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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伪善言论的表现、成因与对策

作者:周斌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日期:2020-04-02人气:4309

网络为人类创建了自由开放的信息交汇空间,进入这一空间的人都可以成为网络言论的制造者和传播者,同时也成为海量信息的受众对象。网络言论的即时性、汇聚性特点使人类的话语交往方式发生了深刻变革,但其中一些非理性的、错误的言论也危及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为了加强网络治理,我国近年来制定了多项互联网法规、条例和管理办法,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长期以来由匿名发布引起的网络言论乱象,维护了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然而,活跃在网络上的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并未偃旗息鼓,他们通过散布各种伪善言论,以蒙蔽、引诱和煽动民众的方式继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的行为。显然,这是一个应该引起全社会高度重视的问题,我们有必要针对网络伪善言论的主要表现、危害和形成原因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治理对策。

一、网络伪善言论的主要表现及其危害

伪善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长期存在的客观现象。伪善的本质在于行为人以善的面目掩盖真实的险恶用心,凭借虚假的善意和虚伪的道义行作恶之实,从而形成侵犯他人权益、扰乱社会秩序乃至危及政治稳定等客观存在的恶的事实。在传统社会,伪善言论一般是针对个体或特定范围的人群,而在现代网络社会,伪善言论具有表现形式多样化和危害多元化的特点。

1.网络伪善言论的主要表现

在当前我国网络社会中,伪善言论虽然形式多样,但从这些言论制造者的设计伎俩和思维惯性来看,要么是把某种价值观念极力拔高而成为绝对的道德评价标准,要么是从个体自发的好恶情感出发肆意夸大道德评价的作用,要么是围绕民生问题营造虚伪狭隘的道德悲情。可以说,网络伪善言论是以偏激任性的思维方式大作“道德文章”,从而堂而皇之地在网络上招摇过市,形成广泛而持久的话语蒙蔽和欺骗效应。具体而言,这些网络伪善言论大量充斥在意识形态渗透、热点事件评论以及针对民生问题的网络舆情危机等方面。

(1)在意识形态斗争领域,网络伪善言论的制造者将虚伪的西方普世价值视为最高的道德评价标准,将民主、自由、人权等西方政治价值观美化为至善理念,从而假借“善”的名义实施价值观渗透。例如,一些网络大V以民主自由的捍卫者自居,以“舆论监督”为名,鼓吹“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一些境内外人士对中国政府依法惩治犯罪行为心怀不满,在互联网上挥舞“人道主义”大棒,指责中国司法当局“打击民主人士”,甚至污蔑中国政府钳制民众的思想自由和剥夺民众的合法抗议权,进而在网络上制造中国政府违反国际人权准则的谎言。部分西方媒体和他们在中国的代理人以“尊重事实”“维护正义”为名,在网络上散布中国社会不公、底层利益受损以及中国政府对民主自由人士打压、群体性流血事件等虚假新闻,极力彰显对中国底层民众的“道德同情”;同时与西方所谓维护人权的“案例”加以对比,企图诱导我国民众对西方普世价值观的盲目青睐,进而在我国政府与社会民众之间制造裂痕。此外还需警惕的是,一些人与西方政治价值观渗透相呼应,基于历史虚无主义的理论逻辑,以还原“历史真相”和“重新评价”为掩饰,真实意图却是“欲灭其国,先灭其史”,在网络上对领袖和英雄人物肆意诋毁,企图篡改中华民族的历史记忆,最终达到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2)针对一些社会热点和敏感事件,网络伪善言论制造者滥用道德评价功能,片面强调道德评价的排他性和绝对性,甚至以道德评价代替法律评价,为违法行为进行道德辩护并进行自我标榜。近年来,网络逐渐成为道德标榜者公开展示“正义”的重要平台,并集聚了众多的网络拥趸,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法治建设形成强烈的冲击。例如,一些人利用民众在钓鱼岛问题上的义愤情绪,把打砸同胞日系车、甚至伤害日系车主的违法行为标榜为爱国行动;一些人殴打小偷致其重伤甚至死亡,或者对小偷采取羞辱性惩罚,本来都是违法行为,但实施者常常以道德义愤的名义为自己开脱,并获得社会公认的道德假象。类似于这种情形的道德标榜往往伴随着对网络民意的绑架,从而对社会主流价值观造成严重侵蚀。据报道,一名女性盗窃者声称其盗窃对象是贪官,从而谋求减轻处罚,这一事件被许多网民称赞,并称之为“侠盗”。盗窃的行为首先是违反法律的行为,违法必定违反道德,这是首先要明确的原则和前提。

