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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涉“嫖娼”事件中的媒体报道反思

作者:程正坤来源:《视听》日期:2018-09-12人气:2148

本文通过梳理雷洋涉“嫖娼”事件发生后媒体报道的主要类型和具体内容,分析报道中存在问题,探究媒体应如何更好地监督司法,反思改进措施。

一、事件报道概述

(一)事件回顾

2016年5月9日,北京昌平警方通报称:5月7日20时许,民警在将涉嫌嫖娼男子雷洋带回审查时,雷洋抗拒执法并企图逃跑,警方依法对该人采取强制约束措施。在将雷洋带回公安机关审查过程中,雷洋突然身体不适,警方立即将其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6年6月3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布雷洋尸检鉴定意见,确定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2016年12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对邢某某、孔某、周某、孙某某、张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玩忽职守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016年12月29日,北京市公安局、中共昌平区纪委对雷洋案涉案警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做出党政纪处分。

(二)媒体报道

2016年5月9日下午,网帖《刚为人父的人大硕士,为何一小时内离奇死亡?》引发关注,各路媒体对该事件展开大规模报道。笔者统计了事件发生至今“百度新闻”关于关键词“雷洋”的搜索结果,对媒体的报道重点总结如下。

转发相关部门通告。事发后,北京昌平警方、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均通过官方微博发布通告,对事件进展进行说明。作为权威消息来源,通告被媒体大量转发。

事件过程探究。由于警方公布的内容有限且疑点颇多,记者走访足浴店、雷洋被抓获地、接诊医院等地采访周边目击者,采访雷洋妻子、办案民警等核心当事人,试图还原雷洋死亡前后的详细过程,在关键疑点上寻求突破。

雷洋死因探究。质疑警方最初公布的死因,追问雷洋身体淤青、是否跳车并头部着地等细节,对死因进行多种猜测,对检察院公布的尸检报告进行分析解读。

嫖娼问题探究。采访足浴店女店员、办案民警,探讨雷洋是否有嫖娼行为、雷洋嫖娼与其死亡的关系、嫖娼行为与人大硕士学历的关系、警方抓嫖的合法性、我国收容制度的合法性等问题。

事件评论。由于采访资源有限,大部分媒体的报道以评论为主。论题主要集中在质疑警方公布的情况失实、呼吁警方公布重要证据、呼吁将嫖娼问题与雷洋之死分开、拷问政府公信力、呼吁执法正义等。

二、媒体报道的问题

(一)报道初期的新闻标签化

新闻报道标签化即记者、编辑在报道新闻过程中,无视新闻的客观、真实、全面性规律,截取新闻中最能吸引受众的部分进行突出强调,而用较少的篇幅来报道事件本身的现象。

“人大硕士”让人对事件主角产生社会精英印象。“初为人父”则象征家庭幸福美满,开启人生新阶段,两者跟“离奇死亡”形成反差,产生悲剧感,让人们想了解内情。

除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中的自媒体外,《新京报》、澎湃新闻、光明网、新浪网等专业媒体也沿用“人大硕士”标签,《新京报》副标题“当天是其结婚纪念日”更添悲剧感。标题中还加有“涉嫖”或“涉嫌嫖娼”标签,使人们对人大硕士的高学历高素质印象与嫖娼行为形成反差。

这些标签使报道不必要地集中在雷洋是否嫖娼以及嫖娼细节,但公众关注的是警察执法与雷洋猝死的关联,这也是他们因雷洋案忧虑的原因。无论毕业于哪所学校、处在哪个社会阶层,褪去外在标签,每个人都是普通公民,都面临着生命权的有效保障问题。

同样被标签化的还有警察与抓嫖的联系。警方在以往报道中被过度矮化,受众的认知框架中有民警执法不作为的刻板印象。警察与妓女,类似城管与小贩,在民间舆论场的含义早已超过词语本身,成为公权与私权的标签,大众倾向于同情群众。

(二)侵犯隐私权

新闻真实性要求向受众传达可信真实的信息,追求新闻真实也是新闻工作者的主要目标之一。但并非所有真实信息都可用来报道,涉及个人隐私的就应慎重。“涉嫌嫖娼”一词有侵犯隐私之嫌。事件发生后,雷洋的名字和嫖娼等词相连,频繁出现在报道中,雷洋妻子家属也难幸免。雷洋妻子的受访影像只在眼部做了模糊效果,依然很容易被认出。

