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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证主义角度探讨培养理论在中国的发展

作者:纪楠来源:《视听》日期:2015-04-27人气:1316

一、理论提出

舆论学创始人李普曼曾将社会划分为客观现实、象征性现实以及主观现实三种,随后,美国大众传播的很多理论都涉及或论述了三者之间的关系。其中,美国传播学者乔治·格伯纳(George Gerbner)开创性地运用实证研究方法阐释了三个“现实”的关系, 验证了李普曼关于 “媒介拟态环境”的认识论假说。

1976年,格伯纳等人就电视的接触量与人们对环境危险程度的判断之间的相关性进行了调查,其结果说明,尽管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遭遇或卷入暴力事件的概率在1%以下,但许多人却认为这种可能在10%以上,这一估计大大超过了客观现实的可能性而更接近于电视画面中的“社会景象”,由此他们得出一个结论:电视节目中充斥的暴力内容增大了人们对现实社会环境危险程度(遭遇犯罪和暴力侵害的概率)的判断,而且,电视媒介接触量越大的人,这种社会不安全感越强。看电视较多的人与看电视较少的人与对电视“媒介真实”的认知成正比。这就是著名的“培养理论”,或称“涵化理论”。

我国对培养理论的实证研究比较欠缺,大多停留在国外理论的引进、套用层面,缺乏本土的创新和对理论本身的探讨。而在美国传播学界围绕众多理论模式发表的大量论文中,有关培养理论研究的论文在数量上仅次于“议程设置理论”而居第二位。八十年代后期国际学术界对培养理论曾经一度冷落,但近年来的实证研究再一次唤起了人们对检验、更新、诠释及扩展涵化理论的兴趣。譬如,有学者发现,某些节目类型与涵化效果的关系比收看时间的长短与涵化效果的关系更为密切。这种结论的得出更多的是针对美国的犯罪新闻和地方新闻,但该结论同样适用于中国的法制类电视节目。法制类电视节目因其涉及大量犯罪新闻并具有高度可感的真实性,所以在理论上比其他节目相更能体现出培养理论:一系列的法制案件为受众构建了充满犯罪的象征性现实,从而影响受众对客观现实危险程度的判断。因此我们能够较容易地出这样一个假设:经常收看法制类电视节目的受众应该认为社会治安不安全,且过高估计现实社会环境的危险程度,而不经常看的受众则应认为社会治安相对稳定。那么,这种假设是否正确?笔者对此进行了实证研究。

二、实证研究

笔者发放了网络、纸质问卷共计3000份,回收有效问卷2944份,从中随机抽取了700名经常收看法制类电视节目的样本(平均每周收看3次以上法制类电视节目的受众)和700名不经常收看法制类电视节目的样本(平均每周收看1次以下法制类电视节目的受众)进行调查,以了解受众对现实社会治安状况的判断。

通过对问卷的统计分析,笔者发现,在经常收看法制节目的受众中,认为社会非常不安全的占11%、认为不安全的占19%、认为一般的占41%、认为比较安全的占29%、认为非常安全的占0%,而不经常收看法制类电视节目的受众的数据为:非常不安全5%、不安全27%、一般44%、比较安全24%、非常安全0%,从调查数据上可以看出,不经常收看法制节目的受众对社会环境危险程度的判断与经常收看的受众基本持平甚至略高于后者,这与培养理论的观点有些出入。尽管“培养理论”自提出后就争议不断,不停地被质疑、批评,但笔者认为,出现这样的调查结果应该从多层面进行思考。

三、原因分析

(一)受众媒介素养的提高

培养理论所提出的1976年,电视刚刚成为美国最具影响力的大众传媒,“电视成为了范围空前广泛的图像与信息的共同来源, 构成了我们共同的符号环境的主流, 我们所有的人也生活于其中。”因此,由于电视的巨大影响力,人们愿意相信“眼见为实”,而不去质疑“影像谎言”。而在40年后的今天,受众处于信息爆炸的时代,媒介的接触量多不胜数,不良的媒介讯息也不断地在受众的生活周遭出现,大量假新闻的出现,也使得受众或多或少地产生的批判地接受媒介讯息的能力,自觉不自觉地提升了自身的媒介素养。根据笔者的调查,有36%的人不完全相信法制节目中的事实,尽管现实中法制节目中的虚假报道并不会很多。

