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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行动特征的考察

作者:谢新水来源:《学习论坛》日期:2020-04-29人气:544

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绝对不是对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简单推进。对于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而言,其行动合法性的要求已经超越“同意论”迈向“满意论”。基于“满意论”的政府行动要求“人民”成为政府行动的判断主体,“人民满意”成为政府行动的判断标准。这是政府行动合法性的根本性变革。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行动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并在“政府—人民”的框架中建构一致性行动关系。从行动主义的视角来考察,其行动具有三方面的特征。其一,行动的本质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其二,行动的指向是积极回应人民关切的问题;其三,行动的目标是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这三个行动特征具备严密的逻辑结构,既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了行动指南,又为政府行动的合法性提供判断标准。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需要坚持这三个行动特征才能更好地体现其特有的治理价值。

一、引言

近20年服务型政府的理论和实践大体有两个阶段性目标:建设服务型政府和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经过政党话语、政府话语和学术话语的共同促进,服务型政府已经成为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中心要素,已经促使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在行政审批制度、政府组织结构、行政层级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1]。201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明确提出了“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任务,党的十八大报告、十九大报告连续两次强调了“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任务,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再次提出“完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行政效率,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重任。

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开启了服务型政府建设新的一页。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已经成为新时期的关键任务和时代课题,理论界已经意识到“如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是新的历史方位上亟待解决的重大时代课题,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举措”[2]。然而,目前的一些研究还立足甚至依赖于既往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思路,以政府自身完善为思考路径,将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类同于加快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做好大部制改革[3],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4],推进行政服务中心的机制创新[5],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务服务中心[6],推进法治政府、效能政府、阳光政府与廉洁政府建设[7],等等。诚然,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确实要以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成果为基础,然而,我们需要强调的是,这一过程绝对不是对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简单推进[8]。

当“人民满意”成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目标指向[9]、成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核心指向和动力来源后[10],突出“人民满意”的行动价值观是政府行动的根本性变革,亦是对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巨大挑战。从行动主义的视角看(本文所指的行动主义视角,有三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政府不是单一的治理主体,在“政府—人民”的行动框架中,人民也是行动者,是治理主体;其二,政府和人民要通过合作治理的方式建构行动的一致性;其三,政府需要用行动并以“人民满意”为标准来判断并确保其行动的真正价值),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表明了政府行动的合法性要超越“同意论”迈向“满意论”。“满意论”要求将“人民”作为政府行动的判断主体,以“人民满意”作为政府行动判断标准,这既是政府行动合法性的根本性变革,又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根本性变革,要求政府在行动过程中优化、建构并形成和“人民”良好的合作治理关系。因此,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会外显出不同于既往任何政府类型的特征。所以,本文探讨的问题是: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行动特征有哪些?希望以此能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理论参考。

二、行动的本质特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事物的多重特征是有主次之分的,其中外显力最强的是事物的本质特征;事物的本质特征既决定着事物内部的规定性,亦是保持主体存在的内在力量。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指出,“本质是映现在自身中的存在”[11]。服务型政府理论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治理理论,它将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融合到政府行动中,将“人民本位”“社会本位”融合到政府行动的价值判断中,从而彰显出其独特的价值和生命力。以这些分析为基础,我们进一步提出一个需要深入审慎思考的问题:我国近20年服务型政府的理论与实践,坚持了以人民为中心的行动本质吗?我们的答案是:不尽然。也就是说,在近20年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过程中,很难说充分实现了“人民本位”“社会本位”的行动价值,很难说完全体现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行动本质,也很难说已经将“人民满意”作为政府行动合法性的判断标准。

服务型政府的理论研究大多将服务型政府建设定位于政府的自身建设[12],研究的基本目标是帮助政府提高自身能力,包括促进作风建设、提高执政能力、提高廉洁创新能力、提高法治能力、提高透明能力等。然而,理论界对政府行动的合法性判断标准、公共服务的判断主体、公共服务质量的评估主体及其标准等问题缺乏深入探究。例如,人民在服务型政府行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是以政府为中心还是以人民为中心呢?与之相随,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践中,政府更多的是关注自身建设。2002年以来的政府工作报告着重关注的建设目标是:建设廉洁政府、透明政府、法治政府或责任政府;本质上也是进一步促进政府更廉洁、透明、有效率,进一步依法行政。

