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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新闻报道的伦理困境及弥合机制

作者:张雪冰来源:《记者摇篮》日期:2018-09-14人气:2483

近年来,短视频愈来愈成为新闻传播实践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报道方式,但其所暴露的伦理冲突问题却不能忽视,内容的适宜度和报道尺度仍亟待规范,引起学界对短视频新闻报道伦理问题的讨论。本文在梳理短视频新闻中存在的四种伦理冲突的基础上,深入探讨了造成冲突的影响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弥合冲突的机制:增强媒体责任意识、提升影像素养、制定网民心态调适策略、完善相应的伦理规范和法规。

一、引言

在新技术迭代发展、4G网络普及和受众阅读习惯改变的背景下,移动视频势能爆发,一批传统媒体选择顺势而为,纷纷借助短视频和直播的风口进行转型。短视频新闻通常是指长度以秒计算,总时长一般不超过5分钟,利用智能终端进行美化、编辑,并可在多种社交平台上实时分享的一种新型视频新闻产品[1]。信息内容视频化俨然成为当下媒体新一轮竞争的发力方向,如新京报率行业之先联手腾讯上线《我们视频》、南方周末联手灿星成立南瓜视业等。

由于短视频新闻呈现方式直观化、承载信息丰富化的特点,受众越来越倾向通过短视频了解新闻事件。近两年引起广泛关注的事件中,大多通过短视频的方式传播开来。然而,在日渐透明的新闻生产环境下,短视频新闻的内容适宜度和报道尺度亟待规范,否则会增加其触及道德和法律底线的风险。

二、短视频新闻伦理困境的多重表现

(一)缺乏“温暖”要素

新闻是社会信息系统中兼具影响力和教育意义的社会信息,“温度”应是新闻者在追求人文关怀、观照人民需求下体现于作品中的灵魂。然而,重新闻价值轻人性温情是当前短视频新闻中存在的伦理困境之一。在视觉化新闻报道时代,新闻工作者对眼球效应的追求,以及对新闻价值与人性关怀间关系的处理不当,无形中降低了短视频新闻作品中的“温暖”成分。

(二)传者社会责任意识不足

移动互联网的创新发展和使用资费的日渐降低,为视频的自由传播创造了绝好的介质条件。充分自由的传播环境易带来无序的传播行为,加之传播者社会责任意识的不足,短视频新闻传播中出现内容低俗、画面不适等失范现象。传播者身份虽正在多元化演进,但一旦进入了传播渠道传者就要承担起相应的职责和任务。正如康德所说“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不能承受责任的自由往往给社会和他人带来伤害。

(三)侵犯个体隐私权

隐私权就是个人有依照法律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2]。短视频新闻属于影像类报道方式,本身就需以动态影像方式还原事件过程和涉事各方,力求最大程度呈现事实真相。但,同时增加了保护个体隐私权的难度。拍客为了满足受众的猎奇心理和窥探欲,甚至会泄露公众隐私。

三、短视频新闻报道伦理困境的影响因素

(一)流量变现的驱动

伴随着媒介发展互联网化,现如今媒体的盈利模式也具备了“流量变现”的基因。媒体为了提高点击量与流量、片面追求更多的广告额回报,利用网络平台肆意传播以不当方式获取的视频和有意图剪辑过后的视频,导致短视频新闻传播中各种伦理冲突不断,伦理问题日益增多,由此造成的社会危害日益严重。在这一过程中,媒体将新闻事件某些要素固化为吸引眼球、赢得流量的符号,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而缺少了对生命的尊重。

(二)伦理规范与法规的缺位

虽然现实社会中许多风俗习惯、伦理道德、法律法规来约束人的行为,但在虚拟的网络社会中,现实的约束力大大降低。网络社会中相应的影像传播伦理规范和法律还不完善,甚至缺位,这就使网民无规可循、无法可守。因此,科学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对短视频新闻实现良性稳定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三)网民心态亚健康

目前,视听新媒体行业边界不断外扩,涵盖的内容愈加庞大,网民既可以接受丰富多样的视听信息,也能够传播知识和展示自我,充分释放了人们的传播潜能。但是,互联网空间自身存在虚拟性与匿名性特点,弱化了现实生活中伦理道德的约束力,无形中放大了人性的弱点,人类的窥视欲和围观心理表现得更加强烈。正是网民心态的这种亚健康状态为不当视频内容的传播提供了土壤。

四、弥合短视频新闻伦理困境的路径

就当下媒介生态而言,改善短视频新闻传播中的失范问题,弥合其中的伦理冲突是媒介自身保持竞争力、适应新环境的良方。

(一)培育媒体责任意识

短视频新闻传播者要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意识到自己的传播行为所起到的示范效应,肩负起促进社会文明健康发展的职业责任。“行为优先”理论强调预期中的美好并不能作为当下不道德行为的辩词[3],应作为媒体从事实践活动的出发点。简而言之,媒体以新闻价值为由美化失范行为是违背职业道德的。因此,新闻工作者及其组织,首先要提升自我的道德要求,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参与公共事务,以人文关怀理念进行新闻报道,以是否符合社会利益、尊重公众权利、担负社会责任作为考察新闻作品的第一要素。

(二)加强影像素养教育

媒介环境及媒介形式变化发展的背景下,新闻工作者需要具备较高的影像素养才能为公众提供更好的信息服务。

第一,影像技术能力。这主要包括能够熟练运用相机和摄像机的操作能力,能够独立使用视频剪辑软件对作品进行完善;第二,画面意识。画面信息相较于文字信息,动态性更强,画面排列组合的方式对受众意义获取的影响更大,新闻工作者要加强对于画面表达方式和构图意识的培养。第三,画面叙事。短视频新闻是通过镜头转换和排列来表现的,基于此短视频有专属自己的叙事模式。因此,组合镜头的叙事能力对于当下新闻工作者来说至关重要。此外,随着公民记者的出现和拍摄设备的普及,影像素养的提高不应只限于新闻工作者,还应扩展至社会大众。

(三)制定网民心态调适策略

网民复杂的心态是产生短视频新闻伦理冲突的因素之一,如窥视欲、围观心理、社会抱怨、仇官仇富的心态。若要形成规范化、常态化的传播伦理规范认同与自律,需要对网民心态进行健康的引导,并制定相应的调适策略。媒体应主动设置公共议题,建立“对话式”的表达机制,形成持续循环式的报道,将公众的注意力引到社会发展进程中来,使网民形成健康、理性的心态。

(四)完善相应的伦理规范和法规

目前,在我国有关网络传播条例与规定的主要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尚未形成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因此,视听传播领域法律规范的构建迫在眉睫。相关规范和法律的完善仅是第一步,政府宣传部门和媒体要承担起普法的责任,使公众的法律观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此外,更为关键则是,执法部门也要承担起相应的职责,严格依照法律行事。




本文来源:《记者摇篮》:http://www.zzqklm.com/w/qk/227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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