辱骂等肢体和语言上的侮辱行为,甚至还涉及脱下裤子对当事人母亲进行侮辱。此后,众多媒体对该事件进行转载,并在各大平台上引起了网民的激烈互动讨论。该新闻在25日迅速成为舆论热点并在26日达到峰值,并且摇身一跃成为2017年第一件现象级的司法舆情事件。

(二)社会舆情导向

此报道一出,立即在网上引起网友们的激烈辩论,而参与这场辩论的人员更是涵盖了从普通百姓到知名学者的各种社会力量。纵观各方论述,有人援引刑法第20条之规定,有人援引古今中外相关案例,还有人从人性角度深度剖析,激烈的辩论下甚至塑造出伦理道德与法律相抵触的形势。这些民众的广泛参与俨然将对受辱者个体生命的关怀上升成为对社会人命运的共同关注,体现出普通百姓已经试图以法律和人情去分析现实问题,在法律和道德间进行丈量并权衡利弊,希望利用内心中的“真善美”的评价准则去帮助法律走出现实的困境,提供独到的见解与智慧。由此看来,这种舆论之争对我国的法治发展进程无疑是有益的。

(三)新闻媒体角色

新闻媒体率先抛出话题,进而引导舆论,对社会运行进行监督。在这一事件中,反观媒体的角色与作用,许多媒体在报道中都对催债人员侮辱于欢母亲的行为特别渲染,其侮辱行为突破日常伦理,很容易引起民众强烈凡响。从法律视角看,这些侮辱行为在本案的判决书中并未出现。社会民众对于有争议案件的了解途径往往通过媒体报道了解案件发生和追踪最新进展情况,可以说是对于媒体所述特别推崇信服,具体细节更易快速传播发酵。因此也引发如下的思考,媒体所报道的内容与判决书所述情况不符,可能会产生偏离甚至错误的舆论导向。联系2011年的药家鑫案,不难发现舆论对于司法审判的影响是实际存在的。在法院审理案件之前,社会舆论已经是一片声讨之势,网络报道为了追求高曝光度而去标签化药家鑫的特殊身份,身为学生却可以开车的他被冠以“富二代”之名,其过激的言辞和冲动的想法被刻意放大,一起刑事案件演化为激发平民之愤的道德批判,流泪忏悔、平日表现等足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表现都在舆论的唾弃声中被湮没,最终一审及二审均已判决死刑。客观理性地回顾这一案件可以发现,案件发生后媒体的选择性报道带动了舆论舆情的激奋,最终导致案件的审判在强大社会压力下进行。重大刑事案情的披露不同于普通新闻报道,在肯定媒体报道推动司法公开作用的同时,也需要对媒体案件报道的规则与尺度进行规范和约束。 

二、我国新闻媒体规制的现状

(一)国家高度重视

国务院在2013年对新闻出版总署和广电总局的职责进行了整合后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是其重要的职责之一。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在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等诸多场合强调了党的新闻工作的重要性。在信息纷繁复杂的今天,新闻媒体有必要在工作中保持清醒的头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表达普通百姓的心声,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

(二)肯定新闻媒体报道权利

宪法赋予了我国公民言论自由,而新闻媒体作为各种言论思想的集散地,其声音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是可以得到顺利的表达。媒体作为民众的代言人,将普通百姓的各种诉求和建议传播给社会,制造影响力,是我国法治和民主进程中不可缺少的力量。习总书记也曾强调过特别要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可以说是一项长远而重要的工作。

(三)法条众多且分散

虽然我国目前尚无一部完整的《新闻法》,但是对于新闻媒体的界定和规制散落在各个具体法律法规中,且多为禁止性规范。比如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关新闻报道的限制;《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为试图妨害司法和社会管理秩序的无良报道划清了底线。

三、对新闻媒体规制的思考与建议

(一)大事件下主流媒体率先发声

主流媒体是相对于非主流媒体而言的,影响力大、起主导作用、能够代表或左右舆论的媒体[2]。大事件发生时,这些能够回应民众关切、表达民众夙愿、消息来源可靠的新闻媒体在第一时间就应该对事件真实细节进行披露,用具有说服力的语言和证据将舆情引导向正确的一面。对于主流媒体而言,新闻媒体的生命价值绝非“速食主义”的垃圾炒作所能体现,而只有通过真实客观的报道和评价才能使得正能量在社会中传递,还舆论以真实,还司法以公正审判环境。

(二)建立和健全新闻媒体行业自律制度

新闻媒体本质上是应该拥有进行报道和选择报道内容的自由权利的,表达思想观念的自由在现代社会中本就是每个公民基本而合宪的权利,政府层面如果对新闻媒体施加过多的制约将对社会未来发展极为不利。但是在众多倾向性报道造成了现实困境后,我们更应该呼吁新闻媒体承担起社会责任,做到“理性发声”。因此,在法律之外,有必要依托新闻界自身的自律和规范来给这一行业创造合理秩序。这一制度将通过协会的形式规范各个新闻媒体的行为,对准入和退出、处罚、原则等制定相应规范。笔者认为中国记协新闻道德委员会的建立是建立健全新闻媒体行业自律制度的重要一步,但它的完善和未来众多相似组织的建立才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长远之计。

(三)推进《新闻法》研究与出台

新闻界和司法界在国家民主法治建设中,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3]。新闻媒体作为舆论宣传和监督工具,在现代社会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国尚未出台一部完整的《新闻法》,散落在各个法律法规中有关新闻媒体的法条,对新闻媒体在某方面所赋予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产生着制约与影响,但对这一行业从业规范有过明晰的法律界定,也没有对于其从业资格、获取新闻的手段途径有过详细规制[4]。一些发达国家,从事案件报道的记者,很多人都具有律师资格,以确保报道符合法治的基本精神[3]。近年来相关媒体报道的夸大失实、越位越权的现象屡见不鲜,引发大面积不当社会舆情,甚至激发社会矛盾,影响司法公正,这样的现状也说明有必要加强对出台《新闻法》的调查研究。

司法公信是社会公众关心的热点,案件所涉及的社会问题具有话题性和复杂性,是新闻媒体热衷关注的且争议较大的报道题材。但案件报道专业性强,又具有新闻性和故事性,受众特别感兴趣,案件报道整体存在的不规范、不真实、不准确等问题,客观上影响了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审判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国家司法活动公正性的信任,因此对于新闻媒体报道进行合法合理规制已经为时代所需,十分必要。



本文来源:《视听》:http://www.zzqklm.com/w/qk/9501.html

网络客服QQ: 沈编辑

投诉建议:0373-5939925    投诉建议QQ:

招聘合作:2851259250@qq.com (如您是期刊主编、文章高手,可通过邮件合作)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金穗大道东段266号中州期刊联盟 ICP备案号:豫ICP备2020036848

【免责声明】:中州期刊联盟所提供的信息资源如有侵权、违规,请及时告知。

版权所有:中州期刊联盟(新乡市博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关注”中州期刊联盟”公众号
了解论文写作全系列课程

核心期刊为何难发?

论文发表总嫌贵?

职院单位发核心?

扫描关注公众号

论文发表不再有疑惑

论文写作全系列课程

扫码了解更多

轻松写核心期刊论文

在线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