(3)针对国家重大战略部署以及在涉及民生领域的重大事件的网络围观中,一些人在民生问题上表现出道德评判的偏激与固执,以虚伪的道德悲情妄议中央决策,制造政府与民众的对立。长期以来,一部分别有用心的人以教育、医疗等民生需求更为紧迫为由,竭力宣扬对社会底层的道德同情,对我国对外投资、国防、航天事业等重大战略说三道四。此外,在公共事件引发的网络围观中,一些人刻意强调对社会弱势群体的道德同情,进行虚伪的悲情宣泄,从而制造地方政府漠视民众正当权益的假象,进一步加剧网络舆情危机。在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一些民众对环境问题、贫富差距、教育机会不公等问题,除了以谩骂、讥讽的情绪化言论对国家政策实施、政治体制改革表达不满之外,还利用国家和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在网络上发表基于民粹主义的悲情式伪善言论。例如,对于突发性环境群体性事件,尤其是PX项目、焚烧垃圾项目等邻避事件,一些人不是正确看待和客观分析,而是借题发挥,夸大事实,其目的不是解决问题,而是制造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紧张关系,突出这些事件和问题中的官民对立。尤其严重的是,个别人以社会正义的名义把自己的观念通过网络加以扩散,并以弱势群体的身份控诉政府,由于民众很容易在重大民生问题的悲悯情绪体验中丧失独立思考能力,因而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2.网络伪善言论的危害性分析

(1)网络伪善言论对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危害。与以往意识形态话语权的直接交锋不同,网络伪善言论通过巧妙的话语伪装而在思想渗透层面产生规模性、深层性的迷惑和欺骗效应。境内外一些敌视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人充当美国等西方国家进行意识形态领域渗透的马前卒,与西方媒体遥相呼应,引诱我国民众对西方民主、自由、三权分立等政治价值观产生迷恋和盲从,从而削弱马克思主义在我国意识形态领域中的指导地位,使民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产生动摇。例如,一些所谓的公知从高校课堂、讲坛转向影响力更为广泛的网络平台,以学术国际化和学术自由化的名义,无视政治原则、思想认识和学术观点之间的本质区别,向广大网民暗示西方政治价值观所谓的普适性,力图实现排挤、诋毁、压制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目的。

(2)网络伪善言论对社会主义道德观念和主流价值观构成严重危害。一些人站在道德制高点,对他人进行道德绑架并伴随着自我道德标榜,在网络上针对公共危机事件发表煽动性伪善言论,对民众的道德判断、价值观念构成严重的误导,导致社会成员在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上的分裂与对立,加剧了道德观和价值观层面上的网络舆情危机。此外,网络伪善言论对社会主义道德观念和主流价值观的危害,也体现为对道德评价功能的越界和滥用。从本质上讲,伪善不仅是对“善”的掩饰,而且是对“道德”这一概念的肆意扭曲,进而以“道德”工具化的方式特意夸大道德的作用和功能。

(3)网络伪善言论对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危害。例如,针对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民生领域重大事件的悲情式伪善言论,很容易被国内外一些“逢中必反”的人所利用,成为他们攻击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话语资源。这些人长期以来热衷于向我国民众宣扬中国社会不民主、不自由、不平等的政治谣言,同时编造虚假案例展示西方社会的民主和公正。他们在网络上发表对抗政府和离间政府与民众的言论,鼓动一些底层民众在网络上散布谣言,怂恿一些民众与政府对抗。这些言论一旦在网络中形成集体性的话语力量,就会凭借道德同情的诉求权达到抗衡政府、撕裂社会价值共识的目的,从而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二、网络伪善言论生成和蔓延的原因分析

