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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原因之分析

作者:徐双媛来源:原创日期:2014-01-15人气:819

上述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的现象表明,在国家法成为我国构建法治制度中最主要的力量的同时,民间法并未消失或失效,而是在实际中仍发挥着作用,且难免与国家法发生种种的冲突。而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背后的原因,也是阻碍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某些症结之所在。
(一)历史原因
著名学者江平指出“中国的法律制度完全是以西方法制为模式,且以西方法制为借鉴,”豍回顾我国法治建设发展的历史,中国的法治建设走的是一条以西方法律制度为理想模式的道路。从最初的维新变法到清末的沈家本修律,从国民政府的立法实践到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无一不是以西方法律制度为蓝本移植借鉴的。法治西化的过程中,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被破坏,内在的法治进程被中断,而仅通过简单移植和借鉴构建的法律制度因缺乏植根于民族历史之中的普遍信念和共同意识的支撑而无法被中国大众普遍认可和接受。这也就造成了西化而来得法律无法打动民心,深入骨髓,从而不能得以有效的实施。
从历史的另一角度来看,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丰富的法文化资源的文明古国,这些传统法文化资源植根于民族历史中,历经时间的沉淀、升华,为中华民族所认同、传承。“传统从来就是一种现实的力量,它既记录于历史的典籍之中,也活在人们的观念、习俗与行为方式之中”豎因此,传统法文化在当代中国社会中,并不会因为法治西华而得来的国家制定法的排挤而消失殆尽,相反,它始终在以一种传统所具有的根深蒂固的特殊力量获得蔓延、流传,并对现代法治产生着影响。
(二)思想原因
现代中国的国家法是借鉴移植于西方法律文化,民间法则是来源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两者有着很大的差异。
首先就法律文化的渊源方面,西方法律文化植根于希腊罗马文化和基督教文化,基督教的原罪观念,即人性本恶的理论对西方法律文化产生着重要的影响。所以西方法律文化尤其注重通过制定一套完整的制度来限制人们的邪恶本性。而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植根于封建思想的礼教纲常和伦理传统,对人的本性也持“人性本善”的乐观态度,人们对于明主贤相的品德寄予厚望,即认“人治”就能求得合情合理的裁决。“法律的乡土理解,不是信任制度本身,而是信任一个人,从而信任他所代表的一切。”豏
其次对法律的信仰程度来讲,西方民众大多信仰基督教,而基督教中的法观念是西方法律文化的主要渊源,这种普遍的宗教信仰是一种源自内心的情感,普遍的宗教氛围使得法律的存在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和神圣性,使法律被普遍信仰,具有普遍的社会感召力。而中国,无论是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都不存在一种普遍的宗教信仰,人们偶尔迷信,是一种暂时的无奈和求助的表现。法律的产生是统治者为了对抗外族,压迫反抗,惩罚异己而设计束缚和控制人的工具,因而只会让民众惧怕,却无法使民众对法律产生神圣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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