当然,在政府提高自身能力的同时其公共服务能力同样得到了提高,然而,如果用“政府—人民”关系框架来衡量则可以发现一个新的问题:服务型政府建设过程中的“失衡问题”。可以理解,服务型政府建设首先要以提升政府自身的能力为重点,但从长远来看,仅仅关注政府自身建设就会形成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失衡”。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的“失衡问题”是指在立足于政府中心的行动视角开展的服务型政府建设,由于过于关注政府自身能力的提升,从而缺少对“人民”主体地位的关注,无法充分凸显“人民”的地位和价值,无法平衡“政府—人民”的行动关系,从而导致了“政府—人民”行动关系一致性的失衡。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在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为什么要将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政府行动的本质特征呢?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这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要求。“人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词。毛泽东、邓小平等各个时期的领导人都始终强调“人民政府”的价值,都始终强调“人民政府”中“人民”的决定性价值。习近平也指出,“我们要始终牢记政府前面的‘人民’二字,对群众的悲欢冷暖感同身受,将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行动和成效体现在群众的开怀笑声之中”[1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的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思想已经系统地体现在我国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发展、社会主要矛盾解决、民生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14]。从政府行动的指导思想上看,党的十九大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写入党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其载入宪法。党章是党行动的纲领,宪法既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执政党治国、政府提供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根本大法。因此,执政党要根据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来制定国家治理策略,政府必须通过具体行动来切实贯彻和落实这一发展思想。所以,在新时代的政治语境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决定了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行动本质。

其二,这是建构“政府—人民”一致性行动关系的要求。在一般意义上,治理方式、治理权和评价权是考察国家治理情况的三个要素。政府和人民关系的一致性体现在三个方面:政府如何看待自身和人民如何看待政府的一致性、政府目标和人民目标的一致性[15]、政府评价和人民评价的一致性。这三个“一致性”可以视为考察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行动本质的重要标准。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行动中同样包含了三个问题:一是谁决定政府的行动?二是谁评价政府的行动?三是如何评价政府的行动?在新时代的政治语境下,在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指导下,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对此的回答是:人民有权决定、人民是评价主体、人民满意是评价标准。所以,在“政府—人民”的行动关系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成为政府行动的本质特征。

其三,这是体现政府行动合法性的要求。无论是统治型政府还是管理型政府甚至在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初期,大多具有“自在性”的行动特征。“自在性”政府的行动会呈现出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政府在行动上或多或少以自我为中心,会从自身出发,以自我为判断主体、判断前提,亦以自我判断为判断结果。二是在行动结果上忽视甚至不关注“他者”的评价,不在乎“他者”的满意度,更不用说会以人民满意作为政府行动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了。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包含着“人民满意”这一不可分离的要素,要求政府行动体现出和人民关系的一体性,政府必须以“人民满意”来证明其行动的合法性。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判断主体是“人民”,判断标准是“人民满意”。在实践过程中,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要坚持用“人民满意”来进行合法性衡量,以此来约束政府行动,并形塑政府行动的本质。因此,在“政府—人民”一致性行动关系的建构过程中,政府只能选择以人民为中心作为行动的本质特征,这是政府行动合法性的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行动本质是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不可或缺的条件。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行动本质,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奋斗目标,才能实现政府目标和人民目标的一致性。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行动本质,才能摆脱政府中心主义,才能维护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达成政府和人民在目标、行动和利益上的一致性。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行动本质,才能实现政府看待自身和人民看待政府的一致性,才能实现“政府—人民”行动一致性关系的建构。在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政府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来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五个方面的职能,它是政府行动要坚持的价值前提,是“纲”与“魂”。

三、行动的指向特征:积极回应人民关切的问题

任何政府都要采取集体行动来维护社会秩序、开展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和实现公共利益,而在做出这样的集体行动决定前,确定行动的指向是关键,所以,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行动的指向特征是政府采取集体行动前要思考清楚的重要问题。