与网络谣言、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网络谩骂、嘲弄、讥讽、恶搞等显而易见的不良言论不同,网络伪善言论是以“善”的面目呈现出来的话语表达,刻意强调道德优先是这一话语机制的合理性证明,道德高地是其自我辩护的立脚点。从其危害性上看,网络伪善言论实质上具有背弃常理、违背道德等基本特征,而言行不一、人格分裂正是网络伪善言论制造者的虚伪本质。从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的关系上看,网络伪善言论是现实社会伪善言行的网络延伸,后者主要体现在特定时空范围内的个体之间、个体和群体之间,而前者随着互联网信息最大程度的自由传播,呈现出横向和平面化的特点。随着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普遍使用,使网络伪善言论不断扩散升级。网络伪善言论的生成和蔓延,具有深刻的理论根源和多方面的现实原因。

1.伪善言论生成的理论根源

在伪善言论的生成和蔓延的过程中,道德绝对主义、道德主观主义、历史虚无主义等思潮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其中,道德绝对主义和道德主观主义在很大程度上为伪善意识、伪善言论和伪善行为提供了理论诱导。道德绝对主义认为,一些道德原则具有无条件的权威——它们适用于任何地方的任何人,对所有道德行动者都具有约束力①。如果按照道德绝对主义的理解,那么西方政治价值观具有的道义精神就成为世界性的权威宣言,成为可以适用于一切国度、符合世界任何民族道德观念的价值精神体系,这就为西方政治价值观输出提供了理论合法性,普世价值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被西方国家所推崇和宣扬的。道德绝对主义无形中强化了某种道德观念的权威性,从而为道德标榜和道德绑架等伪善言论提供思想支撑。

与道德绝对主义相比,道德主观主义理论更加强化了伪善主体的自我意识。伪善与一般的道德失范行为不同,在伦理学意义上分析,伪善产生于道德意识源头的分裂,形成自我逻辑上的“颠倒”,进而表现出自主意识的自欺②。一些人从道德主观主义出发,对于道德价值判断标准从主观意向出发进行随意解读,导致了道德的滥用和越界问题,引起道德标榜、道德绑架等伪善言论。在自我意识层面,伪善言论体现了彻底的道德主观性。在行为者自我标榜或者为伪善辩护时,面临着诸多矛盾的理由,而行为者必须从中选择某种有利于自我掩饰的理由,如果在这些理由中不存在客观上的无可辩驳,那么行为者就完全可以进行纯粹主观的裁决。例如,某些国家无端地给他国的发展扣上“威胁邻国”的帽子,从而以此为借口标榜为世界秩序的维护者,增加军事开支和违反国际准则。

如果说道德绝对主义和道德主观主义作为伦理学理论,具有理论中立的特点,那么历史虚无主义则是彻头彻尾的错误思潮,是滋生诋毁历史领袖和英雄人物、歪曲历史等伪善言论的理论根源。历史虚无主义对国家领袖和英雄人物的诋毁,一贯采取攻其一点不及其余的手段,在历史发展进步的主流问题上选择性失明,而为了达到阴险的目的对历史人物求全责备。奉行历史虚无主义的人总是片面地、孤立地看待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历史,无限放大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的失误,以此质疑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和领导能力。对于历史虚无主义的危害,习近平总书记严正指出:“国内外敌对势力往往就是拿中国革命史、新中国历史来做文章,竭尽攻击、丑化、污蔑之能事,根本目的就是要搞乱人心,煽动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③在理论特点上,历史虚无主义本身就散发着伪善的气息,伪善言论与历史虚无主义交织在一起,成为境内外一些人攻击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惯用伎俩。