新闻标题用词不当。北京电视台对足浴店女店员的视频采访被多家媒体转载,如网易新闻的《足疗店技师称为人大硕士雷洋“打飞机” 家属:已交尸检申请》。这些报道毫无保留地公开对涉事足疗店女性涉案嫌疑人的采访,涉及详细的淫秽细节,使舆论集中在雷洋嫖娼的过程。追求满足受众的窥视心理,新闻的传播价值就会偏离。

公众关注雷洋事件绝非因为雷洋个人,而是对公权力的质疑和社会法治进程的关注。即便雷洋的身份不被透露、雷洋家属肖像被保护,事件的传播价值也不会降低。

(三)违背无罪推定原则

对雷洋事件影响最大的报道是中央电视台对民警邢永瑞和高春正的采访。采访中,记者不断追问细节,如警方具体怎样对雷洋进行盘问检查,雷洋不配合的具体表现,警方怎样控制雷洋,是否有录像,雷洋身上的淤青是怎样形成的等。这些都是未得到回应的关注焦点,可谓直击要害。但新闻最后四十多秒,昌平公安分局预审大队大队长高春正受访,称根据对现场提取的避孕套进行的DNA鉴定、卖淫女和场所其他人员的供述指认,昌平警方认定雷洋有嫖娼行为。

在真相未明时就有明显的推定雷洋有罪的立场,并安排仍不能排除犯罪嫌疑的涉案警察出镜指控雷洋嫖娼。这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实际上,央视的两则报道注重了新闻报道的平衡性,让对立双方都发了言,并未把警方作为唯一信源,雷洋家属也表达了意见,对两位民警的采访也明显未经排练。两则报道的核心都是追求真相,并非让警方对公告进行解释说明,而是要其回应未披露的焦点问题。但在第二条新闻的最后四十多秒,通过民警高春正的叙述来认定雷洋有嫖娼行为。在公安还没有侦查出最终结果,检察院还没有提起公诉,律师还未进行辩护,真相还未清晰时,这部分内容不够严谨客观。

三、媒体如何更好地监督司法

(一)增强传统媒体的引领作用

在对雷洋事件的报道中,大量微信公众号和微博自媒体对不实新闻进行了不负责任的发布,造成公众对事实的认知混乱。雷洋事件初期,网络自媒体试图通过添加标签来提高新闻关注度,包括《新京报》在内的多家传统媒体不仅对标签照收不误,还另外添加了“涉嫖”“结婚纪念日”等标签,没有起到专业媒体应有的示范作用。主流媒体充分发挥其舆论引领作用,重拾新闻工作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是其责无旁贷的任务。

(二)在各个报道环节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报道的结果应当尊重隐私权。媒体最终公布的信息越详细充足,就越可以满足公众的需求,但同时也就越有可能对事件当事人或与当事人相关者造成一定的伤害。媒体对于雷洋事件铺天盖地的报道,对其家属信息的公开,一方面满足了热切关注事件进展的公众的好奇心,另一方面却对当事人造成损害。媒体对于信息是否公开进行价值判断的基础,应该是少数当事人所承受的痛苦要远远重于社会多数人知情上的益处。

(三)树立无罪推定理念

新闻媒体应严格树立无罪推定的理念。无罪推定原则对于促进诉讼民主、保证程序公正和保障被告人权利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和法律意义。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明文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也基本确立了此原则。因此新闻媒体要同司法机关一样及时地、严格地树立起来。思想决定行动,新闻媒体无罪推定概念的掌握对于其在新闻报道中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无疑是第一位的。

雷洋事件引发公众持久关注,新闻报道作为公众了解信息的唯一途径,对舆论走向、事件进展都有重大影响,但媒体在报道中存在诸多问题。报道初期的新闻标签化使舆论集中于不必要的话题,充斥“涉嫌嫖娼”“打飞机”等词汇的新闻标题有侵犯隐私之嫌,真相未明即做有罪推定更有干预司法的可能。新闻工作者在实践中加强自身法律修养,尊重当事人权利,正确处理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才能在同类事件中起到积极作用,正确引导舆论,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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