确定政府集体行动的指向所要考虑的关键问题有两个:一是要清楚为谁采取政府行动;二是要清楚为何采取政府行动。对于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而言,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政府行动本质特征的前提下,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是,如何将行动的本质特征具体化为行动的指向。笔者认为,既然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行动的本质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那么其行动的指向自然就是积极回应人民关切的问题。这一答案清晰地显示了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为“人民”采取集体行动,为“人民的利益”采取行动的目标逻辑;也清晰地显示了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行动本质具体化为积极回应人民关切的问题的过程,是后者对前者的聚焦。

在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这一行动指向将产生三个方面的治理价值:改善“政民关系”、提高满意度、进一步实现人民民主。

其一,这是改善“政民关系”的有效方式。自韦伯以来,官僚制政府组织所得到的最多的批评就是缺少回应性;所有官僚制或者科层制政府大都烙上了这一负面印痕,缺乏回应性成为其一般病症。而究其根源,是因为政府没有把“人民”放在第一位,没有建构“政府—人民”行动的一致性关系。威尔逊指出:“如果政府官僚们把人民放在第一位并砍掉官样文章的话,他们会更喜欢自己的工作。”[16]福克斯和米勒也指出:对于官僚行政人员而言,“从外部产生的规章总是与偷换目标、敷衍了事、按规章办事这样的官僚弊病联系在一起”[17]。笔者认为,“官僚病”形成的原因在于,政府在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并以此采取集体行动时没有或者很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行动本质,很少积极回应人民关切的问题,其行动不但中断了代议制政府中极为薄弱的委托代理关系,而且损害了现代政府所坚持的人民主权原则,政府和人民逐渐形成了一种非良性互动,最终带来了不好的结果:行政人员“失去对公众的责任感,表现出严重的自我服务、歪曲民意、漠视公众期待,而公众对政府也产生了严重的信任危机”[18]。

在某种意义上,缺乏回应性是破坏“政民关系”的重要因素,解决缺乏回应性的问题也成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首要任务。近20年来,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在政府自身建设、行动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等诸多方面都得到很大提高,然而还存在诸多人民不满意的问题。比如,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个别政府部门以会议应付会议,追求表面绩效;一些行政人员讨好上级却应付群众等。那么,怎样才能让政府解决这些问题实现人民满意的目标呢?最为关键的是要改变以政府为中心的行动指向,积极回应人民关切的问题。在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上,习近平强调,必须从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深刻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地位和重要作用,拿出勇气和魄力……切实做到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就是要求政府行动的目标要指向人民关切的问题。这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行动要求,又是改善“政府—人民”行动结构失衡的重要任务。

其二,这是实现人民满意的目标的有效方式。启蒙时代以后,人民主权原则要求现代政府回应人民关切的问题,并以此作为行动原则,但是,理论和实践都难以解决这一问题。无论是民主行政、新公共行政、新公共管理、新公共服务等理论大都如此,就算在近20年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期间,尽管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很好成绩,但是,当政府将自身建设作为基本提升目标时,当政府依然以自身建设为中心时,无论是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或者公共服务中都很难说实现了积极回应人民关切的问题这一行动目标。在社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我国一些地方的贫富分化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医疗问题、教育问题、社会信用问题、司法不公问题、贪污问题、公共服务不均衡问题,都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引发了人民的不满,也是当下人民关切的重要问题。

根据新时代我国对社会基本矛盾的判断,为了尽快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笔者认为,人民最关切的领域将逐渐集中到民生领域。因为,民生领域是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最为相关的领域,是最能实现政府目标和人民目标一致的领域,也是最能提高人民获得感的领域。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民生领域还有不少短板,脱贫攻坚任务艰巨,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差距依然较大,群众在就业、教育、医疗、居住、养老等方面面临不少问题,社会文明水平尚需提高,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所以,在民生领域,政府、的行动指向必须“紧紧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坚持把人民群众关心的事情当作自己的大事,从人民群众关心的事情做起,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19]。要以解决人民关切的问题为行为指向,真正做到“群众的需求在哪里,我们的工作就往上靠”“群众的‘痛点’就是我们工作的着力点”[20]。

就行动效果而言,只有积极有效地解决人民关切的问题,让全国人民感觉到城乡收入差距最大限度地缩小了,就业、教育、医疗、居住和养老方面的民生扎扎实实改善了,贫困地区的人民切切实实地感觉到脱贫了,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才有实实在在的成果,人民才有获得感,才能说明我们向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迈进过程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所以,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政府行动必然要体现出这一指向特征,并通过合适的方式积极地解决人民关切的问题,提高行政效能。