2.伪善言论生成的社会基础

伪善意识和伪善言论是意识和语言在人类生活中的特殊体现。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实践、意识和语言之间关系的科学论断,伪善言论与相应的思想意识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并直接与特定个体的社会生活需要和进程交织在一起。从现实生活状况中滋生的伪善意识作为特定主体的认知现象,通过伪善言论在网络社会中发挥实际的作用。可见,网络伪善言论的生成和蔓延绝不仅仅是观念的产物,而且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我国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正是网络伪善言论滋生的现实土壤。党的十九大报告正视了我国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民生领域还有不少短板,脱贫攻坚任务艰巨,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群众在就业、教育、医疗、居住、养老等方面面临不少难题。准确客观地认识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是完全必要的,但同时这些问题又成为一些人肆意诋毁政府决策的事实基础。部分社会民众之所以受到网络伪善言论的影响而盲目跟风,与现实社会中存在的贫富差距、少数政府工作人员缺乏责任与担当,以及由此形成的弱势群体对社会不公的愤恨情绪具有很大的关系。尽管网络组织结构中的行为主体在言论层面机会平等,具有不可剥夺的话语权力,但实际生活中存在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不公正,使他们很容易产生民粹主义的情结,从而在思想观念上与各种伪善言论形成共鸣。

在网络上,民粹主义汇集了民众对社会事件的敏感意识,同时伪善言论在民粹主义思潮转向对抗性矛盾中推波助澜,对民众的价值判断形成暗示和诱导。社会敏感事件引发的网络舆情,在破窗效应的推动下,必然会在网络中使伪善言论的影响力不断提升。可以说,一些人在网络上发表基于民粹主义的悲情式伪善言论,并进一步扩大这种言论的煽动效应,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他们在利益诉求方面所引起的情绪化反应。

3.伪善言论蔓延的网络技术因素

网络伪善言论的引发因素,除了具有与现实生活中伪善意识和行为共同的理论根源和社会基础,还与网络本身的特点有很大关系。与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相比,互联网技术为伪善言论制造者创造了更为广泛的话语表达优势,并建构了言论所需的宽松和自由的空间。网络信息的扩散性十分显著,伪善言论在传播路径上可以从特定范围的空间由点及面,急速扩展到其他论坛、朋友圈,乃至境外网站。例如,网络信息传播的迅捷性、即时性和广泛性,使伪善言论的话语影响力具有与传统媒体截然不同的演化和升级轨迹。与一般性的自发形成的网络舆论不同,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网络伪善言论往往是有组织性的行为,凭借个别意见领袖、网络大V的影响力来刻意制造和推广。这些人深谙网络推手之道,善于迷惑善良民众,擅长利用民众的朴素正义感和从众心理。这样,伪善网络言论一经发布,就会借助言论的煽动性和受众好奇心理加速向整个社会蔓延,其结果就会使伪善言论的制造者具有满足感和内在冲动,同时也更加肆无忌惮。随着手机微信使用的普及化,一些涉世未深的青少年以及具有传统政治素养的老年人都成为伪善言论的侵害对象。

正如前文所说,伪善言论的一个鲜明特点是在事件判断中基于道德制高点,从而产生先声夺人的效应,依靠网络效应在短时间内形成舆论声势。这些言论尽管具有明显的道德越界性质,但依然会凭借发布者的主观意图扭曲道德的价值导向功能,为网络舆论走向定下基调,再加之民众的从众心理,产生集体心理意识上的跟风效应。由于伪善言论具有较强的自我辩护功能,伪善言论主体即便明知言语不妥,但法律制裁和道德谴责的缺位使他们为所欲为。同样一种伪善言论发生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引起面对面的争执,甚至被对方揭穿而显得尴尬,但在网络上,由于网络话语交往的即时性和隐匿性的特点,网络参与者之间身份无法辨识,这样就使伪善言论制造者更加无所顾忌。

4.伪善言论蔓延的网络受众因素

网络信息受众的知识水平、道德判断标准参差不齐,很多人对伪善言论的识别判断能力较弱,部分民众长期存在社会底层意识与悲观情绪,这成为引发网络伪善言论生成和蔓延的重要原因。正如网络诈骗之所以得逞并非因为骗子的伎俩有多么高明,而在于他们抓住了受骗者的人性弱点一样。伪善言论之所以能在网络中兴风作浪,在很大程度上也并不在于这种言论有什么过人之处,而是它善于利用网络受众的弱点,从而产生说服力和煽动效应。