因此,随着时代的变迁,受众媒介素养得到了提升,他们对社会环境危险程度的判断不一定依据电视所提供的“虚拟现实”,而是会有自身的判断系统。

(二)网络不良信息的侵袭

随着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一大批视听新媒体开始出现,新媒体的互动性和参与性改变了传统电视影响的单向性和整体性,面对新媒体的挑战,培养理论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认知模式。此外,当前网络不良信息的发布呈现泛滥之势,主要表现为虚假信息、低俗信息、诈骗信息、垃圾邮件、非法买卖信息以及木马病毒等多种形式,据笔者调查,有86%的人曾接受到过手机或网络诈骗信息,这些不良信息充斥着公众的视听空间,在客观上影响了受众对社会治安状况的判断。

(三)培养理论的局限

“培养”理论是单就暴力犯罪而言,电视所传达的“象征性现实”与客观的社会现实之间有很大差距,然而就广义的犯罪而言,这种差距就不一定存在,甚至社会现实中的危险程度会大于电视所传达的“现实”,也就是说,法制节目给公众的警示、威慑作用也可能还远远不够。

四、适“度”报道,贴近“客观现实”

作为一个富有责任感的媒体,应尽最大的努力去缩短大众传媒所提供的“象征性现实”与客观现实之间的距离。因此,法制类电视节目对社会现实危险程度的反映要有个“度”,这个“度”既不能过高于社会现实危险程度从而引起人们的恐慌,同时也不能过低导致人们放松警惕,如何掌握好这个“度”是我们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法制类电视节目要根据社会治安状况这一客观现实进行编排,从而使其内容有所侧重。

据公安部的相关统计显示,2013年1至10月,全国刑事案件立案数同比下降1.7%,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同比下降10.7%。全国持枪、爆炸犯罪案件在过去10多年连续大幅下降的基础上,2013年分别下降44.9%、36.2%。同时,抢劫、抢夺、盗窃等侵财犯罪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对社会治安危害严重。公安机关依法加大对“两抢一盗”的打击力度,组织开展“打盗抢保民安”、打击电信诈骗以及传销、假发票、非法集资等专项行动。

因此,根据公安部对社会现实治安状况的统计分析,法制类类电视节目在节目编排时,就要相对减少对暴力犯罪等呈下降走势案件的报道,而要多报道一些涉及民生、侵害老百姓特别是弱势群体财产的犯罪报道,对一些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相关的新闻也应有所侧重,这样就能使节目大致真实地反映现实社会治安状况,使受众对社会现实危险程度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同时,法制类电视节目还应着力剖析违法犯罪的深层次原因,传播正义最终总能战胜邪恶的理念,让受众看到希望。

此外,在节假日期间,社会上人、财、物会流动性大,侵犯财产等相关的犯罪也会频繁出现,此时法制类电视节目应以各种形式报道一些防盗措施,使公众能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防止人身、财物被非法侵害。据笔者调查,在不喜欢法制节目的受访者中,有57%的人是因为“报道内容与本人无关”,因此在法制节目中多报道一些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内容必将赢得更多的受众。

五、结语

总之,培养理论的提出有其合理性和现实意义,并且在不同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下,会得到进一步的诠释和扩展。新媒体的普及和发展使培养理论面临的媒介环境更加复杂,在这一领域也将会有更多的新成果问世。作为与培养理论最为密切的法制类电视节目,除了要抨击社会丑恶现象,发挥其惩恶扬善的作用,还要尽可能的根据社会实际治安状况进行节目编排,使得媒介所塑造的“象征性现实”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现实”。

本文来源:http://www.zzqklm.com/w/xf/9501.html  《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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