其三,这是进一步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方式。本质上,人民民主不仅是民主方式,更是一种不同于西方民主的治理方式。社会主义民主不仅是投票和选举,而且是要通过这种现代治理方式来激发和促进社会力量有效开展合作行动,融合集体智慧,形成共识,实现公共利益。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过程中,社会主义民主与促进、提高、完善社会治理密切相关,成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人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成效密切相关。社会主义民主的真谛在于保障人民当家做主,就是要如实反映民生民情,让群众说了算、得实惠,解决他们关心的现实问题、治理难题[21]。习近平指出,经过改革开放近40年的发展,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生活显著改善,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强烈,人民群众的需要呈现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特点,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更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22]。这些问题既是治理问题,又是蕴含着人民民主要求的政治问题。

党的十九大报告为人民民主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根据这一指导原则,在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在积极回应“人民关切的问题”的同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同样关键。特别是“关涉到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不能仅凭规划部门单独决断,还需要政府、百姓、专家一起商量着来”[23]。最大公约数恰恰就是社会的共识,建立在社会共识之上的政府行动是建构政府行动合法性的基础。如果政府积极有效且充分地回应了人民的关切,兑现了承诺,保证了政府目标和人民目标的一致性,就会进一步提高政务诚信。所以,积极回应人民关切的问题是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基础,是进一步促进人民民主建设的基础。积极解决人民关切的问题,既可以改善政民关系,提高人民满意度,还可以进一步促进和实现人民民主,提高人民参加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可以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智慧、集中社会共识、提高行政效能、培养公共精神,充分实现人民民主。

四、行动的目标特征: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

所有的政府行动都有既定目标,恰恰是政府的行动目标决定了政府行动的合法性和政府行动的价值。对于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而言,“人民满意”就是政府行动的目标;对于“人民”而言,当他们成为判断主体,当他们有权利对政府行动的结果做出判断时,必须有合理的判断标准去评价。这一判断标准非常重要,一方面关系到政府的行动目标和结果,另一方面关系到人民对政府行动目标和结果的感知和认可。既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行动本质,积极回应人民关切的问题是政府行动的指向,那么,政府行动的目标就要放在解决人民关切的问题的效果上。因此,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就成为人民满意的政府行动的目标特征。

笔者认为,将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作为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行动的目标特征会体现出以下四个方面的治理价值。

第一,这是新时代政府采取治理行动要遵循的重要价值原则。获得感问题可以归属到分配正义的范畴。“现代意义上的‘分配正义’要求国家保证财产在全社会分配,以便让每个人都得到一定程度的物质手段”[24]。对于任何国家而言,如果缺乏分配正义就会拉大社会的贫富差距,可能会逐渐产生出深刻的社会矛盾。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是习近平治国理政思想的重要方面。在2015年第十次“深改组”会议上,习近平提出,“把改革方案的含金量充分展示出来,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在第二十三次“深改组”会议上,习近平提出,“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体质机制环节,做到老百姓关心什么、期盼什么,改革就抓住什么、推进什么,通过改革给人民群众带来更多的获得感”。在第三十次“深改组”会议上,习近平提出,“多推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改革,多推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的改革”[25]。2017年,在二十国集团杭州工商峰会开幕式上,习近平提出,“更加注重公平公正,在做大发展蛋糕的同时分好蛋糕,从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让老百姓有更多成就感和获得感”[26]。

有学者指出,“获得感”具有国家治理的良政基准和善治标尺意义[27]。习近平的治国理政思想从改革方案、社会发展体制机制、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阐述了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的重要意义,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指导原则,已经成为政府行动的指南。通过公平正义的分配原则来促进改革方案的完善,形成社会发展的优良机制,是社会善治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必须完成的重要任务。在全面深化改革、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下,获得感成为评估改革发展成效的新标准[28]。因此,对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而言,将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作为行动的目标特征,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实现共享发展原则,维护社会分配正义的重要举措,也是社会良性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样是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治理价值的体现。