首先,网络受众的知识结构较为复杂,易于被伪善言论迷惑和煽动的是其中一些知识水平较低的网民,文化知识的局限性导致了道德判断上的迷茫,对伪善言论缺乏应有的警惕性和鉴别力,对居于道德制高点的自我标榜言论盲目跟风,在事实不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仅凭借道德冲动来宣扬、转载和扩散伪善言论。一方面,由于伪善言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欺骗性、迷惑性和煽动性,使得部分网民的思维方式呈现偏激和任性,从而丧失了鉴别伪善言论的能力,成为伪善言论所支配、奴役的对象。另一方面,伪善言论站在道德制高点颐指气使以及网络拥趸的围观效应,进一步强化其行为的“正当性”,使负面舆论压制了正确意见,挫伤一些试图发表正确见解的网民的积极性。

其次,部分民众长期存在的社会底层意识与悲观情绪,助长了网络伪善言论制造者针对网络负面新闻借机进行炒作和歪曲的行为。一些伪善言论制造者善于从涉及民生的负面新闻、事件和话题中寻找话语资源,由于负面的素材具有特殊的吸引力,容易引起人们的关注,而一些网络媒体为了盈利往往刊载负面新闻来提升点击率,这就为伪善言论创造了便利条件。负面新闻极易引起民众的悲情与义愤,尤其是对于那些长期存在社会底层意识和悲观情绪的民众而言,很容易与基于民粹主义的悲情式伪善言论产生共鸣。这样,伪善言论使本已触发的网民的悲悯情绪直接转化为民众与政府的对抗性矛盾,伪善言论的煽情功能进一步刺激了民众的对立意识,把民众对事件本身是非曲直的关注转向为对民众与政府的对抗。民众在煽情主义的驱使下不再关注事情本身,而是使单纯的经济问题、环境问题或法律问题转变为政治敏感问题。

5.一些具有重大社会危害性的网络伪善言论尚未受到法律的制裁

网络伪善言论与现实伪善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影响范围不同,现实中的伪善言论和伪善行为往往具有特定的针对性,而网络伪善言论的目标人群极为广泛,对国家政治安全、社会稳定的影响使人猝不及防。从网络伪善言论的话语特色来看,一些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道德标榜、道德绑架和道德审判并不属于法律规范的对象,而且由于这些伪善言论在本质上区别于那种直接违反道德原则的话语如谩骂、威胁、讥讽、嘲弄等,所以在一些人看来也很难用特定的道德规范进行约束,一般性的道德谴责也由于网络匿名的原因显得微不足道。但是,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稳定、企图推翻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伪善言论不仅要进行严厉的道德谴责,还要进行法律约束。

2017年6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依法对网络实名制进行了规定,但是有些伪善言论不同于网络谣言和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形,不受法律规范的制约。一般认为,如果对一些网络伪善言论进行依法惩治,有必要依据言论自由的合法性标准,而这一标准的判断前提是事实与价值的分离。例如,网络谣言与诽谤他人都必须依赖于捏造事实,该罪名必须是因事实存在而成立,但伪善言论多属于就事实所发表的见解也就是价值判断,因此在法律上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不过,一些网络伪善言论具有煽动性特征,例如基于民粹主义的悲情式伪善言论在特定情形中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严重骚乱,即便这种言论不是事实表达,也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现行法律对此存在空白。有关法律学者认为,某煽动言论行为不论是陈述事实,还是表达观点,都有可能构成煽动言论犯罪。因此,事实与观点二分法无法划定煽动言论犯罪的界限,需要其他规则的补充④。

三、网络伪善言论的治理对策

网络社会的发展关系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稳定、社会道德风尚以及社会成员的基本价值取向,网络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伪善言论成为引发重大网络舆情事件的推手,已经成为网络话语权竞争中具有隐蔽性、迷惑性和欺骗性的话语表达方式。如果对其放任自流,我国社会就无法凝聚共同理想、共同目标和共同价值观,就会失去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危及我国政治稳定和政治安全。维护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以及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必须对网络伪善言论进行辨别分析,探讨具有针对性的治理对策,从而增强网民的鉴别能力,有效化解伦理认同危机和社会信任危机,巩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价值共识,塑造高尚道德人格和实现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习近平总书记非常重视如何建立网络良好生态的问题,对如何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进行了深入思考。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指出:“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⑤2018年4月20日,习近平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治网格局。”⑥习近平的重要讲话为网络伪善言论治理提出了高瞻远瞩、富有实效的对策方案。对于网络伪善言论,除了从根本上不断夯实社会经济基础,逐渐解决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使广大民众收获真正的幸福感之外,还应当建立正面宣传引领并加强道德自律、提高网民伪善言论鉴别能力、增进互联网企业责任意识、法律惩治等多维度的伪善言论治理体系。