第二,这是进一步增强政府和人民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同样是提高人民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在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政府既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行动本质,又要坚持积极回应人民关切的问题的目标指向,还要以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为行动目标。在这个过程中,不仅政府是主要的治理主体,承担着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任务,同样,人民也要不断提高治理能力,成为治理的重要主体。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过程,只能是政府和人民合作治理的过程,因此,“要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29]。这就要求政府开展集体行动时要依法保障人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权利,保障人民参与解决公共问题的权利,并将提高人民的治理能力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方面。

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是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更是党的先进性、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成功的经验证明[30],也是提高人民治理能力的重要过程。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网络行动和网络民主的快速兴起与发展,人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利意识同样会快速发展与兴起,而且会越来越高涨,这是社会发展的潮流。当然,这一新的治理环境,对政府和人民而言都是重要挑战。因此,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要依法利用各种渠道实行政务公开,积极回应人民关切的问题;要依法开展网络问政,逐步实现人民参与公共政策和管理社会的权利;要通过各种方式吸取民众智慧,将人民当家做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充分调动人民参与解决公共问题的积极性,监督公共问题的解决过程,判断公共问题的解决效果,从而系统地解决政府和人民治理能力提升的问题。

第三,这是进一步完善政府绩效评价效果的重要举措。如何评价政府绩效是非常关键的问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GDP成为我国改革和发展是否成功的标准,一些地方政府为追求GDP政绩,搞面子工程,搞统计数据政绩等,目前这一问题还是以不同的方式存在。个别地方政府在年终工作考核的时候,热衷于数字测评,或是提前安排干部“讨要满意”,或者通过发放礼品“交换满意”,或者专门开会研究“引导满意”[31]。一些行政人员存在错误认识,认为“多干事、易出事”,于是,明明知道该怎样干却装着不知,有令不行、敷衍塞责、不敢担当、不敢碰硬、久拖不办[32]。这些不恰当的方式所体现出来的满意,不是人民群众真正的满意,而是形式上的满意,最终,这些虚假的满意会削弱人民对政府的信任。以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作为评价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行动标准,可以完善用“统计数据”来证明社会发展、政府绩效和政府行动合法性的问题。

尽管人民的获得感看起来很难衡量,但这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指标。以此作为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行动的目标,可以解决政府绩效评价表面化的问题;同样,用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作为评价政府绩效的指标,人民就成为政府行动的评价主体,能促使政府脱离中心主义的判断,形成和人民的一体性关系。更为重要的是,以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作为评价标准,可以解决“光说不练”的“落实问题”,可以解决“掺水的满意”的问题。在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只有“把解决了多少实际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的满意度作为评价改革成效的标准”[33],将人民的获得感作为对政府行动效果的评价标准,才能进一步提高政府绩效评价的科学性、有效性,使之符合时代的要求。当然,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方面,如何坚持以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作为政府绩效评价的标准,还有诸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

获得感是反映公共服务是否满足民生需求的重要指标,也是体现人民幸福感的基础。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是衡量党的领导、政府行动效果、社会发展和公民治理能力的关键要素,获得感已经成为评价党的领导、政府作为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准。在党的领导层面,“我们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人民利益出发谋划改革思路,制定改革举措,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治共享中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34]。在政府层面,获得感不仅是评价政府改革成效的,标准也是“衡量政策好坏的重要标尺”[35]。也就是说,获得感是判断公共政策科学性和有效性的重要尺度。在社会发展层面,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是判断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指标,也是社会健康发展的前提,是推动改革深入、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

五、结论

在行动主义的视野下,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体现出了三个方面的行动特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人民关切的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坚持这三个方面的特征可以促进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形成三个方面的治理价值:促使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具备严密的行动结构,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行动指南,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判断标准。毫无疑问,坚持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行动特征可以保证政府行动的合法性。

习近平指出,“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对我国而言,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既是理想目标更是现实行动。在建设过程中,政府自身建设仅仅是第一步,政府是否提供了优质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是否具有公信力和执行力,只有人民满意才是最终的判断标准。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要坚持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哪些事该干,哪些事不该干,哪些事先行,哪些事后干,事情该怎么干,干得怎样,都要以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为价值尺度和基本标准,都要看一看人民群众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权益是否真正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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