1.加强网络正面宣传和网络舆论引导,培育优良道德人格

抵制网络伪善言论,要加强网上正面宣传,旗帜鲜明地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形成以正面攻势完全压制包括伪善言论在内的网络失范言论的舆论态势。在这一问题上,实现正面宣传的全覆盖并不困难,难点在于如何使正确的舆论导向和价值观念切实深入人心,这关系如何提升正面宣传工作能力的问题。为此,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网络治理原则,从网络受众的个性化需求出发,创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的传播手段。

在加强正面宣传的同时,要重视提升网络舆论引导的能力。在涉及意识形态、关系民生的敏感事件时,新闻媒体必须第一时间抢占互联网阵地,及时引导民间舆论走向,及时区分一般问题和政治问题,防止伪善言论对民众的迷惑和诱导。针对公共危机事件和社会热点事件,新闻媒体要及时把握舆论风向,科学设置议题,按照弘扬社会主流价值观的要求,对事件的价值导向、社会影响进行精准评估,在第一时间消除社会民众的顾虑,从而获得良好的舆论引导效果,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在敏感事件的网络争端中,主流媒体和相关领域专家要在厘清事实的基础上,及时揭露伪善言论的险恶用心,发挥正确道德判断和价值观念的引导作用,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解释力和说服力。

加强网络正面宣传和网络舆论引导,全面抵制网络伪善言论,目的是建构网络良好生态、培养网络参与者优良的道德人格。对道德标榜等网络伪善言论的矫治,核心是使网络参与者在道德尊严上具有平等性,消除道德人格意义上的等级分化,消除意见领袖式的颐指气使。网络言论主体应当保持理性,建立对话者之间平等的道德格局,而不是基于道德高地进行煽情演出影响舆论。网络公众应当培养网络言论的理性驾驭能力,从道德人格平等出发,揭露伪善言论制造者通过道德表达来支配大众情感的企图。总之,网络参与者是责任与自由的统一体,要把网络信息共享的权利和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生态的责任结合起来,提升自己的知识水平、道德水准和网络道德意识。

2.提升社会成员对伪善言论的鉴别和批判能力

伪善的本质是言行分裂,但在实际生活尤其是在多元化、碎片化的网络环境中表现形式多样化。由于当代社会成员未能从伪善的理论演化视角赋予现代社会伪善的内涵,尤其是伪善言论特有的隐蔽性、迷惑性、欺骗性和煽动性特点,普通民众对当前社会伪善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容易受到伪善言论的诱导而盲目跟风。因此,为了有效应对网络伪善言论的不良影响,有必要提升社会成员有效鉴别、揭露和防范各种伪善言论的能力。

首先,实施伪善言论甄别认定的大众化教育,使民众对伪善言论的特点和表现有清晰的认识。要针对网络伪善言论的各种表现方式和不同特点,从伪善言论的典型案例入手进行剖析,对不同的伪善言论的价值误区进行分析,提高民众的价值观分辨能力和对网络伪善言论的鉴别能力。

其次,提升社会民众对网络伪善言论的鉴别能力,除了要使民众认清西方政治价值渗透的真实意图,科学把握道德标榜、道德审判等伪善言论的表现特征,还要特别重视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开展对历史虚无主义、普世价值等错误思潮的批判。要在各类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和城市社区,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方法,提升他们对历史虚无主义和普世价值的鉴别和批判能力。对历史虚无主义和普世价值的批判,长期以来在很大程度上局限于党内和学术界。就当前网络言论治理而言,抵御和防范西方政治价值观的侵蚀,担负起对这些错误思潮批判的重任,不仅是理论工作者的任务,也应成为广大民众的自觉意识。

再次,提升社会成员对热点事件、网络评论的道德分析判断能力。在日常生活中,在学校、工厂、企事业单位、农村、城市社区,开展社会热点问题、敏感事件的价值导向分析教育,通过案例分析、专家讲座等方式,使广大民众对网络伪善言论的本质形成准确的认知。

3.落实互联网企业的主体责任,强化网络监管措施

为了吸引网络用户,扩大网络平台的影响力,很多互联网企业倾向于制定较为宽松的言论标准,但这样一来不可避免地纵容了网络失范言论的传播。因此,互联网企业在创造效益的同时要有网络治理的责任担当。互联网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仅包括信息披露、数据信息安全方面,还要切实维护网络言论的优良环境,把治理包括伪善言论在内的不良言论作为维护网络安全的重要方面。互联网企业要自觉认识到媒体属性的社会影响问题,网络不仅是言论载体和言论传播的平台,也是承担互联网道德文化建设的责任主体。因此,要落实互联网企业的主体责任,决不能让互联网成为传播有害信息、造谣生事的平台。互联网企业要善于运用网络技术履行社会责任,将各种伪善言论尤其是危及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全的极端言论进行技术控制,在精准识别的基础上采取言论实名管理、话语监控、界面屏蔽,删除网络评论、贴吧、微博、微信中的伪善言论,对严重者采取直接销号手段从而实施禁言等加以治理。对于一些无法利用智能化技术进行直接屏蔽的伪善言论,需要互联网企业组织言论识别能力较强的人采用人工手段加以清理。为此,网络监管部门要及时加强网络空间治理技术的创新,为网络伪善言论治理提供技术支撑。此外,要建立网络信息发布和传播的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广大网民对网络伪善言论进行举报并即时反馈。网络参与者在提升对伪善言论鉴别能力的同时,要及时向网络举报平台和相关网络监管部门进行举报,不给各种网络伪善言论制造者以可乘之机。

4.增强全民法律意识,针对社会危害性大的网络伪善言论进行法律惩治

2018年4月20日,习近平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推动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确保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依法建构良好的网络生态,建设网络强国,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网络治理层面的原则要求和具体体现。毫无疑问,依法治理网络伪善言论是依法管网的重要方面。

依法治理网络伪善言论,首先,要重视提升网民的法律意识,使广大民众认识到网络不是失范言论的法外之地。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伪善言论的甄别标准是依法治理网络伪善言论中的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由于网络受众的知识结构复杂、道德境界、价值观念存在差异,对一些伪善言论是否具有危害性的判断,在网民之间、网民和监管部门之间甚至是监管部门内部也可能存在差异。因此,有必要把法律作为基本裁决标准,同时要根据社会道德风尚、道德文化心理等因素进行具体分析。此外,尽管一些网络伪善言论不直接涉及法律管制,但这些言论所引发的网络围观和轰动效应极易导致网络舆情危机,从而动摇整个社会的秩序基础。因此,网民应当从网络安全的高度自觉抵制网络伪善言论,不能认为某些伪善言论不受法律约束就毫无顾忌地发布和传播。

其次,是针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网络伪善言论的立法问题。2016年12月9日,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强调,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明确对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要依法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的整治⑦。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立法工作的原则性指导,是在依法治国这一战略格局下实施道德建设的重要方略,也是在现代国家秩序建构过程中对法律的依赖日益加深的情况下对道德建设规律的新认识。就依法治理网络中存在的一些具有重大社会危害性、民众反响强烈的网络伪善言论而言,应遵循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原则,把一些相应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形成依法惩治具有社会危害性网络伪善言论的震慑态势。法律界要遵循“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的立法原则,对一些社会危害性大、民众反映强烈的伪善言论进行案例实证研究,论证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针对具有严重危害性的伪善现象进行立法,通过法律约束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的伪善言行欺诈及道德暴力行为,对抹黑中国、恶意攻击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以及散布极易触发公共危机、群体性事件的网络伪善言论的个人和群体依法进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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